图书介绍

中国海上维权法典 国际海事公约篇 第1卷2025|PDF|Epub|mobi|kindle电子书版本百度云盘下载

中国海上维权法典 国际海事公约篇 第1卷
  • 吴兆麟本卷主编 著
  • 出版社: 大连:大连海事大学出版社
  • ISBN:9787563228201
  • 出版时间:2012
  • 标注页数:1319页
  • 文件大小:210MB
  • 文件页数:1409页
  • 主题词:海洋法-法典-中国-汉、英;海事处理-国际公约-汉、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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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书目录

第一部分 基础类国际公约3

联合国宪章3

序言4

第一章 宗旨及原则8

第二章 会员12

第三章 机关14

第四章 大会16

组织16

职权16

投票20

程序22

第五章 安全理事会24

组织24

职权24

投票26

程序28

第六章 争端之和平解决30

第七章 对于和平之威胁、和平之破坏及侵略行为之应付办法34

第八章 区域办法40

第九章 国际经济及社会合作44

第十章 经济及社会理事会48

组织48

职权48

投票52

程序52

第十一章 关于非自治领土之宣言56

第十二章 国际托管制度60

第十三章 托管理事会66

组织66

职权66

投票68

程序68

第十四章 国际法院70

第十五章 秘书处74

第十六章 杂项条款78

第十七章 过渡安全办法80

第十八章 修正案82

第十九章 批准及签字84

关于各国依《联合国宪章》建立友好关系及合作之国际法原则之宣言87

序言88

总结部分104

维也纳条约法公约107

第一编 导言110

第一条 本公约之范围110

第二条 用语110

第三条 不属本公约范围之国际协定112

第四条 本公约不溯既往112

第五条 组成国际组织之条约及在一国际组织内议定之条约112

第二编 条约之缔结及生效114

第一节 条约之缔结114

第六条 国家缔结条约之能力114

第七条 全权证书114

第八条 未经授权所实施行为之事后确认116

第九条约文之议定116

第十条约文之认证116

第十一条 表示同意承受条约拘束之方式116

第十二条 以签署表示承受条约拘束之同意116

第十三条 以交换构成条约之文书表示承受条约拘束之同意118

第十四条 以批准、接受或赞同表示承受条约拘束之同意118

第十五条 以加入表示承受条约拘束之同意118

第十六条 批准书、接受书、赞同书或加入书之交换或交存120

第十七条 同意承受条约一部分之拘束及不同规定之选择120

第十八条 不得在条约生效前妨碍其目的及宗旨之义务120

第二节 保留122

第十九条 提具保留122

第二十条 接受及反对保留122

第二十一条 保留及对保留提出之反对之法律效果124

第二十二条 撤回保留及撤回对保留提出之反对124

第二十三条 关于保留之程序126

第三节 条约之生效及暂时适用126

第二十四条 生效126

第二十五条 暂时适用128

第三编 条约之遵守、适用及解释130

第一节 条约之遵守130

第二十六条 条约必须遵守130

第二十七条 国内法与条约之遵守130

第二节 条约之适用130

第二十八条 条约不溯既往130

第二十九条 条约之领土范围132

第三十条 关于同一事项先后所订条约之适用132

第三节 条约之解释132

第三十一条 解释之通则132

第三十二条 解释之补充资料134

第三十三条 以两种或两种以上文字认证之条约之解释134

第四节 条约与第三国136

第三十四条 关于第三国之通则136

第三十五条 为第三国规定义务之条约136

第三十六条 为第三国规定权利之条约136

第三十七条 取消或变更第三国之义务或权利136

第三十八条 条约所载规则由于国际习惯而成为对第三国有拘束力138

第四编 条约之修正与修改140

第三十九条 关于修正条约之通则140

第四十条 多边条约之修正140

第四十一条 仅在若干当事国间修改多边条约之协定142

第五编 条约之失效、终止及停止施行144

第一节 总则144

第四十二条 条约之效力及继续有效144

第四十三条 无须基于条约之国际法所加义务144

第四十四条 条约之规定可否分离144

第四十五条 丧失援引条约失效、终止、退出或停止施行条约理由之权利146

第二节 条约之失效146

第四十六条 国内法关于缔约权限之规定146

第四十七条 关于表示一国同意权力之特定限制148

第四十八条 错误148

第四十九条 诈欺148

第五十条 对一国代表之贿赂148

第五十一条 对一国代表之强迫148

第五十二条 以威胁或使用武力对一国施行强迫150

第五十三条 与一般国际法强制规律(绝对法)抵触之条约150

第三节 条约之终止及停止施行150

第五十四条 依条约规定或经当事国同意而终止或退出条约150

第五十五条 多边条约当事国减少至条约生效所必需之数目以下150

第五十六条 废止或退出并无关于终止、废止或退出规定之条约152

第五十七条 依条约规定或经当事国同意而停止施行条约152

第五十八条 多边条约仅经若干当事国协议而停止施行152

第五十九条 条约因缔结后订条约而默示终止或停止施行154

第六十条 条约因违约而终止或停止施行154

第六十一条 发生意外不可能履行156

第六十二条 情况之基本改变156

第六十三条 断绝外交或领事关系158

第六十四条 一般国际法新强制规律(绝对法)之产生158

第四节 程序158

第六十五条 关于条约失效、终止、退出或停止施行条约应依循之程序158

第六十六条 司法解决、公断及和解之程序160

第六十七条 宣告条约失效、终止、退出或停止施行条约之文书160

第六十八条 撤销第六十五及第六十七条 所规定之通知及文书160

第五节 条约失效、终止或停止施行之后果162

第六十九条 条约失效之后果162

第七十条 条约终止之后果162

第七十一条 条约因与一般国际法强制规律相抵触而失效之后果164

第七十二条 条约停止施行之后果164

第六编 杂项规定166

第七十三条 国家继承、国家责任及发生敌对行为问题166

第七十四条 外交及领事关系与条约之缔结166

第七十五条 侵略国问题166

第七编 保管机关、通知、更正及登记168

第七十六条 条约之保管机关168

第七十七条 保管机关之职能168

第七十八条 通知及公文170

第七十九条 条约约文或核证无误的副本错误之更正170

第八十条 条约之登记及公布172

第八编 最后规定174

第八十一条 签署174

第八十二条 批准174

第八十三条 加入174

第八十四条 发生效力174

第八十五条 作准文本176

附件178

第二部分 基础类海洋法公约185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185

序言186

第一部分 引言190

第一条 用语和范围190

第二部分 领海和毗连区194

第一节 一般规定194

第二条 领海及其上空、海床和底土的法律地位194

第二节 领海的界限194

第三条 领海的宽度194

第四条 领海的外部界限196

第五条 正常基线196

第六条 礁石196

第七条 直线基线196

第八条 内水198

第九条 河口198

第十条 海湾198

第十一条 港口200

第十二条 泊船处200

第十三条 低潮高地200

第十四条 确定基线的混合办法200

第十五条 海岸相向或相邻国家间领海界限的划定200

第十六条 海图和地理坐标表202

第三节 领海的无害通过202

A分节 适用于所有船舶的规则202

第十七条 无害通过权202

第十八条 通过的意义202

第十九条 无害通过的意义204

第二十条 潜水艇和其他潜水器204

第二十一条 沿海国关于无害通过的法律和规章206

第二十二条 领海内的海道和分道通航制206

第二十三条 外国核动力船舶和载运核物质或其他本质上危险或有毒物质的船舶208

第二十四条 沿海国的义务208

第二十五条 沿海国的保护权208

第二十六条 可向外国船舶征收的费用210

B分节 适用于商船和用于商业目的的政府船舶的规则210

第二十七条 外国船舶上的刑事管辖权210

第二十八条 对外国船舶的民事管辖权212

C分节 适用于军舰和其他用于非商业目的的政府船舶的规则212

第二十九条 军舰的定义212

第三十条 军舰对沿海国法律和规章的不遵守214

第三十一条 船旗国对军舰或其他用于非商业目的的政府船舶所造成的损害的责任214

第三十二条 军舰和其他用于非商业目的的政府船舶的豁免权214

第四节 毗连区214

第三十三条 毗连区214

第三部分 用于国际航行的海峡216

第一节 一般规定216

第三十四条 构成用于国际航行海峡的水域的法律地位216

第三十五条 本部分的范围216

第三十六条 穿过用于国际航行的海峡的公海航道或穿过专属经济区的航道218

第二节 过境通行218

第三十七条 本节的范围218

第三十八条 过境通行权218

第三十九条 船舶和飞机在过境通行时的义务220

第四十条 研究和测量活动220

第四十一条 用于国际航行的海峡内的海道和分道通航制222

第四十二条 海峡沿岸国关于过境通行的法律和规章222

第四十三条 助航和安全设备及其他改进办法以及污染的防止、减少和控制224

第四十四条 海峡沿岸国的义务224

第三节 无害通过224

第四十五条 无害通过224

第四部分 群岛国228

第四十六条 用语228

第四十七条 群岛基线228

第四十八条 领海、毗连区、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宽度的测算230

第四十九条 群岛水域、群岛水域的上空、海床和底土的法律地位230

第五十条 内水界限的划定232

第五十一条 现有协定、传统捕鱼权利和现有海底电缆232

第五十二条 无害通过权232

第五十三条 群岛海道通过权232

第五十四条 船舶和飞机在通过、研究和测量活动时的义务,群岛国的义务以及群岛国关于群岛海道通过的法律和规章236

第五部分 专属经济区238

第五十五条 专属经济区的特定法律制度238

第五十六条 沿海国在专属经济区内的权利、管辖权和义务238

第五十七条 专属经济区的宽度240

第五十八条 其他国家在专属经济区内的权利和义务240

第五十九条 解决关于专属经济区内权利和管辖权的归属的冲突的基础240

第六十条 专属经济区内的人工岛屿、设施和结构240

第六十一条 生物资源的养护242

第六十二条 生物资源的利用244

第六十三条 出现在两个或两个以上沿海国专属经济区的种群或出现在专属经济区内而又出现在专属经济区外的邻接区域内的种群248

第六十四条 高度洄游鱼种248

第六十五条 海洋哺乳动物248

第六十六条 溯河产卵种群248

第六十七条 降河产卵鱼种250

第六十八条 定居种252

第六十九条 内陆国的权利252

第七十条 地理不利国的权利254

第七十一条 第六十九和第七十条 的不适用256

第七十二条 权利转让的限制256

第七十三条 沿海国法律和规章的执行258

第七十四条 海岸相向或相邻国家间专属经济区界限的划定258

第七十五条 海图和地理坐标表260

第六部分 大陆架262

第七十六条 大陆架的定义262

第七十七条 沿海国对大陆架的权利264

第七十八条 上覆水域和上空的法律地位以及其他国家的权利和自由266

第七十九条 大陆架上的海底电缆和管道266

第八十条 大陆架上的人工岛屿、设施和结构266

第八十一条 大陆架上的钻探266

第八十二条 对二百海里以外的大陆架上的开发应缴的费用和实物268

第八十三条 海岸相向或相邻国家间大陆架界限的划定268

第八十四条 海图和地理坐标表270

第八十五条 开凿隧道270

第七部分 公海272

第一节 一般规定272

第八十六条 本部分规定的适用272

第八十七条 公海自由272

第八十八条 公海只用于和平目的274

第八十九条 对公海主权主张的无效274

第九十条 航行权274

第九十一条 船舶的国籍274

第九十二条 船舶的地位274

第九十三条 悬挂联合国、其专门机构和国际原子能机构旗帜的船舶276

第九十四条 船旗国的义务276

第九十五条 公海上军舰的豁免权278

第九十六条 专用于政府非商业性服务的船舶的豁免权278

第九十七条 关于碰撞事项或任何其他航行事故的刑事管辖权278

第九十八条 救助的义务280

第九十九条 贩运奴隶的禁止280

第一○○条 合作制止海盗行为的义务280

第一○一条 海盗行为的定义280

第一○二条 军舰、政府船舶或政府飞机由于其船员或机组成员发生叛变而从事的海盗行为282

第一○三条 海盗船舶或飞机的定义282

第一○四条 海盗船舶或飞机国籍的保留或丧失282

第一○五条 海盗船舶或飞机的扣押282

第一○六条 无足够理由扣押的赔偿责任284

第一○七条 由于发生海盗行为而有权进行扣押的船舶和飞机284

第一○八条 麻醉药品或精神调理物质的非法贩运284

第一○九条 在公海上从事未经许可的广播284

第一一○条 登临权286

第一一一条 紧追权288

第一一二条 铺设海底电缆和管道的权利290

第一一三条 海底电缆或管道的破坏或损害290

第一一四条 海底电缆或管道的所有人对另一海底电缆或管道的破坏或损害290

第一一五条 因避免损害海底电缆或管道而遭受的损失的赔偿292

第二节 公海生物资源的养护和管理292

第一一六条 公海上捕鱼的权利292

第一一七条 各国为其国民采取养护公海生物资源措施的义务292

第一一八条 各国在养护和管理生物资源方面的合作294

第一一九条 公海生物资源的养护294

第一二○条 海洋哺乳动物294

第八部分 岛屿制度296

第一二一条 岛屿制度296

第九部分 闭海或半闭海298

第一二二条 定义298

第一二三条 闭海或半闭海沿岸国的合作298

第十部分 内陆国出入海洋的权利和过境自由300

第一二四条 用语300

第一二五条 出入海洋的权利和过境自由300

第一二六条 最惠国条款的不适用302

第一二七条 关税、税捐和其他费用302

第一二八条 自由区和其他海关便利302

第一二九条 合作建造和改进运输工具302

第一三○条 避免或消除过境通行发生迟延或其他技术性困难的措施304

第一三一条 海港内的同等待遇304

第一三二条 更大的过境便利的给予304

第十一部分 “区域”306

第一节 一般规定306

第一三三条 用语306

第一三四条 本部分的范围306

第一三五条 上覆水域和上空的法律地位306

第二节 支配“区域”的原则308

第一三六条 人类的共同继承财产308

第一三七条 “区域”及其资源的法律地位308

第一三八条 国家对于“区域”的一般行为308

第一三九条 确保遵守本公约的义务和损害赔偿责任308

第一四○条 全人类的利益310

第一四一条 专为和平目的利用“区域”310

第一四二条 沿海国的权利和合法利益310

第一四三条 海洋科学研究312

第一四四条 技术的转让312

第一四五条 海洋环境的保护314

第一四六条 人命的保护314

第一四七条 “区域”内活动与海洋环境中的活动的相互适应314

第一四八条 发展中国家对“区域”内活动的参加316

第一四九条 考古和历史文物316

第三节 “区域”内资源的开发318

第一五○条 关于“区域”内活动的政策318

第一五一条 生产政策320

第一五二条 管理局权力和职能的行使326

第一五三条 勘探和开发制度326

第一五四条 定期审查328

第一五五条 审查会议328

第四节 管理局332

A分节 一般规定332

第一五六条 设立管理局332

第一五七条 管理局的性质和基本原则332

第一五八条 管理局的机关334

B分节 大会334

第一五九条 组成、程序和表决334

第一六○条 权力和职能336

C分节 理事会340

第一六一条 组成、程序和表决340

第一六二条 权力和职能344

第一六三条 理事会的机关350

第一六四条 经济规划委员会352

第一六五条 法律和技术委员会354

D分节 秘书处356

第一六六条 秘书处356

第一六七条 管理局的工作人员358

第一六八条 秘书处的国际性358

第一六九条 同国际组织和非政府组织的协商和合作360

E分节 企业部360

第一七○条 企业部360

F分节 管理局的财政安排362

第一七一条 管理局的资金362

第一七二条 管理局的年度预算362

第一七三条 管理局的开支362

第一七四条 管理局的借款权364

第一七五条 年度审计364

G分节 法律地位、特权和豁免364

第一七六条 法律地位364

第一七七条 特权和豁免364

第一七八条 法律程序的豁免366

第一七九条 对搜查和任何其他形式扣押的豁免366

第一八○条 限制、管制、控制和暂时冻结的免除366

第一八一条 管理局的档案和公务通信366

第一八二条 若干与管理局有关人员的特权和豁免366

第一八三条 捐税和关税的免除368

H分节 成员国权利和特权的暂停行使368

第一八四条 表决权的暂停行使368

第一八五条 成员权利和特权的暂停行使370

第五节 争端的解决和咨询意见370

第一八六条 国际海洋法法庭海底争端分庭370

第一八七条 海底争端分庭的管辖权370

第一八八条 争端提交国际海洋法法庭特别分庭或海底争端分庭专案分庭或提交有拘束力的商业仲裁372

第一八九条 在管理局所作决定方面管辖权的限制374

第一九○条 担保缔约国的参加程序和出庭374

第一九一条 咨询意见374

第十二部分 海洋环境的保护和保全376

第一节 一般规定376

第一九二条 一般义务376

第一九三条 各国开发其自然资源的主权权利376

第一九四条 防止、减少和控制海洋环境污染的措施376

第一九五条 不将损害或危险转移或将一种污染转变成另一种污染的义务378

第一九六条 技术的使用或外来的或新的物种的引进380

第二节 全球性和区域性合作380

第一九七条 在全球性或区域性的基础上的合作380

第一九八条 即将发生的损害或实际损害的通知380

第一九九条 对污染的应急计划380

第二○ ○条 研究、研究方案及情报和资料的交换382

第二○一条 规章的科学标准382

第三节 技术援助382

第二○二条 对发展中国家的科学和技术援助382

第二○三条 对发展中国家的优惠待遇384

第四节 监测和环境评价384

第二○四条 对污染危险或影响的监测384

第二○五条 报告的发表384

第二○六条 对各种活动的可能影响的评价386

第五节 防止、减少和控制海洋环境污染的国际规则和国内立法386

第二○七条 陆地来源的污染386

第二○八条 国家管辖的海底活动造成的污染388

第二○九条 来自“区域”内活动的污染388

第二一○条 倾倒造成的污染388

第二一一条 来自船只的污染390

第二一二条 来自大气层或通过大气层的污染394

第六节 执行394

第二一三条 关于陆地来源的污染的执行394

第二一四条 关于来自海底活动的污染的执行394

第二一五条 关于来自“区域”内活动的污染的执行396

第二一六条 关于倾倒造成污染的执行396

第二一七条 船旗国的执行396

第二一八条 港口国的执行398

第二一九条 关于船只适航条件的避免污染措施400

第二二○条 沿海国的执行400

第二二一条 避免海难引起污染的措施402

第二二二条 对来自大气层或通过大气层的污染的执行404

第七节 保障办法404

第二二三条 便利程序的措施404

第二二四条 执行权力的行使404

第二二五条 行使执行权力时避免不良后果的义务406

第二二六条 调查外国船只406

第二二七条 对外国船只的无歧视408

第二二八条 提起程序的暂停和限制408

第二二九条 民事诉讼程序的提起408

第二三○条 罚款和对被告的公认权利的尊重410

第二三一条 对船旗国和其他有关国家的通知410

第二三二条 各国因执行措施而产生的赔偿责任410

第二三三条 对用于国际航行的海峡的保障412

第八节 冰封区域412

第二三四条 冰封区域412

第九节 责任412

第二三五条 责任412

第十节 主权豁免414

第二三六条 主权豁免414

第十一节 关于保护和保全海洋环境的其他公约所规定的义务414

第二三七条 关于保护和保全海洋环境的其他公约所规定的义务414

第十三部分 海洋科学研究416

第一节 一般规定416

第二三八条 进行海洋科学研究的权利416

第二三九条 海洋科学研究的促进416

第二四○条 进行海洋科学研究的一般原则416

第二四一条 不承认海洋科学研究活动作为主张的法律根据418

第二节 国际合作418

第二四二条 国际合作的促进418

第二四三条 有利条件的创造418

第二四四条 情报和知识的公布和传播418

第三节 海洋科学研究的进行和促进420

第二四五条 领海内的海洋科学研究420

第二四六条 专属经济区内和大陆架上的海洋科学研究420

第二四七条 国际组织进行或主持的海洋科学研究计划422

第二四八条 向沿海国提供情报的义务424

第二四九条 遵守某些条件的义务424

第二五○条 关于海洋科学研究计划的通知426

第二五一条 一般准则和方针426

第二五二条 默示同意426

第二五三条 海洋科学研究活动的暂停或停止428

第二五四条 邻近的内陆国和地理不利国的权利428

第二五五条 便利海洋科学研究和协助研究船的措施430

第二五六条 “区域”内的海洋科学研究430

第二五七条 在专属经济区以外的水域内的海洋科学研究430

第四节 海洋环境中科学研究设施或装备432

第二五八条 部署和使用432

第二五九条 法律地位432

第二六○条 安全地带432

第二六一条 对航路的不干扰432

第二六二条 识别标志和警告信号432

第五节 责任434

第二六三条 责任434

第六节 争端的解决和临时措施434

第二六四条 争端的解决434

第二六五条 临时措施434

第十四部分 海洋技术的发展和转让436

第一节 一般规定436

第二六六条 海洋技术发展和转让的促进436

第二六七条 合法利益的保护436

第二六八条 基本目标436

第二六九条 实现基本目标的措施438

第二节 国际合作440

第二七○条 国际合作的方式和方法440

第二七一条 方针、准则和标准440

第二七二条 国际方案的协调440

第二七三条 与各国际组织和管理局的合作440

第二七四条 管理局的目标442

第三节 国家和区域性海洋科学和技术中心442

第二七五条 国家中心的设立442

第二七六条 区域性中心的设立444

第二七七条 区域性中心的职能444

第四节 国际组织间的合作446

第二七八条 国际组织间的合作446

第十五部分 争端的解决448

第一节 一般规定448

第二七九条 用和平方法解决争端的义务448

第二八○条 用争端各方选择的任何和平方法解决争端448

第二八一条 争端各方在争端未得到解决时所适用的程序448

第二八二条 一般性、区域性或双边协定规定的义务450

第二八三条 交换意见的义务450

第二八四条 调解450

第二八五条 本节对依据第十一部分提交的争端的适用450

第二节 导致有拘束力裁判的强制程序452

第二八六条 本节规定的程序的适用452

第二八七条 程序的选择452

第二八八条 管辖权454

第二八九条 专家454

第二九○条 临时措施454

第二九一条 使用程序的机会456

第二九二条 船只和船员的迅速释放456

第二九三条 准据法458

第二九四条 初步程序458

第二九五条 用尽当地补救办法458

第二九六条 裁判的确定性和拘束力458

第三节 适用第二节的限制和例外460

第二九七条 适用第二节的限制460

第二九八条 适用第二节的任择性例外464

第二九九条 争端各方议定程序的权利466

第十六部分 一般规定468

第三○○条 诚意和滥用权利468

第三○一条 海洋的和平使用468

第三○二条 泄露资料468

第三○三条 在海洋发现的考古和历史文物468

第三○四条 损害赔偿责任470

第十七部分 最后条款472

第三○五条 签字472

第三○六条 批准和正式确认474

第三○七条 加入474

第三○八条 生效474

第三○九条 保留和例外474

第三一○条 声明和说明476

第三一一条 同其他公约和国际协定的关系476

第三一二条 修正478

第三一三条 以简化程序进行修正478

第三一四条 对本公约专门同“区域”内活动有关的规定的修正案480

第三一五条 修正案的签字、批准、加入和有效文本480

第三一六条 修正案的生效480

第三一七条 退出482

第三一八条 附件的地位482

第三一九条 保管者482

第三二○条 有效文本484

附件一 高度洄游鱼类486

附件二 大陆架界限委员会488

附件三 探矿、勘探和开发的基本条件494

第一条 矿物的所有权494

第二条 探矿494

第三条 勘探和开发494

第四条 申请者的资格496

第五条 技术转让498

第六条 工作计划的核准502

第七条 生产许可的申请者的选择506

第八条 区域的保留508

第九条 保留区域内的活动508

第十条 申请者中的优惠和优先510

第十一条 联合安排510

第十二条 企业部进行的活动510

第十三条 合同的财政条款510

第十四条 资料的转让528

第十五条 训练方案528

第十六条 勘探和开发的专属权利528

第十七条 管理局的规则、规章和程序528

第十八条 罚则536

第十九条 合同的修改536

第二十条 权利和义务的转让538

第二十一条 准据法538

第二十二条 责任538

附件四 企业部章程540

第一条 宗旨540

第二条 同管理局的关系540

第三条 责任的限制540

第四条 组成540

第五条 董事会542

第六条 董事会的权力和职能542

第七条 企业部总干事和工作人员544

第八条 所在地546

第九条 报告和财务报表546

第十条 净收入的分配548

第十一条 财政548

第十二条 业务552

第十三条 法律地位、特权和豁免554

附件五 调解558

第一节 按照第十五部分第一节的调解程序558

第一条 程序的提起558

第二条 调解员名单558

第三条 调解委员会的组成558

第四条 程序560

第五条 和睦解决560

第六条 委员会的职能562

第七条 报告562

第八条 程序的终止562

第九条 费用和开支562

第十条 争端各方关于改变程序的权利562

第二节 按照第十五部分第三节提交的强制调解程序564

第十一条 程序的提起564

第十二条 不答复或不接受调解564

第十三条 权限564

第十四条 第一节的适用564

附件六 国际海洋法法庭规约566

第一条 一般规定566

第一节 法庭的组织566

第二条 组成566

第三条 法官568

第四条 提名和选举568

第五条 任期568

第六条 出缺570

第七条 不适合的活动570

第八条 关于法官参与特定案件的条件570

第九条 不再适合必需的条件的后果572

第十条 特权和豁免572

第十一条 法官的郑重宣告572

第十二条 庭长、副庭长和书记官长572

第十三条 法定人数572

第十四条 海底争端分庭574

第十五条 特别分庭574

第十六条 法庭的规则574

第十七条 法官的国籍574

第十八条 法官的报酬576

第十九条 法庭的开支576

第二节 权限578

第二十条 向法庭申诉的机会578

第二十一条 管辖权578

第二十二条 其他协定范围内的争端的提交578

第二十三条 准据法578

第三节 程序580

第二十四条 程序的提起580

第二十五条 临时措施580

第二十六条 审讯580

第二十七条 案件的审理582

第二十八条 缺席582

第二十九条 过半数决定582

第三十条 判决书582

第三十一条 参加的请求582

第三十二条 对解释或适用案件的参加权利584

第三十三条 裁判的确定性和拘束力584

第三十四条 费用584

第四节 海底争端分庭584

第三十五条 组成584

第三十六条 专案分庭586

第三十七条 申诉机会586

第三十八条 准据法586

第三十九条 分庭裁判的执行588

第四十条 本附件其他各节的适用588

第五节 修正案588

第四十一条 修正案588

附件七 仲裁590

第一条 程序的提起590

第二条 仲裁员名单590

第三条 仲裁法庭的组成590

第四条 仲裁法庭的职能592

第五条 程序594

第六条 争端各方的职责594

第七条 开支594

第八条 作出裁决所需要的多数594

第九条 缺席594

第十条 裁决书596

第十一条 裁决的确定性596

第十二条 裁决的解释或执行596

第十三条 对缔约国以外的实体的适用596

附件八 特别仲裁598

第一条 程序的提起598

第二条 专家名单598

第三条 特别仲裁法庭的组成600

第四条 一般规定602

第五条 事实认定602

附件九 国际组织的参加604

第一条 用语604

第二条 签字604

第三条 正式确认和加入604

第四条 参加的限度和权利与义务604

第五条 声明、通知和通报606

第六条 责任608

第七条 争端的解决608

第八条 第十七部分的适用性608

关于执行1982年12月10日《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十一部分的协定613

第一条 第十一部分的执行616

第二条 本协定与第十一部分的关系616

第三条 签字616

第四条 同意接受拘束616

第五条 简化程序618

第六条 生效618

第七条 临时适用618

第八条 缔约国620

第九条 保管者620

第十条 有效文本620

附件622

第一节 缔约国的费用和体制安排622

第二节 企业部634

第三节 决策636

第四节 审查会议642

第五节 技术转让642

第六节 生产政策644

第七节 经济援助646

第八节 合同的财政条款648

第九节 财务委员会650

公海公约655

领海及毗连区公约677

第一部分 领海678

第一节 总则678

第二节 领海之界限680

第三节 无害通过权686

A分节 适用于一切船舶之规则686

B分节 适用于商船之规则688

C分节 适用于军舰以外政府船舶之规则690

D分节 适用于军舰之规则692

第二部分 毗连区694

第三部分 最后条款696

大陆架公约701

第三部分 海事类国际组织公约715

国际海事组织公约715

第一章 本组织的宗旨716

第二章 职能720

第三章 会员资格722

第四章 机构726

第五章 大会728

第六章 理事会732

第七章 海上安全委员会738

第八章 法律委员会742

第九章 海洋环境保护委员会746

第十章 技术合作委员会750

第十一章 便利运输委员会754

第十二章 秘书处758

第十三章 财务762

第十四章 表决764

第十五章 本组织的总部766

第十六章 与联合国及其他组织的关系768

第十七章 法律地位、特权和豁免权772

第十八章 修正案774

第十九章 解释776

第二十章 其他规定778

第二十一章 生效782

国际水道测量组织公约785

国际移动卫星组织公约801

第一条 定义806

第二条 组织的成立806

第三条 主要宗旨806

第四条 其他职能808

第五条 GMDSS的监督808

第六条 促进措施810

第七条 LRIT服务协议810

第八条 结构810

第九条 大会——结构和会议810

第十条 大会——程序810

第十一条 大会——职能812

第十二条 执行董事会814

第十三条 费用814

第十四条 债务责任816

第十五条 法人身份816

第十六条 与其他国际组织的关系816

第十七条 纠纷解决818

第十八条 同意受本公约约束818

第十九条 生效818

第二十条 修正820

第二十一条 退出820

第二十二条 公约保存人820

国际海事委员会章程825

第一部分 通则826

第一条 名称和宗旨826

第二条 存在和所在地826

第三条 会员及责任828

第二部分 大会834

第四条 组成834

第五条 会议和法定人数834

第六条 日程和表决834

第七条 职能836

第三部分 官员838

第八条 任命838

第九条 主席838

第十条 副主席840

第十一条 秘书长840

第十二条 司库840

第十三条 行政官员842

第十四条 执行委员会成员842

第十五条 提名844

第十六条 前一任主席846

第四部分 执行委员会848

第十七条 组成848

第十八条 职能848

第十九条 会议和法定人数850

第五部分 国际会议852

第二十条 组成和投票852

第六部分 财务和准据法854

第二十一条 欠缴会费854

第二十二条 财务和责任854

第二十三条 财务和责任856

第七部分 生效和解体858

第二十四条 生效858

第二十五条 解体和清算程序858

第四部分 综合类海事公约863

1884年保护海底电缆公约863

适用范围864

应受惩罚的损害电缆行为864

因电缆造成的损失868

违反本公约一方国家的法院具有管辖权868

以国家名义起诉868

法律的交换870

其他国家可以加入872

不影响交战国872

生效与失效872

批准874

附加条款(英国殖民地和占领地)876

1921年过境自由公约与规约879

附录 过境自由规约886

1921年承认无海岸国家悬挂船旗权利宣言897

1921年国际可航水道制度的国际公约与规约901

附录 国际性可航水道制度规约908

1921年国际可航水道制度的国际公约的附加议定书929

1923年国际海港制度公约与规约935

附录 国际海港制度规约944

附件 国际海港制度公约签字议定书956

1926年统一国有船舶豁免的某些规定的国际公约959

附件 1934年附加议定书968

1938年统一对水上飞机的海难援助和救助及由水上飞机施救的某些规定的国际公约973

1952年统一船舶碰撞或其他航行事故中刑事管辖权某些规定的国际公约987

1957年国际偷渡公约995

1967年建造中船舶权利登记公约1005

1969年国际船舶吨位丈量公约1017

第一条 公约的一般义务1018

第二条 定义1018

第三条 适用范围1020

第四条 除外1022

第五条 不可抗力1022

第六条 吨位的测定1022

第七条 证书的发给1022

第八条 由他国政府代发证书1024

第九条 证书格式1024

第十条 证书的注销1024

第十一条 证书的承认1026

第十二条 检查1026

第十三条 权利1026

第十四条 以前的条约、公约和协定1028

第十五条 情报的送交1028

第十六条 签署、接受和加入1028

第十七条 生效1030

第十八条 修正案1030

第十九条 退出1034

第二十条 领土1034

第二十一条 交存和登记1036

第二十二条 语言1036

附则一 测定船舶总吨位和净吨位规则1038

第一条 总则1038

第二条 本附则中所用名词的定义1038

第三条 总吨位1044

第四条 净吨位1044

第五条 净吨位的变更1046

第六条 容积的计算1048

第七条 量度和计算1048

附则二 证书1050

附录一 本规则第二条 第5款的有关图解1054

附录二1060

1979年国际海上搜寻救助公约1065

第一条 公约的一般义务1066

第二条 其他条约及解释1068

第三条 修正案1068

第四条 签署、批准、接受、核准和加入1072

第五条 生效1072

第六条 退出1074

第七条 保存和登记1074

第八条 语言1074

附件1076

第一章 术语和定义1076

第二章 组织和协调1078

第三章 国家间的合作1084

第四章 工作程序1088

第五章 船舶报告系统1094

1986年联合国船舶登记条件公约1101

第一条 宗旨1104

第二条 定义1104

第三条 适用范围1106

第四条 总则1106

第五条 国家海事主管机关1106

第六条 识别身份和确定责任1108

第七条 本国国民参与船舶所有权和/或船舶的人员配备1110

第八条 船舶所有权1110

第九条 船舶人员配备1110

第十条 船旗国在管理船舶所属公司和船舶方面的作用1112

第十一条 船舶登记簿1114

第十二条 光船租赁1116

第十三条 合营企业1118

第十四条 保护劳工提供国利益的措施1118

第十五条 减少不利经济影响的措施1118

第十六条 保管人1118

第十七条 执行1120

第十八条 签字、批准、接受、核准和加入1120

第十九条 生效1120

第二十条 审查和修正1122

第二十一条 修正案的生效1122

第二十二条 退出1124

附件一 第1号决议保护劳工提供国利益的措施1126

附件二 第2号决议减少不利经济影响的措施1128

附件三 世界商船队1130

国际COSPAS-SARSAT搜救卫星系统计划协定1133

第一条 定义1136

第二条 本协定的目的1136

第三条 系统总述1136

第四条 合作机构1138

第五条 缔约国的责任1138

第六条 财务问题1140

第七条 组织机构1142

第八条 理事会的组成和议事规则1142

第九条 理事会的职能1142

第十条 秘书处1144

第十一条 地面段提供者1146

第十二条 使用国1146

第十三条 与其他国际组织的关系1148

第十四条 责任1148

第十五条 争议的解决1150

第十六条 加入1150

第十七条 退出1150

第十八条 修正案1152

第十九条 保存人1152

第二十条 生效和期限1152

1988年制止危及海上航行安全非法行为公约1157

1988年制止危及大陆架固定平台安全非法行为议定书1179

1989年国际救助公约1191

第一章 总则1194

第一条 定义1194

第二条 公约适用范围1194

第三条 平台和钻井装置1194

第四条 国有船舶1196

第五条 公共当局控制的救助作业1196

第六条 救助合同1196

第七条 合同的废止和修改1196

第二章 救助作业的实施1200

第八条 救助人的义务及所有人和船长的义务1200

第九条 沿海国的权利1200

第十条 提供救助的义务1202

第十一条 合作1202

第三章 救助人的权利1204

第十二条 支付报酬的条件1204

第十三条 评定报酬的标准1204

第十四条 特别补偿1206

第十五条 救助人之间的报酬分配1206

第十六条 人命救助1208

第十七条 根据现有合同提供的服务1208

第十八条 救助人不当行为的后果1208

第十九条 制止救助作业1208

第四章 索赔与诉讼1210

第二十条 海事优先请求权1210

第二十一条 提供担保的义务1210

第二十二条 先行支付款项1210

第二十三条 诉讼时效1212

第二十四条 利息1212

第二十五条 国有货物1212

第二十六条 人道主义货物1212

第二十七条 仲裁裁决的公布1212

第五章 最后条款1214

第二十八条 签字、批准、接受、核准和加入1214

第二十九条 生效1214

第三十条 保留1214

第三十一条 退出1216

第三十二条 修订和修正1216

第三十三条 保存1216

第三十四条 语言1218

2005年制止危及海上航行安全非法行为公约1221

附件1262

2005年制止危及大陆架固定平台安全非法行为议定书1265

第五部分 区域性海事类国际公约1281

亚洲地区反海盗及武装劫船合作协定1281

第一部分 序言1286

第一条 定义1286

第二条 总则1288

第三条 一般义务1288

第二部分 信息分享中心1290

第四条 组成1290

第五条 总部协定1290

第六条 财务1292

第七条 职能1292

第八条 运行1294

第三部分 通过信息分享中心的合作1296

第九条 信息分享1296

第十条 合作请求1296

第十一条 被请求方的合作1298

第四部分 合作1300

第十二条 引渡1300

第十三条 司法协助1300

第十四条 能力建设1300

第十五条 合作安排1300

第十六条 船舶的保护措施1302

第五部分 最后条款1304

第十七条 争端解决1304

第十八条 签署及生效1304

第十九条 修正1306

第二十条 退出1306

第二十一条 作准文本1306

第二十二条 登记1306

南海各方行为宣言1309

落实《南海各方行为宣言》指导方针13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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