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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仲裁 法律与实践
  • (美)加里·B.博恩著;白麟,陈福勇,李汀洁,魏奎楠,许如清,赵航,赵梦伊译;陈卫佐,江烨,江子昂,林晨曦,鲁天舒,于洋,郑若骅审校 著
  • 出版社: 北京:商务印书馆
  • ISBN:9787100115841
  • 出版时间:2015
  • 标注页数:661页
  • 文件大小:226MB
  • 文件页数:705页
  • 主题词:国际仲裁-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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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书目录

第一部分 国际仲裁协议1

第一章 国际仲裁导言5

第一节 国际仲裁的定义5

一、什么是“仲裁”?6

1.合意解决争议的方式7

2.当事人选择的,或为当事人选择的非政府裁决机构7

3.终局且具约束力的裁决8

4.运用审裁程序8

二、法院选择条款和国内法院8

三、其他种类的替代性纠纷解决机制9

1.调解和调停10

2.专家认定10

3.微型审判和中立性评估11

4.“棒球”或“最终报价”仲裁11

四、“国际”仲裁12

第二节 选择国际仲裁的原因12

一、公正性13

二、集中解决争议14

三、协议和裁决的可执行性15

四、商事能力和专业知识16

五、裁决的终局性18

六、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和程序的灵活性19

七、成本和效率19

八、争议解决方案的保密性或私密性21

九、涉及国家和国家有关实体的仲裁21

第三节 国际仲裁的普及22

第四节 当代国际仲裁公约24

一、《纽约公约》25

二、《泛美公约》29

三、《欧洲公约》30

第五节 当代各国仲裁立法30

一、支持仲裁的国内仲裁法31

二、1985年《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示范法》及其2006年修订32

三、支持度稍欠的国内立法35

第六节 临时仲裁和机构仲裁37

一、机构仲裁37

二、临时仲裁38

三、机构仲裁与临时仲裁的相对优劣38

四、《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仲裁规则》39

五、主要的国际仲裁机构40

1.国际商会41

2.伦敦国际仲裁院42

3.美国仲裁协会/国际争议解决中心43

4.新加坡国际仲裁中心45

5.国际投资争端解决中心45

6.常设仲裁法院46

7.其他国际仲裁机构46

第七节 国际仲裁协议的要素47

一、提交仲裁协议书与仲裁条款47

二、国际仲裁协议的关键要素48

1.仲裁的合意48

2.仲裁协议的范围49

3.机构仲裁规则50

4.仲裁地或仲裁地点51

5.仲裁员的人数、指定方式及资格51

6.仲裁语言52

7.法律选择条款53

三、国际仲裁协议的其他条款53

第八节 国际商事仲裁中的法律选择概述53

一、管辖当事人之间争议实体的适用法54

二、管辖仲裁协议的实体法55

三、适用于仲裁程序的程序法55

四、国际仲裁中的法律选择规则56

第九节 投资者与国家之间的仲裁56

一、《华盛顿公约》56

二、双边投资协定57

第十节 国家与国家间的仲裁58

第二章 国际仲裁协议:法律框架59

第一节 与国际仲裁协议相关的争议59

一、对国际商事仲裁协议的存在、效力和范围的异议59

二、管辖权异议的程序情境60

1.仲裁员对管辖权异议的考虑60

2.国内法院对管辖权异议的考虑60

第二节 国际以及国内商事仲裁体系中的管辖权要件61

一、“仲裁”协议62

二、“商事”关系62

三、“争议”或“分歧”63

四、“所发生或可能发生”的争议63

五、“确定的法律关系”63

六、“外国的”或“国际的”仲裁协议64

七、互惠要求65

第三节 国际仲裁协议的推定有效性65

一、不可执行性的历史规则66

二、《纽约公约》66

三、各国仲裁立法67

第四节 国际仲裁协议的独立性68

一、独立性推定68

二、独立性推定的根据68

三、独立性推定的后果69

第五节 涉及国际仲裁协议的存在、效力和解释的争议的裁判权力的分配70

一、仲裁庭自裁管辖权原则70

二、裁定管辖权争议的裁判权分配71

1.法国:表面成立(prima facie)管辖权71

2.美国:中间性司法裁定72

3.《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示范法》:方法的多样性73

第六节 国际仲裁协议的成立、效力和解释的准据法74

一、司法执行地法75

二、当事人选择的法律75

三、仲裁地法76

四、“有效性”原则76

五、国际法77

六、其他法律选择问题77

1.形式有效性77

2.能力78

3.不可仲裁性78

4.非签署方问题79

第七节 国际仲裁协议的效力79

一、仲裁协议的积极效力:善意进行仲裁的义务80

1.仲裁积极义务的来源80

2.仲裁积极义务的内容81

3.违反仲裁积极义务的救济82

二、仲裁协议的消极效力:不进行诉讼的义务84

1.仲裁协议下的消极义务84

2.违反对可仲裁争议不进行诉讼的消极义务的救济:中止或撤销诉讼85

3.违反对可仲裁争议不进行诉讼的消极义务的救济:止诉禁令87

4.违反对争议不进行诉讼的消极义务的救济:违反不进行诉讼的义务的赔偿89

5.违反对争议不进行诉讼的消极义务的救济:不承认判决90

三、禁止仲裁命令或禁止诉讼命令91

第三章 国际仲裁协议的订立及有效性92

第一节 国际仲裁协议的订立92

一、仲裁协议的合意92

二、国际仲裁协议的证明标准93

三、仲裁协议的主要条款94

1.仲裁的合意94

2.附带条款94

3.空白条款94

四、有缺陷的仲裁条款95

1.不确定的仲裁协议95

2.指定不存在的仲裁机构、仲裁规则或仲裁员的仲裁协议96

3.内部矛盾的仲裁协议96

4.“选择性”或非强制性的仲裁协议97

五、仲裁协议的形式有效性97

1.书面形式要件——《纽约公约》98

2.书面形式要件——各国仲裁立法98

3.《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示范法》第7条(及其修订)99

4.《纽约公约》和国内法的关系100

5.2006年《国际贸易法委员会建议》100

6.仲裁协议的纳入101

六、国际仲裁协议的实体有效性102

1.无效和可撤销、不能实行和不能履行102

2.显失公平和胁迫103

3.欺诈性诱导或欺诈104

4.不能履行和目的落空105

5.非法性105

6.欠缺行为能力106

7.终止与拒绝履行106

8.放弃仲裁的权利107

9.不适当仲裁地108

第二节 不可仲裁性原则108

一、不可仲裁性原则的依据109

二、不可仲裁性原则的适用109

1.竞争与反垄断争议110

2.证券法争议110

3.破产111

4.雇佣合同111

5.消费者争议112

6.其他不具有可仲裁性的争议112

三、不可仲裁性的准据法选择113

四、撤销或拒绝执行仲裁裁决过程中的不可仲裁性问题113

第四章 国际仲裁协议的解释115

第一节 仲裁协议的范围115

一、解释规则116

1.支持仲裁的解释规则116

2.反对仲裁的解释规则117

二、常见问题117

1.仲裁协议中的惯用表述117

2.仲裁条款的“宽”与“窄”119

3.侵权之诉119

4.法定请求120

5.多重合同121

第二节 机构仲裁规则的纳入122

第三节 国际仲裁协议解释权的分配123

第五章 国际仲裁协议:仲裁协议非签署方的问题125

第一节 仲裁协议的非签署方125

一、代理126

二、“另一个自我”和揭开公司面纱126

三、公司集团127

四、继受128

五、转让或转移128

六、禁止反言原则129

七、公司高管和董事130

第二节 形式有效性和非签署方131

第三节 仲裁协议非签署方问题的法律选择131

第四节 仲裁协议非签署方问题的管辖权分配132

第五节 仲裁协议非签署方问题与机构仲裁规则133

第二部分 国际仲裁程序135

第六章 国际仲裁程序:法律框架140

第一节 仲裁地的含义和重要性140

一、仲裁地的位置141

二、仲裁地区别于开庭地点141

三、国内仲裁法规的属地式结构142

四、由仲裁地法管辖的事项144

1.仲裁中的“内部”程序:仲裁地的正当程序要求144

2.和国内法院的“外部”关系:仲裁地法院的监督权145

(1)裁决的撤销146

(2)仲裁员的资质、选择和撤职146

(3)中间管辖争议147

(4)临时措施和取证147

(5)程序和其他的强制要求147

五、仲裁地的民事诉讼规则并不适用148

第二节 国际仲裁适用的程序法148

一、程序法的定义149

二、仲裁程序法不是当地的民事诉讼规则149

三、选择仲裁地以外的程序法150

四、选择外国程序法的后果151

第三节 仲裁地的选择152

一、当事人协议选择仲裁地152

二、仲裁员或仲裁机构选择仲裁地153

三、由国内法院选择仲裁地154

第四节 仲裁地的选择156

一、关于仲裁地选择的有关考虑156

1.《纽约公约》的缔约方156

2.撤销仲裁裁决的标准157

3.支持性的国内仲裁法律制度157

4.对仲裁员选择的影响158

5.对程序和实体法律的影响158

6.便利度和成本158

二、实践中通常选择的仲裁地159

第七章 国际仲裁中仲裁员的选择和撤职162

第一节 国际仲裁中仲裁员的选择162

一、当事人选择仲裁员的意思自治163

1.《纽约公约》下当事人选择仲裁员的意思自治163

2.各国国内仲裁立法下当事人选择仲裁员的意思自治163

3.机构规则下当事人选择仲裁员的意思自治164

4.未遵守各方约定的仲裁员指定机制的后果165

二、当事人自主选择仲裁员的实践165

1.仲裁员的人数166

(1)独任仲裁员166

(2)三人仲裁庭166

(3)仲裁员人数的默认规则166

2.选择仲裁员的方法167

(1)共同仲裁员(Co-Arbitrator)的选择168

(2)对仲裁员候选人的面试168

(3)当事人未能选择共同仲裁员169

(4)当事人选择独任仲裁员或首席仲裁员171

(5)由仲裁机构选择仲裁员的情形172

(6)由国内法院选择独任或首席仲裁员的情形172

三、国内法对仲裁员的公正性、国籍、资质和经验方面的限制173

1.仲裁员独立性和公正性的要求173

(1)国内仲裁立法对仲裁员独立性和公正性的要求174

(2)机构规则对仲裁员独立性和公正性的要求174

(3)共同仲裁员和独立仲裁员的公正性和独立性标准175

(4)《国际律师协会利益冲突指引》177

(5)仲裁员的信息披露义务178

(6)欠缺公正性的情形179

2.独任和首席仲裁员的国籍182

3.自然人和法律能力183

4.法律资格和民事权利183

5.仲裁员不得是国内法院的法官183

四、协议对仲裁员资质的限制183

1.协议规定的国籍184

2.协议关于语言的要求184

3.专业和认证的要求184

4.法律资格184

5.对法律资格的禁止185

第二节 仲裁员回避的程序185

一、机构规则下的回避185

二、向国内法院提出的中间性回避申请187

三、放弃对仲裁员提出异议的权利189

第三节 仲裁员的替换190

第四节 缺员仲裁庭191

第五节 仲裁员的权利与义务193

第六节 仲裁中的豁免194

第八章 国际仲裁中的程序问题197

第一节 国际仲裁可适用的程序法197

第二节 国际仲裁中当事人程序上的意思自治198

一、《纽约公约》198

二、国内仲裁立法199

三、机构规则199

第三节 国际仲裁中仲裁员的程序上的自由裁量权200

一、《纽约公约》200

二、国内仲裁立法201

三、机构规则202

第四节 仲裁程序中的强制程序要件203

一、《纽约公约》203

二、各国国内的仲裁立法204

第五节 对仲裁员程序决定的有限的中间性司法审查206

一、仲裁进程中的司法不干涉原则206

二、司法干预或者司法协助的有限情况208

第六节 国际仲裁中仲裁员对程序权力的运用209

一、国际仲裁中不存在一般的程序法典209

二、仲裁庭对仲裁程序裁量权的运用210

第七节 国际仲裁实践中主要的程序步骤212

一、仲裁通知或者仲裁申请212

二、答辩和反请求213

三、组建仲裁庭和回避214

四、首席仲裁员的程序权214

五、程序进程中与仲裁庭的书面联系214

六、管辖权异议215

七、仲裁语言215

八、初次程序会议216

九、程序日程表和时间限制216

十、对程序的二元或其他分割217

十一、《国际商会仲裁规则》的“审理范围书”217

十二、预付费用或保证金218

十三、新的请求和答辩的提出219

十四、证据披露或者证据开示219

十五、书面意见220

十六、书面证据221

十七、证人书面陈述221

十八、关于证据的开庭听审和时间限制222

十九、文字记录和会议纪要224

二十、事实证人225

二十一、专家证人227

二十二、证人会议228

二十三、庭后书面意见228

二十四、仲裁程序的结束229

二十五、单方程序和缺席裁决229

二十六、仲裁员的合议230

二十七、裁决的做出和通知232

第八节 证据规则和证明责任232

第九节 仲裁费用234

第九章 国际仲裁中的证据披露和取证238

第一节 仲裁庭证据披露和取证的权力238

一、国内仲裁法规239

1.《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示范法》239

2.其他国内法规240

3.仲裁庭的默示权力241

4.仲裁庭权力不限于当地法院所拥有的证据披露和取证的权力242

二、机构仲裁规则242

1.《伦敦国际仲裁院仲裁规则》243

2.《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仲裁规则》243

3.《国际商会仲裁规则》244

三、仲裁庭对于证据披露的权力一般限于当事人244

四、仲裁庭对证据披露和取证的自由裁量权的实施245

1.证据披露的可用性与范围:大陆法与普通法246

2.当事人没有必然的要求证据披露的权利247

3.文件披露的通用程序框架249

4.证据披露的范围249

5.国际仲裁中的特权251

6.电子披露252

五、对当事人不遵守证据披露和其他命令的制裁252

第二节 国内法院在国际仲裁证据获取中的作用254

一、国内仲裁立法法规254

1.《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示范法》254

2.其他国内仲裁立法255

3.美国255

二、对“外国”仲裁取证的司法协助257

1.第1782条257

2.其他的国内仲裁立法259

三、《海牙取证公约》不适用于国际仲裁的取证260

第十章 国际仲裁中的保密与透明261

第一节 “保密性”与“隐私”261

第二节 国内仲裁立法下的保密262

一、国内仲裁立法通常对保密性问题沉默262

二、保密性问题的准据法适用262

三、当事人对保密性问题的意思自治263

四、默示的保密义务264

1.对默示保密义务的承认264

2.不承认默示保密义务265

第三节 机构仲裁规则下的保密问题266

第四节 仲裁员合议内容的保密267

第五节 投资者—国家仲裁中的保密268

第十一章 国际仲裁中的临时措施271

第一节 仲裁员采取临时救济的权力271

一、各国仲裁立法对仲裁员采取临时措施的权力的影响271

二、规定仲裁员有权采取临时措施的法律273

三、关于仲裁员采取临时措施的权力的机构仲裁规则的效力274

四、对仲裁员采取临时措施权力的限制275

1.仲裁员采取临时措施的权力仅限于当事人275

2.仲裁员欠缺执行临时措施的权力275

3.仲裁员权力的限制275

4.临时措施只有在仲裁庭组庭后才能做出276

五、仲裁员采取临时措施的实践276

1.“无法弥补的”或“严重的”损害277

2.紧迫性278

3.不就实体内容进行预先判断278

4.依据表面证据成立的案件或实体获得胜诉的可能性279

5.管辖权279

6.仲裁庭关于临时措施类型的“裁量权”280

7.临时措施的种类280

8.单方临时措施280

六、仲裁机构关于简易措施的特别规则281

第二节 仲裁员裁定采取临时措施的司法执行282

一、临时措施作为“终局”裁决的情况282

二、法律特别规定临时措施的执行的立法例283

第三节 国内法院为协助仲裁而做出的临时措施284

一、《纽约公约》对国内法院协助仲裁采取临时措施的权力的影响285

1.认为第2条第3款禁止法院做出临时措施的司法裁定285

2.认为第2条第3款允许法院做出临时措施的司法裁定286

二、各国仲裁立法对国内法院协助仲裁而做出临时措施的权力的影响287

三、机构仲裁规则对国内法院为协助国际仲裁而做出临时措施的权力的影响289

四、向法院申请临时措施通常并不构成对仲裁权利的放弃289

五、法院临时措施指令所适用的准据法290

第四节 国际仲裁裁决做出前提供临时措施的适格法院291

第十二章 国际仲裁中的多方当事人和多份合同法律问题294

第一节 合并审理、追加当事人和申请参加仲裁:整体的考虑294

第二节 国内仲裁立法下的合并审理、追加当事人和申请参加仲裁296

一、当事人仲裁协议约定的合并审理、追加当事人和申请参加仲裁296

二、合并审理、追加当事人或申请参加仲裁所要求的协议的性质299

三、当事人无约定时国内法律规定的合并审理、追加当事人和申请参加仲裁301

第三节 机构仲裁规则下的合并审理、追加当事人和申请参加仲裁302

一、《国际商会仲裁规则》下的合并审理302

二、《伦敦国际仲裁院仲裁规则》下的追加当事人或申请参加仲裁303

三、《瑞士国际仲裁规则》下的合并审理304

第四节 合并审理、追加当事人和申请参加仲裁:仲裁庭的选择305

第五节 国际仲裁程序中的多份合同问题307

第十三章 国际仲裁中实体法的选择309

第一节 仲裁庭选择所适用实体法的权力310

一、国内仲裁立法310

二、机构仲裁规则311

第二节 未约定准据法情况下的实体法选择311

一、未约定法律选择条款时国内仲裁立法下的实体法选择312

二、机构仲裁规则下未约定准据法时的实体法选择314

三、机构仲裁规则和国内法的关系314

四、无法律选择协议时仲裁庭适用的法律选择规则315

1.仲裁地的法律选择规则316

2.仲裁庭认为“合适”的法律选择规则317

3.“累积”的法律选择规则的适用318

4.与争议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实体法律的适用318

5.与实体争议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选择规则319

6.“国际”法律选择规则319

7.无法律选择协议时非某单一国家法律体系的适用320

五、实体法的“直接”适用321

六、实体和程序问题的区别322

1.证明责任322

2.时效的规定322

3.损害赔偿和救济323

七、贸易惯例323

第三节 根据法律选择条款选择适用于争议实体内容的法律323

一、法律选择协议的推定有效性324

1.在国际公约下法律选择协议的推定有效性325

2.在仲裁立法下法律选择协议的推定有效性326

3.机构仲裁规则下的法律选择协议的推定有效性327

二、国际仲裁中公共秩序对当事人法律选择的限制327

1.强行法和公共秩序327

2.“公共秩序”和“强行法”的内容328

3.“外国”强行法和公共秩序328

4.仲裁员考虑强行法或公共秩序的权力329

三、默示的法律选择协议331

四、法律选择协议订立的瑕疵332

五、就法律选择协议提出异议的其他依据333

第四节 法律选择协议中实体法的选择333

一、影响实体法选择的因素333

二、多个或重合国家法律的选择334

三、“分开型”法律选择条款335

四、“浮动”国内法的选择336

五、非国家的法律选择协议336

1.一般法律原则337

2.商事习惯法337

3.国际统一私法协会国际商事合同通则338

六、稳定条款338

七、友好调停和依公允及善良原则(Amiable Composition and Ex Aequo et Bono)339

第五节 法律选择协议的解释340

一、法律选择协议的“独立”特征340

二、法律选择协议选择的法律规则340

1.反致、转致与“整体法”(Renvoi versus “Whole Law”):法律选择协议选择的是实体法规则还是冲突法规则341

2.仲裁的程序法341

3.“程序”事宜342

4.非合同事宜342

第六节 对仲裁员法律适用问题的裁决的最低司法审查343

第十四章 国际仲裁中的代理人及执业责任345

第一节 国际仲裁中的代理权345

一、当事人选择仲裁代理的权利345

二、国内法对于法律代理的限制347

第二节 代理权的行使349

第三节 执业行为的标准和监督350

一、常见的执业行为问题350

1.证人会谈和准备351

2.利益冲突352

3.胜诉酬金和其他收费安排353

4.律师—客户特权及与对方律师的沟通353

5.和解沟通354

6.坦白和诚实354

二、规范执业行为问题的法律选择355

三、选择管辖执业行为问题的主体355

第三部分 国际仲裁裁决359

第十五章 国际仲裁裁决:法律框架365

第一节 国际仲裁裁决法律框架365

一、《纽约公约》365

1.排除“双重许可的要求”365

2.承认和执行裁决的推定义务366

3.不承认仲裁裁决的有限、排他性理由以及败诉方承担的证明责任366

4.撤销仲裁裁决地点的限制366

5.任意且自由的不予承认366

二、各国仲裁立法367

第二节 仲裁“裁决”的定义369

一、基于约定仲裁的协议做出的裁定369

二、仲裁庭的“裁决”370

三、区别于“程序性命令”的“裁决”370

四、关于管辖权的裁决372

五、针对初步实体问题做出的决定372

第三节 国际仲裁裁决的形式要求373

一、书面、裁决做出地点、日期以及签名的要求374

二、裁决的理由376

三、未遵循法定形式要求可能导致的后果378

四、机构规则下的形式要求378

五、仲裁裁决的语言379

第四节 仲裁裁决的类型379

一、“最终”裁决379

二、“部分”裁决380

三、临时裁决381

四、合意裁决382

五、缺席裁决383

六、额外裁决383

七、更正与解释383

八、未做出裁决时的仲裁程序终止384

九、多数裁决与首席仲裁员做出的裁决385

十、反对、并存与单独意见386

第五节 国际仲裁裁决作出的时间限制、送达以及公布388

一、做出裁决的时间限制388

二、裁决的递送、送达或者通知389

三、裁决的注册391

第六节 仲裁裁决中提供的救济391

一、仲裁员裁定救济的权力392

二、金钱性的裁决393

三、其他救济393

四、利息395

五、费用396

1.各国仲裁立法下有关仲裁费用的裁定396

2.机构规则下有关仲裁费用的裁定397

第七节 仲裁庭任期届满(Functus Officio)原则401

第十六章 国际仲裁裁决的撤销403

第一节 国际仲裁裁决的推定终局性403

一、《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示范法》下仲裁裁决的推定有效性404

1.第34条规定了撤销的排他性理由404

2.第34条中规定的撤销的事由是酌情判定的406

3.根据第34条寻求撤销裁决的一方通常需承担证明责任406

二、《联邦仲裁法》下仲裁裁决的推定有效性406

三、其他国内仲裁法律对于仲裁裁决推定性效力的规定407

第二节 撤销国际仲裁裁决的地点的限制408

一、《纽约公约》对于撤销裁决的地点的限制408

1.公约第5条第1款e项以及第6条有关撤销裁决的地点的限制409

2.允许撤销的地点410

(1)“做出”裁决的国家410

(2)裁决“所依据法律”之国家411

二、国内法对于撤销国际仲裁裁决的地点的限制413

第三节 撤销国际仲裁裁决414

一、由仲裁地当地法律管辖的撤销414

二、国内法下规定的撤销裁决的理由415

1.仲裁协议无效416

(1)通常适用承认仲裁协议的标准417

(2)法律选择417

(3)仲裁员有关管辖权的裁决的争议排除效力:有管辖权的裁决418

(4)仲裁员有关管辖权的裁决的争议排除效力:无管辖权的裁决418

2.超裁419

3.未获得陈述案情的机会421

(1)与违反当事方约定的仲裁程序的区别422

(2)程序公正的适用标准422

(3)对于当事方约定的仲裁程序的遵从423

(4)对仲裁员程序上自由裁量权的遵从424

(5)弃权424

4.未能遵循当事方约定程序的后果425

5.未能遵从仲裁地法规定的程序427

6.仲裁员有失公正,存在偏私、不当行为以及欺诈428

7.有违公共秩序的裁决431

8.“不能通过仲裁解决”的争议433

9.欺诈434

三、国内法规定的撤销的理由比《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示范法》更为宽泛436

1.对于仲裁员决定的依据进行实质性审查436

2.自相矛盾的裁决440

3.形式上的瑕疵441

4.撤销的其他理由442

四、国内仲裁立法规定的撤销的理由比《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示范法》更为严格443

第四节 放弃寻求撤销国际仲裁裁决权利的协议444

一、排除或者限制申请撤销国际仲裁裁决的协议444

1.国内仲裁立法允许当事方达成排除或限制撤销裁决的协议444

2.国内仲裁立法认定排除或限制撤销裁决的协议无效446

3.排除或者限制撤销裁决的协议的解释447

二、要求对国际仲裁裁决进行更深入司法审查的协议447

第五节 撤销国际仲裁裁决的后果448

一、允许承认已被撤销的裁决的权威449

1.在欧洲法域内承认撤销的裁决449

2.在美国承认被撤销的裁决451

3.拒绝承认被撤销的裁决的司法决定453

第六节 国际仲裁裁决的更正、解释和补充453

一、裁决的更正454

1.根据国内仲裁立法更正裁决454

(1)《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示范法》454

(2)其他国内仲裁立法455

(3)《联邦仲裁法》455

2.根据机构仲裁规则更正裁决456

3.仲裁庭对裁决的更正的地位457

二、对国际仲裁裁决的解释457

1.国内仲裁立法458

2.机构仲裁规则459

三、对国际仲裁裁决的补充459

1.国内仲裁立法460

2.机构仲裁规则461

四、将国际仲裁裁决发还给仲裁庭461

五、撤销通过欺诈获得的裁决462

六、内部审查以及上诉程序463

第七节 仲裁裁决的除外效力464

一、国际仲裁中的除外原则464

1.普通法法域465

2.大陆法国家466

二、国际仲裁裁决的除外效力468

1.《纽约公约》下国际仲裁裁决的除外效力469

2.《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示范法》下国际仲裁裁决的除外效力470

3.国际仲裁裁决在美国的除外效力471

4.国际仲裁裁决在其他普通法国家的除外效力473

5.国际仲裁裁决在大陆法国家中的除外效力474

6.仲裁裁决既判力的准据法476

三、国内法院判决的除外效力477

四、有关管辖权的决定479

1.仲裁庭与国内法院之间有关管辖权问题主管权的分配480

(1)有争议的国内法院管辖权决定的除外效力480

(2)国内法院有关管辖权的决定没有除外效力482

五、国际仲裁中判例的作用485

第十七章 国际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489

第一节 国际仲裁和国内仲裁制度的管辖权要件489

一、“裁决”要件489

二、“商事”关系490

三、“确定的法律关系”490

四、“外国”、“非国内”和“国际”的裁决491

1.《纽约公约》491

(1)“外国”裁决492

(2)“非国内”裁决493

2.国内仲裁立法494

五、国际公约下的互惠要求496

第二节 外国仲裁裁决的证据496

一、《纽约公约》下对证明裁决的规定496

二、国内仲裁立法下的证明裁决的要求499

第三节 承认国际仲裁裁决的推定义务499

一、《纽约公约》下承认裁决的推定义务500

二、国内仲裁立法下的承认裁决义务501

第四节 《纽约公约》对拒绝承认外国仲裁裁决规定了专属依据502

一、《公约》第5条规定的拒绝承认裁决的专属依据503

二、不予承认理由的证明责任503

三、《纽约公约》对废弃“双重许可”的规定504

四、《纽约公约》未规定拒绝承认裁决的义务505

五、仲裁员裁定的实体问题不接受司法审查505

第五节 拒绝承认国际仲裁裁决的事由507

一、仲裁协议无效508

1.基本原则509

2.证明责任510

3.管辖权裁决的排他效力510

4.弃权511

二、超越权限512

三、当事人被拒绝给予陈述案情的机会515

1.基本原则515

2.当事人意思自治和仲裁庭的程序裁量权516

3.准据法517

4.弃权和抗辩排除519

四、仲裁中的程序不正当行为520

1.当事人约定的仲裁程序521

2.当事人约定的仲裁程序和仲裁地的强行法522

3.仲裁地的程序性法律523

4.弃权和抗辩排除524

五、欠缺独立性、偏私、仲裁员的不当行为和欺诈525

1.基本原则526

2.仲裁机构预先异议的影响527

3.弃权528

六、在仲裁地已被撤销的裁决529

七、无“约束力”的裁决529

八、违反公共秩序的裁决531

1.基本原则532

2.准据法532

3.对公共秩序的限制倾向533

九、仲裁“不能解决”的裁决535

第六节 申请承认或执行国际仲裁裁决的地点限制537

一、《纽约公约》对申请承认和执行仲裁裁决的地点无限制537

二、国内法对申请承认和执行仲裁裁决的地点的限制537

第七节 因在仲裁地申请撤销裁决而导致的延缓承认裁决程序539

第十八章 投资者与国家间以及国与国之间的仲裁542

第一节 投资者与国家间的仲裁542

一、引论542

1.现代境外投资条约543

(1)《华盛顿公约》544

(2)《北美自由贸易协定》545

(3)《东南亚国家联盟投资综合协议》546

(4)《能源宪章条约》547

(5)双边投资协定547

(6)投资保护立法549

2.投资者与国家间仲裁的特征549

3.投资者与国家间仲裁的兴起552

4.对于投资者与国家间仲裁的批评554

二、投资仲裁的管辖权问题555

1.国际投资争端解决中心管辖权要件555

(1)投资引起的法律争端555

(2)国籍要件556

(3)国际投资争端解决中心仲裁的书面合意559

(4)国际投资争端解决中心附加便利规则561

2.双边投资协定的管辖权要件562

(1)无须东道国的额外同意562

(2)国籍要件562

(3)投资563

(4)符合东道国的法律规定563

(5)例外事项563

3.争议事由知悉与其他要件563

(1)争议事由知悉与“冷静”期564

(2)“岔路口”条款564

(3)穷尽东道国救济要件564

三、“保护伞条款”565

四、投资者与国家争端中的实体问题566

1.投资者与国家间仲裁中的实体索赔主张567

2.投资者与国家间仲裁的抗辩572

五、投资者与国家间仲裁的程序576

六、投资仲裁的适用法577

七、仲裁裁决终局性577

1.国际投资争端解决中心裁决578

2.非国际投资争端解决中心裁决578

八、裁决执行579

第二节 国家与国家间的仲裁579

一、历史背景580

二、国家间仲裁的原因581

三、国与国之间仲裁的管辖权582

四、国与国之间仲裁的程序584

五、国与国之间仲裁的适用法585

六、裁决的终局性与执行585

附录一 《联合国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纽约公约》)587

附录二 《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国际商事仲裁示范法》(2006年修订)592

附录三 《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国际商事仲裁示范法》598

索引6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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