图书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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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道德与立法的原则
  • (英)杰里米·边沁著;程立显,宇文利译 著
  • 出版社: 西安:陕西人民出版社
  • ISBN:9787224089936
  • 出版时间:2009
  • 标注页数:260页
  • 文件大小:94MB
  • 文件页数:329页
  • 主题词:立法-法的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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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书目录

第一章 功利原则2

1.痛苦和快乐宰制着人类2

2.何谓功利原则2

何谓原则3

3.何谓功利3

4—5.何谓共同体利益3

6.何谓符合功利原则的行为3

7.何谓符合功利原则的政府举措3

8.何谓功利法令或命令4

9.谁为功利原则的信奉者4

10.如何理解应当与不应当、对与错等等4

11.功利原则正确性之证明既无必要也不可能4

12.但该原则迄今很少被始终一贯地遵行4

13.绝对无法始终一贯地反对该原则4

14.为消除对该原则的偏见而实施的步骤5

第二章 反功利原则8

1.功利原则之外的一切原则必定错误8

2.一项原则的错误方式8

禁欲主义的词源8

僧侣的原则8

3.何谓禁欲主义原则8

4.何人为禁欲主义原则的信奉者9

5.一些人信奉该原则基于哲学根据,而另一些人则基于宗教根据9

6.宗教型比哲学型更加信奉该原则9

7.哲学型在知识人群中影响最大,而宗教型则在普通民众中影响最大9

8.两种类型都从未坚定地把禁欲主义原则应用于政府事务10

9.禁欲主义起源于被误用的功利原则11

10.禁欲主义原则绝不能被始终一贯地遵行11

11.何谓同感和反感(同情和厌恶)原则11

12.这是对任何原则的否定,而不是任何实在的东西14

13.反感原则信奉者的情感14

14.有关是非标准的体系皆可归结为该项原则14

表明许多自封体系之特征的种种术语14

1.道德观14

2.常识14

3.理解力15

4.正义法则15

5.事物的合情合理15

6.自然法15

7.理性法,正义理性,自然公正,自然公平,优良秩序15

8.真实15

9.上帝选民之说15

10.违反自然15

上述所有方法的危害15

功利实际上是否为我们所赋予的一切赞成之唯一根据,是需要考虑的不同问题16

15.该原则常常同功利原则一致16

16.该项原则很容易失之过严17

17.但有时失之过宽17

18.何谓神学原则?——不是一条独立原则17

神学原则如何归结为其他三原则中的某一原则18

19.即便反感所命令的行为十分正当,但反感本身决不是行为的正当理由18

第三章 痛苦和快乐的四种约束力即四种来源20

1.本章同上一章的联系20

2.快乐与痛苦的四种约束力即四个来源20

3.(1)自然约束力20

4.(2)政治约束力21

5.(3)道德约束力或大众约束力21

6.(4)宗教约束力21

7.属于宗教约束力的苦乐,或者同现世生活相关,或者同来世相关21

8.同现世生活相关的苦乐,无论出自何种来源,其不同仅在于其产生的状况21

9.例证22

10.同来世生活相关的苦乐,尚无人确切知晓22

11.自然约束力包含于其他三种约束力的每一种之中22

12.本章之功用22

第四章 诸多苦乐之值及其估量24

1.本章之功用24

2.估量苦乐之值时须考虑的因素——就单个人和苦乐本身而论24

3.就其同其他苦乐的关系而论24

4.就一群人而论25

5.评估任何行为或事件之倾向的过程25

6.上述过程的应用26

7.同样的过程适用于善恶、利害等一切苦乐的变体26

8.人的实践同该理论的一致性26

第五章 快乐与痛苦的类型28

1.快乐与痛苦:单一的与合成的28

2.单一快乐列举28

3.单一痛苦列举28

为何未给出任何有分析的观点28

4.(1)感官之乐列举29

5.(2)富有之乐:或是获得之乐,或是占有之乐29

(3)技艺之乐29

6.(4)和睦之乐29

7.(5)令名之乐29

8.(6)权力之乐29

9.(7)虔诚之乐30

10.(8)仁慈或善意之乐30

11.(9)歹毒或恶意之乐30

12.(10)回忆之乐30

13.(11)想象之乐30

14.(12)期待之乐30

15.(13)交往之乐30

16.(14)解脱之乐31

17.(1)匮乏之苦31

18.匮乏之苦包括:①想望之苦31

19.②失望之苦31

20.③遗憾之苦31

21.(2)感官之苦31

无任何实在痛苦对应于性感之乐32

22.(3)乏技之苦32

无任何实在痛苦对应于新奇之乐32

亦无对应于富有之乐者32

这是明显的实在痛苦或者不过是匮乏之苦?32

23.(4)不和之苦32

24.(5)恶名之苦32

相对于令名之乐的恶名的实在之苦与匮乏之苦相互包含32

25.(6)虔诚之苦32

无任何实在痛苦对应于权力之乐32

相对于虔诚之乐的实在的虔诚之苦与匮乏之苦相互包含33

26.(7)仁慈之苦33

27.(8)歹毒之苦33

28.(9)回忆之苦33

29.(10)想象之苦33

30.(11)期待之苦33

31.(12)交往之苦33

32.快乐与痛苦或是自我关切的或是超我关切的33

和睦与不和之苦乐,有别于仁慈与歹毒之苦乐33

33.法律对上述苦乐进行干预的方法33

为何省略了合成苦乐的论述34

以乡村景色之乐为标本34

第六章 影响敏感性的状况36

1.痛苦与快乐并非始终如一地对称于原因36

2.何谓敏感性的程度或总量36

3.何谓敏感性的倾向性或品质36

4.令人快乐与令人悲伤的动因36

5.何谓影响敏感性的状况37

6.影响敏感性的状况之列举37

该论题的限度和复杂性37

7.(1)健康38

8.(2)力气38

力气测量法:一个人所能举起的重量38

何谓虚弱38

9.(3)忍耐性38

力气与忍耐性之区别39

10.(4)身体缺陷39

11.(5)知识的数量与性质39

12.(6)智力39

13.(7)精神的坚定性40

14.(8)稳定性40

15.(9)爱好40

16.(10)道德情感40

17.(11)道德偏爱41

18.(12)宗教情感41

19.(13)宗教偏爱41

20.(14)同情情感41

21.(15)同情偏爱41

22.(16、17)厌恶情感与厌恶偏好41

23.(18)精神错乱41

24.(19)习惯性活动42

25.(20)金钱状况42

26.(21)同情性关系43

27.(22)厌恶性关系44

28.(23)身体的基本结构44

29.(24)精神的基本结构45

何谓特质45

30.此点有别于身体结构状况45

不论灵魂是物质的还是非物质的,均毫无关系45

31.也有别于所有其他状况45

32.可是其效果无法分别辨认出来45

33.身体结构显示精神气质,却并非一定如此46

34.从属性的有影响状况46

35.(25)性别46

36.(26)年龄47

37.(27)地位47

38.(28)教育48

39.(29)气候48

40.(30)血统49

41.(31)政府49

42.(32)宗教信仰50

43.上述观点的应用50

44.对有关状况可能加以考虑的程度如何50

45.它们最常适用于哪些动因51

46.对影响敏感性之状况的解析53

对人的金钱状况构成要件的解析53

第七章 人的一般行为54

1.惩罚之需要,部分地取决于行为的倾向54

2.行为倾向决定于行为的结果54

3.只有实质性的结果才应予以重视54

4.这些结果部分地取决于意图54

5.意图不仅取决于意愿,而且取决于理解力55

6.在一件诉讼中,应该考虑到(1)行为;(2)状况;(3)意图;(4)知觉55

7.(5)动机;(6)性格55

8.积极行为和消极行为55

不作为行为也是行为55

9.消极行为可能是相对的消极行为,也可能是绝对的消极行为56

10.消极行为可以积极地予以表述,反之亦然56

11.外在行为和内在行为56

12.何谓话语行为56

13.外在行为可能是及物的,也可能是不及物的56

语法学家所认识到的及物行为与不及物行为之区别56

14.及物行为的发端、终结与中间阶段57

15.不及物行为的发端与终结57

16.瞬时行为与持续行为57

17.持续行为有别于行为的重复57

18.行为的重复有别于习惯57

19.行为之不可分或可分;关于物质的可分行为与关于运动的可分行为58

20.关于语言歧义的告诫58

21.必须考虑到状况58

22.何谓状况59

状况一词的原型59

23.实质性状况与非实质性状况59

24.就因果关系而论,状况同事件的关系可有四种方式,即:(1)产生;(2)衍生;(3)间接联系;(4)联合影响59

25.实例:行刺白金汉公爵59

26.并非每一个事件都有以所有这些方式相关联的状况60

27.本章的功用61

第八章 意图64

1.概述64

2.意图可能关系到行为或结果64

自愿的和非自愿的二词之多义性64

3.意图可能关系到行为而同结果无关64

4.或者同结果相关,却并非在行为的所有阶段皆相关64

5.但并非与第一阶段无关65

无意行为在其第一阶段,可能在三方面是无意的:物体运动的(1)量(2)方向(3)速度65

6.结果若为有意的,则可为直接有意,亦可为间接有意65

7.若为直接有意,则可为终端直接有意,或为居中直接有意66

8.若为直接有意,则可为全部直接有意,或为非全部直接有意66

9.若为非全部直接有意,则可为联合的、分立的或者无选择的非全部有意66

10.若为分立的有意,则可为有偏向的,或为无偏向的66

11.实例67

12.相对于行为之不同阶段的行为意图,其重要性如何68

13.对意图之善恶不予考虑68

第九章 意识70

1.本章与上一章之联系70

2.行为的知情与未知情,何谓意识70

3.未知情可能或者与存在相关,或者与重要性相关70

4.状况可能是现在的、过去的或将来的70

5.未知情行为可能是不留意的,或非不留意的70

6.何谓误知情行为,——误假定71

7.假定状况可能在预防或补偿方面具有重要性71

8.它可能被假定为现在的、过去的或将来的71

9.接续上一章的实例分析71

10.意识在何种情况下将意图从行为延伸至结果72

11.接续实例分析72

12.误知情行为可能是鲁莽的或非鲁莽的72

13.意图本身可能是善的或恶的,无关乎动机和最终结果72

14.若要讲意图之善与恶,最好不要说动机如何73

15.实例73

16.何种情况下的意图可能是无害的73

17.意图与意识在罗马法中是如何表述的74

18.本章与上一章的应用75

第十章 动机76

第一节 动机一词的各种意义76

1.动机探究之缘由76

2.纯粹的思辨动机同这里的讨论毫无关系76

3.激发意愿的动机77

4.动机的比喻意义与非比喻意义77

5.内在动机与外在动机77

6.预期性动机与实存性动机77

7.近动机与远动机78

8.认识上的动机可能如何影响意愿79

第二节 没有恒善的动机,也没有恒恶的动机79

9.除了苦乐之虑,任何东西都不能自行成为动机79

10.没有任何本身即恶的动机79

11.把善或恶应用于动机时的表达是不准确的80

12.任何动机都可能产生任何行为80

13.进行此种分析的困难80

第三节 同苦乐目录对应的动机目录82

14.同一般的感官之乐对应的自然欲望82

15.同味觉之乐对应的动机82

16.同性感之乐对应的性欲82

17.同好奇之乐对应的好奇等83

18.其他的感官之乐没有对应的动机名称83

19.对应于财富之乐的金钱关注83

20.没有对应于技艺之乐的动机名称84

21.对应于和睦之乐的讨好欲84

22.对应于令名之乐的爱声誉84

23.对应于权力之乐的爱权力86

24.属于宗教约束力的动机86

25.对应于同感之乐的善意等87

26.对应于厌恶之乐的恶意等88

27.对应于不同类型之痛苦的自我保护89

28.对应于劳累之苦的好安逸91

29.动机之恶的根据,只能是其经常性效果的性质91

30.淫欲、贪婪之类动机何以总是恶的91

31.根据上述限定条件,动机可以区别为善的、恶的和无关乎善恶的即中性的92

32.此种分类的不便之处92

33.动机之善恶只能依具体情况而定92

34.动机可分为社会的、反社会的和自我关涉的三类93

35.社会类动机又分为纯社会的与半社会的两种93

第四节 动机的优势性等级93

36.善意命令确凿无疑地符合功利命令93

根据想象出自动机的法则和命令93

37.但并非一切情况下总是如此94

38.其次是爱声誉的命令94

39.再其次是和睦欲的命令95

40.为宗教命令确定等级的困难96

41.宗教命令必须改善的趋向97

42.其后是自我关涉动机,最后是不满动机97

第五节 动机间的冲突98

43.何谓驱动性动机,何谓抑制性动机98

44.最常见的相互冲突的动机是什么98

45.对立动机之争的实例98

46.上述动机探究的实际应用99

第十一章 人的一般性格102

1.何谓性格102

2.性格之隶属于本论题的程度102

3.何谓有害性格,何谓有功性格103

4.一个人的性格如何,只能是推断之事103

5.性格取决于在他看来行为是什么103

6.这一观点基于两个论据:(1)意图与结果之间的一致性103

7.(2)同一人不同时刻的意图之间的一致性104

由以产生害人习惯的性格不可能是善性格104

8.可能从中推断出性格的状况是:(1)行为的明显倾向(2)动机的性质104

9.实例1.倾向是善的,动机是自我关涉的104

10.实例2.倾向是恶的,动机是自我关涉的104

11.实例3.倾向是善的,动机是善意的104

12.实例4.倾向是恶的,动机是善意的105

13.此种情况并非不可能105

14.例1105

15.例2105

16.例3106

17.实例5.倾向是善的,动机是爱声誉106

大多数人容易贬低这种动机106

18.实例6.倾向是恶的,动机是荣誉106

19.例1.107

20.例2.107

21.实例7.倾向是善的,动机是虔诚107

22.实例8.倾向是恶的,动机是宗教107

23.此种情况下的性格可能是恶的107

24.实例9.倾向是善的,动机是恶意的109

举例109

25.实例10.倾向是恶的,动机是恶意的109

举例109

26.问题——性格之堕落的测量109

27.人的性格乃由其意图之总和所构成110

36.本章同下一章的联系129

第十三章 不宜于刑罚的情况130

第一节 不宜于刑罚的情况之概观130

1.法律的目的在于增加幸福130

2.但刑罚是一种恶130

关于惩罚目的以及其他若干相关论题,留待另一部著作去讨论130

有关惩罚目的的简要见解130

3.因此,不应该允许刑罚的情况有131

(1)无理由131

(2)无效力131

(3)无利益131

(4)不需要131

第二节 刑罚无理由的情况131

4.(1)当从未有任何损害时,例如征得同意的情况131

5.(2)当利大于害时,例如防灾和行使权力的情况131

6.(3)或者当损害一定会为补偿所矫正时131

因而对有责任罪犯的罪过显示了善待:例如对单纯的商业欺诈132

第三节 刑罚必然无效力的情况132

7.(1)当刑法条款来得太晚之时,例如在有追溯效力之法和法外课刑的情况下132

8.(2)或者当刑法条款尚未为人所知之时,例如在法律尚未充分传播的情况下132

9.(3)当任何行为的意愿不可阻止之时,例如幼年期、精神病期和迷醉时的行为132

年幼时期和迷醉时的案例,几乎不可能证明适用于该规则133

在这三种情况下不予惩罚的理由一般立于错误的根基133

10.(4)或者当有关具体行为的意愿不可阻止之时,例如在无意、未觉和误判状况下的行为133

11.(5)或者当意愿受到更大的相反力量的作用时,例如有自然危险和危害之兆时133

道德和宗教的约束性影响缘何未以上述相同的观点提出134

10.(2)对道德约束力的影响121

11.它被认为是通过示范的影响而起作用的121

12.惊恐与危险尽管相互联系,却可加以区别121

13.两者可能都与同一人相关,或者都与其他人相关121

14.行为的原生结果可能是有害的,其次生结果可能是有益的122

15.行为损害的不同表现形态分析122

将这一分析应用于前述实例123

16.应用于其损害不甚明显的其他实例之例证123

例1.自我醉酒行为123

17.例2.不纳税124

18.没有任何可认定的对象,便没有任何惊恐125

第二节 意图等如何影响行为的损害126

19.行为者的心理状态影响到次生损害126

20.实例1:无意识126

21.实例2:粗心大意的非故意126

22.实例3:对完全无过失的误判,但无轻率鲁莽127

23.实例4:对部分无过失的误判,但无轻率鲁莽127

24.实例5:伴有轻率鲁莽的误判127

25.实例6:完全有意、且无误判的结果127

26.动机之性质抵消不了次生结果的损害127

27.也抵消不了次生结果的好处128

28.但当次生结果有害时,动机可能加剧其危害性128

29.但并非最坏动机使得次生损害最大化128

30.动机愈是加剧次生损害,其引起此类行为的倾向性便愈强128

31.这种倾向性同动机的强度和持久度相对应128

32.一种动机的一般功效之度量128

33.源于自我关涉类动机比源于反社会性动机的有害行为更加如此128

34.甚至源于宗教动机的有害行为也是如此129

35.性格是如何影响次生损害的129

28.意图由动机所产生110

29.何谓诱惑性或腐败性动机,何谓监护性或防腐性动机110

30.监护性动机或为持续性的,或为偶发性的110

31.持续性的监护性动机:(1)善意110

32.(2)爱声誉111

33.(3)和睦欲111

34.(4)宗教动机111

35.一切都可能成为偶发性的监护性动机112

36.特别容易发挥此种作用的动机是:(1)贪图安逸;(2)自我保护112

37.在这种情况下自我保护最易虑及的危险有:(1)纯肉体性危险;(2)因被察觉而招致的危险112

38.取决于被察觉的危险可以来自于(1)当场遭到的反对;(2)随后的惩罚113

39.爱声誉与和睦欲这两种持续性监护性动机之效力取决于被察觉113

40.诱惑力的涵义113

41.由这种及其他状况所提供的关于罪犯的性格堕落的征象114

42.犯罪行为所表明的性格堕落的度量法则114

43.本章的用途116

第十二章 关于有害行为的结果118

第一节 行为损害之表现形态118

1.前述内容之概要118

2.行为的损害是其有害结果之和118

3.行为的损害:原生的或次生的118

4.原生损害:初始的或衍生的118

5.次生损害:惊恐或危险119

6.举例119

7.危险由何引起?——既往罪过不能为未来罪过提供任何直接动机120

8.它提示了抢劫的可行性,削弱了抑制性动机的约束力120

9.即(1)对政治约束力的影响120

12.或者当肉体器官不可能服从意愿之决心时,例如身体受强制或约束时134

第四节 刑罚无利益的情况13.(1)在这种无利益的情况下,惩罚会比犯罪造成更大的苦痛134

14.惩罚所造成的苦痛可分成四类,即约束之苦、恐惧之苦、忍耐之苦、衍生之苦134

15.罪过的苦痛依罪过的性质而有不同,在此无法阐述135

16.(2)或者在有关的具体情况下,惩罚会比犯罪造成更大的苦痛,其原因有:违法者人数之多、违法者之服务价值、人民的不满、外国势力的不满135

第五节 刑罚不必要的情况17.(1)当损害可能以较低代价防止时,例如以教育防止损害135

第十四章 罚与罪的均衡138

1.概述138

2.惩罚的四种目标138

3.第一位的目标是防范一切罪过138

4.第二位的目标是防范最坏的罪过138

5.第三位的目标是控制损害138

6.第四位的目标是令惩罚举措代价最小138

7.罚与罪的均衡规则138

同样的规则适用于一般动机138

8.规则1.惩罚之值大于罪过的得益139

得益既可以是金钱的,也可以是其他性质的139

“惩罚不应该与诱惑同比增加”这一观念之不正确性139

9.以诱惑力为理由而减轻惩罚的正当性,并不否定这一规则139

10.规则2.惩罚大罪的冒险性大于惩罚小罪140

举例:纵火与造假币140

11.规则3.惩罚使人宁犯两罪之中的小罪140

12.规则4.每一点损害均须惩罚140

举例:打人与偷钱141

13.规则5.若无额外理由,绝不加重惩罚141

14.规则6.要考虑到影响敏感性的状况141

15.上述规则的比较141

16.对惩罚之值的考量,必须顾及惩罚之确定性与贴近性的欠缺141

17.此外,对罪过的损害与得益的考量,必须顾及源于同一习性的其他罪过的损害与得益142

18.规则7.确定性的不足必须从数量上弥补142

19.规则8.贴近性的不足也是如此142

20.规则9.对显示了某种习性的行为,则予以适用于习性的惩罚142

21.其余的不太重要的规则142

22.规则10.为了质而增其量142

23.规则11.特别着眼于道德训诫142

何谓作为道德训诫的惩罚143

举例:轻微的肉体伤害143

举例:军法143

24.规则12.关注可能令惩罚变得无利益的状况143

25.规则13.为简明起见,可以忽略微小的不均衡143

为何本书大谈均衡性143

26.此处不谈自然的、道德的和宗教的约束力之辅助效力,何故143

27.概述144

28.这里所注意到的细微区别并非无用145

第十五章 惩罚应有的特性146

1.特性应由均衡所决定146

2.特性一:可变性146

3.特性二:稳定性146

4.在这方面容易有缺陷的惩罚147

5.特性三:同其他惩罚的可公度性147

6.两套惩罚何以成为完全可公度的?148

7.特性四:表征性148

8.表征性最为突出的惩罚方式是报复149

9.特性五:儆戒性149

10.令惩罚具有儆戒性的最有效方法是类似性149

11.特性六:节约性149

12.金钱惩罚具有理想的节约性150

13.儆戒性与节约性之异同点150

14.其他的次要特性150

15.特性七:促进改造150

16.施行于由恶意引起的罪过151

17.施行于由懒惰兼金钱关注所引起的罪过151

18.特性八:关于令人无能之效151

19.这一特性最为明显的是死刑151

20.体现出这一特性的其他惩罚151

21.特性九:促进补偿152

22.特性十:得人心性152

特征性使得一项惩罚(1)能够被牢记;(2)具有儆戒效应;(3)赢得人心152

23.惩罚之不得人心所产生的危害:民众不满,法律软弱152

24.这一特性假定存在着立法者应予纠正的偏见153

25.特性十一:可赦免性153

26.只有综合型惩罚,才能具备上述所有特性154

27.上述特性之重述154

28.本章同下一章的联系155

第十六章 罪过的分类156

第一节 罪过的类别156

1.什么是罪过与什么应当是罪过之间的区分156

以下分类所采用的方法156

2.只有对社会有害的行为才应当是罪过157

3.若要成为罪过,行为就必须是有害于社会的某个成员或更多的成员157

4.这些成员可能是可认定的,或是不可认定的人如何被认定157

5.若可认定,则可能为罪犯本人或他人157

6.第一类:私人罪过157

7.第二类:半公共罪过157

严格说来,私人罪过、半公共罪过和公共罪过之间的界限难以分辨158

8.第三类:自我关涉型罪过158

9.第四类:公共罪过158

10.第五类:复式罪过,即(1)欺骗罪;(2)背信罪158

语言表述不完美妨碍了分类158

本类别的不规则性158

——这在任何分类方案中都无法避免159

第二节 亚类和附类159

11.第一类罪过的亚类:(1)侵犯人身罪;(2)侵犯财产罪;(3)侵犯名誉罪;(4)侵犯身份地位罪;(5)侵犯人身及财产罪;(6)侵犯人身及名誉罪159

快乐和痛苦的方式取决于人同外在客体的关系160

12.第二大类罪过的亚类:(1)灾祸导致的罪过161

13.灾祸罪的附类略而不论162

14.(2)纯粹过失罪:同私人罪过的分类如何对应162

15.第三类罪过的分类与第一类的亚类是相同的162

16.第四大类罪过的亚类163

17.前九个亚类的罪过的相互联系163

18.危害宗教罪同前述诸罪的联系166

19.危害一般国家利益罪同其他罪过的联系167

20.列举第五大类的亚类167

欺骗罪的分类167

21.各类欺诈罪的共性168

22.欺诈罪的差异168

23.欺诈罪的附类由前面大类的亚类决定168

24.此类罪过在有些场合改变名称,在其他场合则不改169

25.什么是背信罪169

权力和权利:为何此处未能给它们完整地下定义169

26.为何把背信罪、侵犯身份罪和侵犯财产罪列为不同的亚类171

27.背信罪及其相互联系175

28.未论及的受托人的(信用)挥霍:第三类180

29.背信罪的附类划分也由前面各大类的划分决定181

30.欺骗罪和背信罪之间的联系181

第三节 第一大类的属类181

31.在第一大类范围内的属类分析181

32.侵害个人的罪过,其效果可能是简单的,也可能是复杂的182

33.侵犯人身罪及其属类182

34.侵犯名誉罪184

35.侵犯财产罪185

什么是偿付185

36.侵犯人身与名誉罪189

37.侵犯人身及财产罪190

38.侵犯身份罪——家庭身份或民事身份190

39.基于自然关系的家族身份191

关系:从每两个对象中产生两种结果191

40.纯粹法律惯例性的家庭关系192

41.涉及主人身份的罪过194

42.不同的奴役形式196

43.涉及仆人身份的罪过196

44.何谓监护人身份:其构成的必要因素196

45.赋予监护人身份的持续时间200

46.监护人身份可能附带的权力、应该附带的义务200

47.涉及监护人身份的罪过201

48.涉及被监护人身份的罪过202

49.涉及父母身份的罪过203

50.涉及子女身份的罪过205

51.丈夫身份,可附加于其上的权力、义务和权利206

52.涉及丈夫身份的罪过207

53.涉及妻子身份的罪过209

54.非接近的家族关系209

55.民事身份214

第四节 本章的分类方法的优势218

56.本章所用方法的大意218

57.本章方法的优势:(1)便于理解和记忆220

58.(2)为普遍命题提供了余地221

59.(3)它指出了法律的原因221

60.(4)它对所有国家的法律都同样适用222

第五节 五大类罪过的特征222

61.从上述方法中如何推断各大类罪过的特征222

62.第一大类的特性222

63.第二大类的特性224

64.第三大类的特性224

65.第四大类的特性226

66.第五大类的特性227

第十七章 法学之刑法分支的范围228

第一节 个体伦理学与立法艺术的界限228

1.本章的功用228

2.伦理学的一般定义229

3.个体伦理学229

4.管理艺术:立法管理与行政管理229

低等动物的利益在立法中被不适当地被忽略了229

5.教育艺术230

6.伦理学展示的规则:(1)谨慎;(2)正直;(3)仁慈230

7.正直与仁慈何以同谨慎相联系230

8.作为伦理学恰当目标的行为,并不都是立法的恰当目标231

9.由不宜于刑罚的情况所标示的个体伦理与立法两领域之界限231

10.(1)惩罚若无理由,两者均不应适用232

11.(2)惩罚无效力时个体伦理之适用程度232

12.惩罚无利益时个体伦理之适用程度233

13.惩罚犯罪之无益可能由于(1)惩罚费用过高233

14.(2)容易牵连无辜者234

15.立法对于贯彻谨慎命令的必要程度235

16.在这方面容易走得太远236

17.在宗教问题上尤其如此236

18.对于贯彻正直命令的必要程度236

19.对于贯彻仁慈命令的必要程度237

20.对个体伦理学与立法艺术之区别的扼要重述237

第二节 法学及其分类238

21.阐述性法学与审查性法学238

22.阐述性法学有官方和非官方之分238

23.其余区分的根源238

24.局部法学与普遍法学238

25.国内法与国际法239

26.国内法:全国性的与地方性的,当地的或特殊的240

27.法律:老式的与现行的241

28.成文法与习惯法242

29.民法、刑法、刑事法242

关于上述民法和刑法之间区分的问题242

本章总注244

1.本章总注之缘起与意图244

2.此处所谓法律并非指法令244

3.每部法律不是命令就是命令之废除245

4.说明性法律严格地说不是法律245

5.每一部强制性法律均设定一种罪行245

6.设定罪行的法律和规定惩罚的法律二者截然不同245

7.除非有强制性法律的干预,非强制性法律不可能附带刑罚性法律245

8.但刑罚性法律含有它所附属的单纯命令性法律246

9.因此,如果没有阐释性内容,单纯命令性法律本可以省去246

10.此类阐释性问题的性质246

11.阐释性内容之篇幅冗长并非立法命令所特有247

12.同一批阐释性内容可共用于多项法律247

13.法律必备的命令性容易隐含于阐释性内容之中247

14.隐含性得力于大量的能够传达命令内容的间接形式247

15.如何确定一部法典内法律的数量和性质248

16.关于民法典与刑法典之界限的概观248

17.民法典的内容248

18.刑法典的内容249

19.在腓特烈法典中,阐释性内容的命令性几乎不为人所知249

20.在罗马法中也是如此249

21.在异邦人法典中具有明显的命令性249

22.宪法及其与另外两部类的联系249

23.因此,一项法律内容可能分布于所有三类法典250

24.大量的阐释性内容处处存在,其存在形式正是习惯法或法官法250

25.因此,就其形式而言,立法科学的现状可悲可叹250

26.为该学科之重要性与艰难性提供例证的必要;——限制最高代议制立法机构之权力的尝试251

27.实例:美国的权利宣言251

译后记2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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