图书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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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民事诉讼法条文与司法解释关联应用手册 司法解释对应法律条文
  • 《最新民事诉讼法条文与司法解释关联应用手册》编写组编 著
  • 出版社: 北京:法律出版社
  • ISBN:9787511877659
  • 出版时间:2015
  • 标注页数:169页
  • 文件大小:21MB
  • 文件页数:184页
  • 主题词:民事诉讼法-法律解释-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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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书目录

第一编 总则3

第一章 任务、适用范围和基本原则3

第一条 立法依据3

第二条 立法任务3

第三条 适用范围3

第四条 空间效力3

第五条 涉外民诉同等原则、对等原则4

第六条 审判权4

第七条 审理原则4

第八条 诉讼权利平等原则4

第九条 调解原则4

第十条 审判制度4

第十一条 语言文字5

第十二条 辩论权5

第十三条 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处分原则5

第十四条 法律监督权6

第十五条 支持起诉6

第十六条 变通规定6

第二章 管辖7

第一节 级别管辖7

第十七条 基层法院管辖7

第十八条 中级法院管辖7

第十九条 高级法院管辖7

第二十条 最高法院管辖7

第二节 地域管辖8

第二十一条 一般地域管辖8

第二十二条 特别规定8

第二十三条 合同纠纷管辖10

第二十四条 保险合同纠纷管辖10

第二十五条 票据纠纷管辖11

第二十六条 公司诉讼管辖11

第二十七条 运输合同纠纷管辖11

第二十八条 侵权纠纷管辖11

第二十九条 交通事故管辖12

第三十条 海损事故管辖12

第三十一条 海难救助费用管辖12

第三十二条 共同海损管辖12

第三十三条 专属管辖12

第三十四条 协议管辖12

第三十五条 共同管辖13

第三节 移送管辖和指定管辖13

第三十六条 移送管辖13

第三十七条 指定管辖14

第三十八条 管辖权转移15

第三章 审判组织16

第三十九条 一审审判组织16

第四十条 二审、重审、再审审判组织16

第四十一条 审判长16

第四十二条 评议原则16

第四十三条 依法办案16

第四章 回避17

第四十四条 回避情形17

第四十五条 回避申请18

第四十六条 回避决定权人18

第四十七条 回避申请决定程序18

第五章 诉讼参加人19

第一节 当事人19

第四十八条 诉讼当事人19

第四十九条 诉讼权利义务22

第五十条 和解22

第五十一条 诉讼请求、反诉22

第五十二条 共同诉讼23

第五十三条 人数确定的代表人诉讼24

第五十四条 人数不确定的代表人诉讼24

第五十五条 民事公益诉讼25

第五十六条 诉讼第三人、第三人撤销之诉26

第二节 诉讼代理人30

第五十七条 法定代理人30

第五十八条 委托代理人30

第五十九条 委托程序31

第六十条 代理权变更、解除32

第六十一条 诉讼代理人权利32

第六十二条 离婚诉讼代理32

第六章 证据33

第六十三条 证据种类33

第六十四条 举证责任33

第六十五条 及时提供证据义务36

第六十六条 证据收据37

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调查取证37

第六十八条 法庭质证38

第六十九条 公证证据效力38

第七十条 书证、物证39

第七十一条 视听资料39

第七十二条 证人义务、资格40

第七十三条 证人出庭作证40

第七十四条 证人出庭费用负担41

第七十五条 当事人陈述41

第七十六条 鉴定程序启动41

第七十七条 鉴定人权利义务42

第七十八条 鉴定人出庭作证42

第七十九条 专家证人出庭42

第八十条 勘验笔录43

第八十一条 证据保全43

第七章 期间、送达44

第一节 期间44

第八十二条 期间种类、计算44

第八十三条 期间顺延45

第二节 送达45

第八十四条 送达回证45

第八十五条 直接送达45

第八十六条 留置送达46

第八十七条 简易送达47

第八十八条 委托送达、邮寄送达47

第八十九条 转交送达之一47

第九十条 转交送达之二47

第九十一条 转交送达日期48

第九十二条 公告送达48

第八章 调解49

第九十三条 调解原则49

第九十四条 调解组织形式49

第九十五条 协助调解50

第九十六条 调解协议50

第九十七条 调解书50

第九十八条 不制作调解书的情形50

第九十九条 调解失败51

第九章 保全和先予执行52

第一百条 诉讼中保全52

第一百零一条 诉前保全53

第一百零二条 保全范围54

第一百零三条 财产保全措施54

第一百零四条 保全解除55

第一百零五条 保全错误补救55

第一百零六条 先予执行55

第一百零七条 先予执行条件56

第一百零八条 复议56

第十章 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58

第一百零九条 拘传58

第一百一十条 对妨害法庭秩序的强制措施58

第一百一十一条 对某些妨害诉讼行为的强制措施59

第一百一十二条 对虚假诉讼、调解行为的司法处罚61

第一百一十三条 对恶意串通逃避执行行为的司法处罚62

第一百一十四条 不协助调查、执行的强制措施62

第一百一十五条 罚款、拘留63

第一百一十六条 拘传、罚款、拘留程序64

第一百一十七条 强制措施决定权65

第十一章 诉讼费用66

第一百一十八条 诉讼费用的交纳66

第二编 审判程序71

第十二章 第一审普通程序71

第一节 起诉和受理71

第一百一十九条 起诉条件71

第一百二十条 起诉方式71

第一百二十一条 起诉状71

第一百二十二条 先行调解72

第一百二十三条 立案期限72

第一百二十四条 审查起诉73

第二节 审理前的准备75

第一百二十五条 答辩状提出75

第一百二十六条 权利义务告知75

第一百二十七条 管辖权异议、应诉管辖75

第一百二十八条 告知合议庭组成76

第一百二十九 条审核取证76

第一百三十条 法院调查程序76

第一百三十一条 委托调查76

第一百三十二条 当事人追加76

第一百三十三条 开庭准备程序76

第三节 开庭审理77

第一百三十四条 审理方式77

第一百三十五条 巡回审理77

第一百三十六条 开庭通知及公告77

第一百三十七条 庭前准备78

第一百三十八条 法庭调查顺序78

第一百三十九条 当事人庭审权利78

第一百四十条 诉的合并78

第一百四十一条 法庭辩论79

第一百四十二条 法庭辩论后的调解80

第一百四十三条 按撤诉处理80

第一百四十四条 缺席判决80

第一百四十五条 撤诉81

第一百四十六条 延期审理81

第一百四十七条 法庭笔录81

第一百四十八条 宣判82

第一百四十九条 审限82

第四节 诉讼中止和终结82

第一百五十条 中止诉讼82

第一百五十一条 终结诉讼83

第五节 判决和裁定83

第一百五十二条 判决书83

第一百五十三条 先行判决83

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定83

第一百五十五条 生效裁判84

第一百五十六条 裁判文书公开84

第十三章 简易程序86

第一百五十七条 适用范围86

第一百五十八条 起诉方式87

第一百五十九条 简便方式传唤、送达和审理87

第一百六十条 审理方式89

第一百六十一条 审理期限89

第一百六十二条 小额诉讼程序89

第一百六十三条 简易程序转普通程序92

第十四章 第二审程序93

第一百六十四条 上诉93

第一百六十五条 上诉状93

第一百六十六条 上诉方式94

第一百六十七条 受理上诉94

第一百六十八条 审查范围94

第一百六十九条 二审审理方式94

第一百七十条 二审裁判95

第一百七十一条 裁定上诉处理97

第一百七十二条 二审调解97

第一百七十三条 撤回上诉97

第一百七十四条 二审适用程序98

第一百七十五条 二审裁判效力98

第一百七十六条 二审审限98

第十五章 特别程序99

第一节 一般规定99

第一百七十七条 适用范围99

第一百七十八条 审级及审判组织99

第一百七十九条 特别程序转化99

第一百八十条 审限100

第二节 选民资格案件100

第一百八十一条 起诉与受理100

第一百八十二条 审限与判决100

第三节 宣告失踪、宣告死亡案件100

第一百八十三条 宣告失踪100

第一百八十四条 宣告死亡101

第一百八十五条 公告与判决101

第一百八十六条 判决撤销102

第四节 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102

第一百八十七条 管辖与申请102

第一百八十八条 医学鉴定102

第一百八十九条 代理人、审理与判决103

第一百九十条 判决撤销103

第五节 认定财产无主案件103

第一百九十一条 管辖与申请书103

第一百九十二条 公告与判决104

第一百九十三条 撤销判决104

第六节 确认调解协议案件104

第一百九十四条 申请与管辖104

第一百九十五条 裁定与执行105

第七节 实现担保物权案件106

第一百九十六条 申请与管辖106

第一百九十七条 裁定与执行108

第十六章 审判监督程序109

第一百九十八条 法院依职权提起再审109

第一百九十九条 当事人申请再审109

第二百条 申请再审的条件110

第二百零一条 对调解书申请再审112

第二百零二条 离婚判决、调解不得再审112

第二百零三条 当事人申请再审程序113

第二百零四条 再审申请的审查与再审案件的审级113

第二百零五条 当事人申请再审期限116

第二百零六条 中止执行及例外116

第二百零七条 再审审理程序116

第二百零八条 检察院提出抗诉或者检察建议118

第二百零九条 当事人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119

第二百一十条 检察院的调查权120

第二百一十一条 抗诉案件的审理120

第二百一十二条 抗诉书121

第二百一十三条 检察员出庭121

第十七章 督促程序122

第二百一十四条 支付令申请122

第二百一十五条 受理122

第二百一十六条 支付令的审理、异议和执行123

第二百一十七条 终结督促程序123

第十八章 公示催告程序126

第二百一十八条 适用范围126

第二百一十九条 公告及期限127

第二百二十条 停止支付127

第二百二十一条 申报票据权利127

第二百二十二条 公示催告判决128

第二百二十三条 利害关系人起诉128

第三编 执行程序133

第十九章 一般规定133

第二百二十四条 执行根据、管辖133

第二百二十五条 对违法执行行为的异议133

第二百二十六条 变更执行法院133

第二百二十七条 案外人异议134

第二百二十八条 执行机构、程序137

第二百二十九条 委托执行137

第二百三十条 执行和解137

第二百三十一条 执行担保138

第二百三十二条 执行承担138

第二百三十三条 执行回转139

第二百三十四条 调解书执行139

第二百三十五条 民事执行法律监督139

第二十章 执行的申请和移送140

第二百三十六条 申请执行和移送执行140

第二百三十七条 仲裁裁决执行142

第二百三十八条 公证债权文书执行143

第二百三十九条 申请执行期间144

第二百四十条 执行通知144

第二十一章 执行措施145

第二百四十一条 被执行人报告义务145

第二百四十二条 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金融资产145

第二百四十三条 扣留、提取收入146

第二百四十四条 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财产146

第二百四十五条 查封、扣押财产程序146

第二百四十六条 查封财产保管146

第二百四十七条 拍卖、变卖财产147

第二百四十八条 搜查被执行人财产147

第二百四十九条 指定交付148

第二百五十条 强制迁出149

第二百五十一条 财产权证照转移149

第二百五十二条 对行为执行149

第二百五十三条 迟延履行150

第二百五十四条 继续履行150

第二百五十五条 对被执行人的限制措施151

第二十二章 执行中止和终结152

第二百五十六条 执行中止152

第二百五十七条 执行终结152

第二百五十八条 中止、终结裁定效力153

第四编 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的特别规定157

第二十三章 一般原则157

第二百五十九条 适用本国法157

第二百六十条 国际条约优先157

第二百六十一条 外交特权与豁免157

第二百六十二条 语言文字158

第二百六十三条 中国律师代理158

第二百六十四条 公证和认证158

第二十四章 管辖160

第二百六十五条 特殊地域管辖160

第二百六十六条 专属管辖161

第二十五章 送达、期间162

第二百六十七条 送达方式162

第二百六十八条 答辩期间163

第二百六十九条 上诉期间163

第二百七十条 审理期限163

第二十六章 仲裁164

第二百七十一条 涉外仲裁与诉讼关系164

第二百七十二条 涉外仲裁保全164

第二百七十三条 涉外仲裁效力164

第二百七十四条 涉外仲裁裁决不予执行165

第二百七十五条 救济途径165

第二十七章 司法协助166

第二百七十六条 协助原则166

第二百七十七条 协助途径166

第二百七十八条 文字要求166

第二百七十九条 协助程序166

第二百八十条 申请外国法院承认和执行166

第二百八十一条 提出申请对外国法院裁判的承认和执行167

第二百八十二条 审查对外国法院裁判的承认执行的申请167

第二百八十三条 外国仲裁裁决的承认和执行169

第二百八十四条 施行日期1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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