图书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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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用书 海商法要义
  • 许忠信著 著
  • 出版社: 元照出版有限公司
  • ISBN:9789862556924
  • 出版时间:2016
  • 标注页数:452页
  • 文件大小:65MB
  • 文件页数:47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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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书目录

第一编 理解海商法所需之英国国际货物买卖法3

第一章 国际货物买卖法概论3

第一节 前言3

壹、海商法与国际货物买卖之密切关系3

贰、国际货物买卖之特殊性4

一、国际货物买卖与国内买卖之主要差异4

二、国际货物买卖之单据性格5

第二节 国际货物买卖法之法源7

壹、英国普通法之重要性7

贰、国际货物买卖法之国际法源8

第三节 国际货物买卖法之基本概念10

壹、货物权利证券11

一、货物权利证券之定义11

二、货物权利证券概念之扩大12

三、海商法要求装船载货证券之原因12

贰、货物所有权移转14

一、当事人之意思决定货物所有权之移转14

二、提拨与所有权之移转15

三、保留货物处分权则所有权不移转17

(一)买卖契约条款之关键性17

(二)载货证券之关连性17

四、出卖人有其他货款担保时之货物所有权移转19

五、跟单汇票与货物所有权移转之关系20

参、装船21

肆、风险移转22

一、意义22

二、非国际货物买卖之风险移转22

三、国际货物买卖之风险移转23

四、实定法之介入24

伍、货物变质风险25

一、货物变质之类型25

二、出卖人例外须为货物变质负责26

陆、描述买卖27

一、货物与载货证券须符描述27

二、描述之种类28

(一)契约中有关货物物理特性的描述28

(二)契约中有关装船时间、装船地点等履行方法的条款28

第二章 C.I.F.贸易条件买卖31

第一节 概述31

壹、C.I.F.契约之概念与其变体31

贰、C.I.F契约之优缺点32

参、C.I.F.契约之特色33

肆、C.I.F.买卖可谓是单据买卖33

第二节 C.I.F.买卖契约之认定35

壹、认定之原则35

贰、须以运送单据换取价金而不可於目的地实际交付货物35

参、运送单据之移转须能使买受人与运送人及保险人间存有直接的契约关系36

肆、风险移转与价金之给付时点37

伍、所有权移转时点与C.I.F.买卖契约的成立并无必然关系38

陆、保险费与运费之给付方式并非决定性因素38

第三节 C.I.F.契约当事人之主要权利与义务39

壹、C.I.F.契约出卖人的主要义务39

一、将货物装船与提拨40

(一)装船40

(二)提拨42

二、准备或获取运送单据43

(一)运送单据之替代43

(二)运送单据所应具备之要件46

(三)其他之运送单据58

三、提出运送单据与交付义务58

贰、C.I.F.契约买受人的主要权利与义务58

一、价金给付义务58

二、进口关税58

三、买受人并无卸载之义务59

四、拒绝单据与拒绝货物乃两事59

第四节 货物所有权与风险之移转60

第三章 F.O.B&贸易条件买卖62

第一节 概述62

壹、意义62

贰、英美之歧异62

参、F.O.B.契约之用途63

第二节 F.O.B.契约之认定64

第三节 F.O.B.契约的类别64

壹、严格或典型F.O.B.契约64

贰、额外服务型F.O.B.契约65

参、简单型F.O.B66

第四节 F.O.B.契约当事人主要之权利与义务67

壹、F.O.B.出卖人的主要权利与义务67

贰、F.O.B.买受人之主要权利与义务68

第五节 装载作业及风险移转69

第六节 F.O.B.契约之货物所有权移转70

第七节 检查货物70

第八节 多港F.O.B.条件71

第九节 有关运费及海上保险费之负担71

第十节 F.O.B.与海上保险利益71

第四章 F.A.S.贸易条件买卖73

第一节 概述73

第二节 当事人之主要义务73

壹、F.A.S.出卖人的义务73

贰、F.A.S.买受人的义务74

第三节 其他事项74

第五章 国际货物买卖契约与海上运送契约之关连性75

第一节 单据买卖与载货证券75

第二节 海上运送契约之主体75

第三节 国际货物买卖契约与海上运送契约虽事实上相关但法律上互相独立76

第二编 海商法83

第一章 导论83

第一节 海事法之体系83

第二节 海商法之法源84

第三节 海商法之独特性85

第四节 我国海商法之沿革86

第五节 海商法之解释87

第六节 海商法之发展趋势88

第二章 海商企业之组织90

第一节 概述90

第二节 海商企业之物的组织90

壹、船舶90

一、船舶之特征91

二、适用海商法之船舶92

(一)原则上不适用海商法之船舶92

(二)例外适用与类推适用94

三、船舶之特性95

四、船舶身分之取得与丧失96

(一)船舶身分之取得96

(二)船舶身分之丧失96

五、船舶所有权97

(一)船舶所有权之范围97

(二)船舶所有权之取得、丧失与变更98

贰、船舶金融99

一、海事优先权99

(一)概念99

(二)海事优先权之法律性质100

(三)承认海事优先权之理由101

(四)海事优先权之国际公约102

(五)海事优先权所担保之债权102

(六)海事优先权之效力及标的108

(七)海事优先权之内部优先次序113

(八)海事优先权之外部优先效力114

(九)海事优先权之准据法115

(十)海事优先权之消灭117

二、船舶抵押权119

参、船舶之强制执行120

第三节 海商企业之人的组织122

壹、前言122

贰、拥有船舶所有权之海商企业之主体123

一、船舶所有人123

(一)船舶所有人之概念123

(二)船舶所有人之义务与责任124

(三)船舶所有人责任限制125

二、船舶共有人139

参、不具船舶所有权之海商企业之主体140

一、船舶承租人140

(一)意义140

(二)法律性质140

(三)船舶承租人与第三人间之关系141

(四)船舶所有权人与第三人间之关系142

二、定期佣船人143

(一)意义143

(二)契约大体之内容144

(三)德国法与英国法之不同法律性质144

(四)构成定期佣船人之要素147

(五)定期佣船契约之内部法律关系149

(六)定期佣船契约之外部法律关系151

三、债务诉讼与海事优先权诉讼之分离152

肆、再运送契约之运送人非海商企业之主体152

一、概念152

二、再运送契约之法律性质及效力153

伍、海商企业辅助人非海商企业之主体153

第三章 海商企业之活动155

第一节 海上运送契约概述155

壹、海上运送契约之性质155

贰、货物运送契约之体系155

第二节 海上货物运送契约156

壹、海上货物运送契约之概念156

贰、海上货物运送之主要国际公约156

参、海上货物运送契约之适用范围157

一、人之范围157

(一)运送人之认定157

(二)托运人之认定160

二、物之范围164

三、时与地之范围165

(一)三种体例之内容165

(二)至上条款之效力166

肆、海上货物运送契约之类型167

一、概述167

(一)空间货物运送契约之概念167

(二)件货运送契约之概念167

(三)两者之最重要差异168

二、空间货物运送契约168

(一)定义168

(二)类别168

(三)船舶所有人载货证券与运送人载货证券171

(四)狭义佣船契约之解除与运费176

三、件货运送契约178

四、单式联营运送契约179

(一)意义179

(二)种类179

(三)我国法之规定181

五、多式联运契约182

(一)意义182

(二)货柜之性质182

(三)责任制度183

(四)契约相对性之问题184

(五)我国法之规定186

伍、海上货物运送契约托运人之义务与责任186

一、托运人给付运费之义务186

二、危险物品之处置187

三、托运人之过失损害赔偿义务188

四、托运人之无过失担保责任189

陆、件货运送与航程佣船契约运送人之主要义务与权利190

一、运送人有关船舶之义务——提供适当船舶之义务190

二、运送人有关航行、发装货通知与交付货物之义务191

(一)驶往装载港及发装货通知之义务191

(二)发航与直航义务193

(三)目的港交货义务194

三、运送人有关货物之义务198

(一)堪航与堪载能力义务199

(二)运送人对货物之照顾义务212

四、海上货物运送人之权利225

柒、时间佣船契约运送人之主要义务与权利226

一、有关船舶之义务——提供适当船舶之义务227

二、船舶所有人或运送人之堪航与堪载能力义务227

(一)英国法227

(二)大陆法系228

三、船舶所有人之担保义务229

四、时间佣船人给付运费之义务229

五、船舶返还之义务229

捌、海上货物运送人对货物毁损灭失之责任230

一、前言230

二、免责约款与强制责任230

(一)免责约款之种类与内容231

(二)海牙规则禁止免责约款之对象232

(三)强制责任235

三、法定免责237

(一)规范理由237

(二)本法第六十九条之法定免责事由238

(三)本法第七十条第一项(故意虚报货物之性质或价值)257

(四)本法第七十一条(合理偏航)257

(五)本法第七十二条(货物未经同意而装载者)258

四、海上货物运送人之单位责任限制258

(一)差价计算损害258

(二)运送人单位责任限制259

(三)以公斤计算损害赔偿方式259

(四)以件数计算损害赔偿方式260

(五)单位责任限制之阻却事由264

五、免责或责任限制主体之扩张265

(一)运送人之履行辅助人之侵权行为等责任265

(二)喜马拉亚条款之渊源266

(三)喜马拉亚条款之法律性质266

(四)喜马拉亚条款之效力267

(五)海牙威士比规则270

(六)我国海商法之规定271

玖、海上货物运送契约之恒定272

第三节 船舶拖带272

第四节 旅客运送273

第四章 载货证券与其他运输单据274

第一节 概述274

壹、货物运输单据274

贰、载货证券之历史源起即有客观与主观两型277

参、现代载货证券之种类279

一、运送人载货证券与船舶所有人载货证券279

二、装船载货证券与接收载货证券279

三、通运载货证券与中间载货证券280

四、海运载货证券与复合运送载货证券280

五、不记名式、指示式与记名式载货证券281

肆、载货证券之功能282

一、载货证券为货物收据282

二、载货证券为运送契约之证明283

三、载货证券之权利移转功能283

(一)大陆法系283

(二)英国法284

伍、载货证券乃证权证券与创权证券之争284

第二节 载货证券之法律性质286

壹、两大法系皆承认之性质287

贰、仅大陆法系所承认之性质287

一、不严格之要式性287

二、不严格之文义性289

(一)德国旧法对文义性之解读289

(二)直接载货证券之持有人亦受文义性之保护290

(三)文义性有严格文义性与不严格文义性之分292

三、不完全有价证券性292

四、载货证券之半要因性293

(一)独立说294

(二)要因说294

(三)文义说295

(四)折衷说——半要因说295

(五)本书见解297

五、载货证券之处分证券性297

第三节 载货证券之物权效力298

壹、意义298

贰、载货证券之让渡效力299

参、载货证券之让渡效力之前提300

肆、物权效力之学说争执300

一、绝对说301

二、相对说301

三、代表说302

四、修正代表说302

伍、对我国法之解读303

第四节 载货证券之债权效力303

壹、前言303

贰、航运利益与贸易利益之冲突与妥协304

一、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之差异304

二、文义责任主义较重贸易利益之考量305

(一)接收责任306

(二)文义责任307

参、海牙威士比规则偏重航商利益311

一、制定背景311

二、海牙规则312

三、威士比修正313

(一)澄清说314

(二)补充说315

(三)德国法对威士比规则所做之解读315

肆、载货证券上有关货物之陈述316

一、海牙威士比规则上载货证券中有关货物之陈述317

(一)海牙规则之相关规范之主要内容317

(二)海牙规则上运送人之检查与记载义务318

(三)海牙规则是否允许限制性批注之问题319

(四)海牙规则之不知条款等限制性批注须否附理由之争320

(五)海牙规则之载货证券推定力是否为强制规定之争321

(六)载货证券有关货物之记载之内容322

二、汉堡规则上载货证券有关货物之陈述326

三、较重航商利益之英国法上载货证券中有关货物之陈述327

(一)普通法328

(二)英国国内立法对普通法之修正331

(三)英国落实海牙威士比规则之一九九二年法有关不知条款案例之介绍337

四、较重贸易利益之德国法上载货证券中有关货物之陈述339

(一)载货证券上之记载被区分成装载事实与非装载事实340

(二)德国法对海牙威士比规则之落实341

五、我国法上载货证券中有关货物之陈述356

(一)我国规定与海牙威士比规则之差异356

(二)何谓本法第五十四条第二项之「载明其事由或不予载明」呢?357

伍、载货证券在运送人与托运人间之效力363

一、前言363

二、英国法上载货证券在运送人与托运人间之效力364

三、德国法上载货证券在运送人与托运人间之效力364

四、我国法上载货证券在运送人与托运人间之效力366

(一)我国法之规定与海牙威士比规则之差异366

(二)本法第五十四条第三项之推定效力——须依托运人书面通知而记载之事项367

(三)载货证券上非须依托运人之书面通知而记载之事项367

(四)本法第五十四条第二项之「载明其事由或不予载明」对推定力之影响369

陆、载货证券在运送人与载货证券善意持有人间之效力370

一、对海牙威士比规则之不同解读370

二、英国法所解读的海牙威士比规则之禁反言效力371

(一)英国普通法上禁反言之要件371

(二)英国法上载货证券之禁反言371

(三)禁反言与不知条款372

三、德国法所解读的海牙威士比规则之不可推翻之推定力373

(一)概述373

(二)不可推翻之推定力之前提要件374

(三)载货证券不可推翻之推定力之内容与范围377

(四)载货证券之不可推翻之推定力之有价证券作用378

(五)载货证券之不可推翻推定力之债法上效力379

(六)不可推翻之推定规定下载货证券善意持有人请求权之个别探讨380

(七)约定免责与不知条款382

(八)不可推翻之推定力规定之法律性质383

(九)德国新法已承认载货证券虽仅具不可推翻之推定力但仍为有价证券395

四、我国法上载货证券之介於运送人与善意持有人间之效力397

(一)文义性397

(二)直接载货证券之持有人可否主张文义性之争议399

(三)简单F.O.B之买受人不能成为载货证券之善意第三持有人400

(四)当载货证券上无不知条款时之文义性效力400

(五)载货证券上有不知条款时之文义性效力403

第五节 签发不实与不正确载货证券之责任411

壹、签发不实载货证券之责任411

一、可能构成侵权或缔约过失责任411

二、认赔书或担保状412

贰、签发不正确载货证券之责任412

第六节 载货证券之准据法、仲裁条款与法庭选择414

壹、准据法414

贰、仲裁条款415

一、载货证券上仲裁条款可否拘束载货证券持有人之问题415

二、载货证券可否引用其他契约(例如佣船契约)中之仲裁条款416

三、载货证券引用其他契约中之仲裁条款之文字用语应有何种之要求417

参、法庭选择417

第五章 海商企业之风险419

第一节 概述419

第二节 船舶碰撞419

壹、前言419

贰、船舶碰撞之构成要件420

参、船舶碰撞之后果421

一、一方过失所致船舶碰撞421

二、双方过失所致船舶碰撞422

(一)就对人的伤亡损害而言422

(二)就对物的损害而言423

肆、碰撞债权之时效424

伍、碰撞之管辖法院424

一、扣押与放行担保424

二、管辖法院424

第三节 海难救助425

壹、前言425

贰、救助财物425

参、救助人命426

第四节 共同海损427

壹、意义427

贰、规范理由427

参、共同海损之成立要件427

一、积极要件427

(一)须在船舶航行期间427

(二)须有共同危险428

(三)须有共同海损行为428

(四)须属故意且合理之非常处分428

(五)须直接所造成之牺牲及直接所发生之费用429

(六)须有所保存429

二、消极要件有无之争429

肆、共同海损之计算、分摊与费用430

伍、共同海损之效力430

陆、时效431

第六章 海上保险432

第一节 海上保险契约之概念432

第二节 海上保险之范围433

壹、事故范围433

贰、时间范围433

第三节 海上保险之有效要件434

壹、海上保险之保险利益434

贰、摄幸性435

参、保费435

肆、不得助长违法435

第四节 海上保险之重要概念436

壹、海上保险之保险标的物436

贰、保险金额与保险价额436

参、全险与个别风险之保险437

肆、全损与分损438

一、全损438

(一)估价保单439

(二)未估价保单439

二、分损439

(一)船舶分损440

(二)运费分损440

(三)货物分损440

伍、全部保险与部分保险440

陆、超额保险与重复保险441

第五节 海上保险契约所生之权利与义务442

壹、保险人之义务442

贰、被保险人之义务443

一、最大善意契约义务443

二、堪航与堪载能力担保义务444

(一)航程保险444

(二)时间保险445

三、避免及减轻损害之义务446

四、不得偏航之义务446

第六节 海上保险之效力447

壹、理赔447

一、保险人理赔447

二、要保人或被保险人之通知义务447

贰、保险人之代位权447

参、保险人之免责事由448

肆、委付(被保险人之权利)448

一、委付之意义448

二、委付之要件449

(一)委付之原因449

(二)委付之完整性450

(三)委付之单纯性450

(四)委付之期间限制450

三、委付之效力450

(一)委付经保险人承诺或经法院判决有效后,该委付通知不得再被撤回450

(二)溯及发生委付原因之日起,保险标的物之一切权利法定移转给保险人451

第七节 海上保险契约之终止451

第八节 保险单之让与4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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