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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 下
  • 伟恩·R·拉费弗 杰罗德·H·伊斯雷尔 南西·J·金著;卞建林 沙丽金等译 著
  • 出版社: 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 ISBN:7562025312
  • 出版时间:2003
  • 标注页数:1624页
  • 文件大小:53MB
  • 文件页数:844页
  • 主题词:刑事诉讼法-研究-美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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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书目录

第一节 被告人受大陪审团审查起诉的权利803

一、第五修正案权利:历史803

目录803

下册803

第十五章 大陪审团审查803

二、第五修正案权利:范围804

三、第十四修正案正当程序805

四、大陪审团审查起诉的司法管辖区806

六、放弃大陪审团起诉和限制大陪审团起诉的司法管辖区808

五、限制大陪审团起诉的司法管辖区808

七、检察官诉状州809

二、对证据的控制810

一、大陪审团的组成810

第二节 大陪审团审查的构造810

三、预期被告的证言811

四、证据规则812

六、证据的量813

五、法律建议813

九、保密的要求814

八、证据的重新提出814

七、大陪审团的起诉决定814

十、大陪审团记录816

一、正在进行的争论817

第三节 大陪审团的效力817

二、统计819

四、司法的反应820

三、审查的差异820

一、大陪审团挑选程序821

第四节 基于大陪审团组成对起诉状的质疑821

二、反对的程序和时间822

三、平等保护的要求823

四、公平抽样要求824

五、对挑选陪审团主席的宪法性质疑826

七、陪审员的偏见828

六、违反成文法828

九、起诉后的审查830

八、起诉前的公开830

一、联邦标准:科斯特洛规则832

第五节 基于证据理由对起诉状的质疑832

二、联邦标准:科斯特洛案“错误行为的例外”834

三、州的标准839

一、起诉错误行为840

第六节 对错误行为的质疑:一般原则840

二、联邦标准;威廉姆斯案的限制842

四、偏见的要求844

三、陪审员的错误844

五、诺瓦斯科蒂亚银行案的偏见标准846

六、定罪后的审查848

二、有偏见的评论和检察官起诉851

一、异议的范围851

第七节 普通起诉错误行为的请求851

四、违反被告的证人权利854

三、检察官其他作用的假设854

五、提交证据时的欺骗855

六、没有提出已知的无罪证据856

七、错误的法律建议857

八、未被授权者的出席858

一、区别审判地点和管辖权860

第一节 审判地点:一般原则860

第十六章 起诉地点的确定860

二、区别邻近地区861

三、“犯罪实施”准则866

四、多地点犯罪868

五、特殊立法870

六、共同诉讼和审判地点872

七、审判地点的证明873

一、重复性问题874

第二节 适用犯罪实施准则874

二、严格法条主义876

三、宪法政策879

四、实质性接触881

五、运输犯罪884

六、多方参与人885

二、基于被告人动议的“公正审判”之审判地点的改变887

一、多样性887

第三节 审判地点的改变887

三、基于被告人动议的便利性之审判地点的改变888

四、基于公诉方动议的“公正审判”之审判地点的改变889

五、基于公诉方动议的便利性审判地点的改变890

六、基于法院动议的审判地点的改变891

七、转移地区的挑选892

一、合并起诉:牵连犯罪895

第一节 犯罪的合并起诉与分离诉讼895

第十七章 起诉范围:合并起诉与分离诉讼895

三、分离诉讼:独立辩护896

二、合并起诉:相似特征的犯罪896

四、分离诉讼:其他犯罪的证据897

一、被告人的合并起诉898

第二节 被告人的合并起诉和分离诉讼898

五、分离诉讼:证据累积898

六、作为权利的分离诉讼898

二、分离诉讼:共同被告人的归罪供述900

三、分离诉讼:共同被告人的证言导致无罪904

四、分离诉讼:矛盾辩护和策略905

五、分离诉讼:联合定罪906

一、法院合并和分离的权力907

第三节 合并起诉和分离诉讼:程序审查907

六、分离诉讼:证据混合907

七、作为权利的分离诉讼907

二、错误合并908

三、不能证明合并基础909

五、对损害请求的上诉审查910

四、放弃或者丧失权利910

一、附属性禁止反言911

第四节 没有把相关诉讼合并911

二、禁止双重归罪:同一犯罪916

三、“同一罪行”合并923

二、相涉利益925

一、总论925

第十八章 迅速审判和其他快速处理925

第一节 迅速审判的宪法性权利925

三、权利附随的时间927

五、违反该权利的救济929

四、权利的放弃或丧失929

一、巴克案930

第二节 宪法性平衡检验930

二、迟延期的长短931

三、迟延理由933

四、被告主张权利的责任934

五、受到损害935

二、1974年《联邦迅速审判法案》936

一、必要性936

第三节 迅速审判的立法规定和法庭规则936

三、各州的规定939

一、宪法性权利940

第四节 在押的被告人940

二、1974年《联邦迅速审判法案》942

三、关于监禁人的州际协定943

四、《对监禁人的统一强制处置法案》944

一、成文法的限制945

第五节 针对其他迅速处置的权利945

二、非宪法性的指控前迟延947

三、审判后的迟延949

一、普通法上的专业性要求955

第一节 对诉状要求的放宽955

第四编 对抗制及有罪判决和无罪判决955

第十九章 刑事诉状955

二、进行改革的最初尝试956

四、成功的改革957

三、简式诉状运动957

一、功能性分析960

第二节 诉状的功能960

二、禁止双重归罪的保护961

三、提供告知962

四、方便司法审查963

五、提供司法管辖权方面的根据964

六、对被告人得到大陪审团指控这一权利的保障965

一、没有声明基本要素967

第三节 基本的诉状瑕疵967

二、事实特定性969

四、形式上的瑕疵972

三、多项指控和重复指控972

五、迟到的异议973

一、诉状的本质974

第四节 详情诉状974

二、签发诉状的标准975

二、侵权/不同犯罪的标准977

一、诉状的不同用途977

第五节 诉状修正977

四、贝恩规则980

三、形式和内容的区别980

二、伯杰标准984

一、对不一致的质疑984

第六节 不一致984

三、结构性修正限制986

一、与普通法的分离989

第一节 证据知悉的发展过程989

第二十章 证据知悉和证据展示989

二、争论990

三、结果993

一、“普通法”管辖区994

第二节 证据展示法的结构994

四、证据展示的“双向”运动994

三、证据展示规定的实现995

二、法庭规则和制定法995

五、取证996

四、其他证据知悉途径996

二、书面或记录之陈述998

一、控方证据掌握或控制998

第三节 辩方证据知悉998

三、被告人陈述1000

四、共犯的陈述1001

六、科学报告1002

五、犯罪记录1002

七、文件与实物1003

八、证人名单1004

九、证人陈述1005

十、工作记录展示例外1006

十一、警察报告1008

十三、宪法审查1009

十二、保护令1009

一、正当程序1011

第四节 对庭前辩方证据展示的宪法限制1011

二、自我归罪:非证言性展示1012

三、自我归罪:证言性展示1013

四、自我归罪:加速原则1014

五、自我归罪:以精神不健全为辩护理由的特定案件1017

六、第六修正案之限制1018

七、有条件的证据知悉1020

一、获得证据的不同规定1021

第五节 控诉方证据知悉之规定1021

二、不在犯罪现场的规定1022

五、证人名单1023

四、辩护之认知1023

三、精神不健全及其他相关辩护1023

六、证人陈述1024

八、科学报告1025

七、文件和实物1025

一、范围1026

第六节 制裁1026

二、控方对展示的违反1027

三、辩方对展示的违反1031

一、辩诉交易制度的形式1034

第一节 认罪协商制度1034

第二十一章 有罪答辩1034

二、辩诉交易制度的发展1035

四、正确而公正的结果1036

三、辩诉交易的便捷性1036

五、差异性的问题1037

七、对辩诉交易的禁止1041

六、辩诉交易的其他积极特征和消极后果1041

八、辩诉交易与《联邦量刑规则》1042

一、成文法中对认罪的诱导1044

第二节 被保留的、被打破的、被驳回的以及不存在的交易1044

二、检察官的诱导1047

三、法官的诱导1052

四、破裂的交易1056

五、对破裂交易的救济1061

六、撤回的要约1064

七、没有实现的期望1065

八、对交易中做出的陈述的接受1067

一、在辩诉交易中获得律师帮助的权利1069

第三节 律师和法官在辩诉交易中的责任1069

二、辩护律师的有效帮助1070

三、检察官的交易技巧1074

四、司法对辩诉交易的介入1076

五、对让步的司法评价1078

一、传讯;答辩的替代性措施1080

第四节 对被告人答辩的接受1080

二、对答辩的自愿性及做出答辩的被告人的能力的判断1082

三、对是否理解指控的判断1083

四、对被告人是否理解可能产生的后果的判断1086

五、对被告人是否理解自己放弃的权利的判断1088

六、对答辩的事实性基础的判断1089

七、对辩诉交易的遵从1091

一、答辩的撤回1093

第五节 对有罪答辩的抗辩1093

二、对答辩的其他抗辩1095

三、违反答辩接受程序的意义1096

四、遵从答辩接受程序的意义1097

五、撤回或推翻答辩的效果1099

六、答辩的撤回或推翻以及相关陈述的可接受性1103

一、由于做出有罪答辩而被放弃或丧失的权利1104

第六节 有罪答辩的效果1104

二、附条件的答辩1109

三、基于约定事实的审判1110

一、通常情况:对州的适用性1111

第一节 获得陪审团审判的权利1111

第二十二章 获得陪审团和公正法官审判的权利1111

二、轻罪1112

四、陪审团的规模1117

三、非刑事审判1117

五、全体一致的意见1119

六、重新审判1120

七、陪审团对法令的拒绝执行1121

八、对陪审团审判的放弃1123

一、联邦司法体制中挑选陪审员的程序1125

第二节 对候任陪审员的挑选1125

二、州司法体制中挑选陪审员的程序1126

三、对平等保护的否定1127

四、“公正的全面代表”要求1129

五、附近地区1133

一、预先审核的性质1134

第三节 预先审核;回避1134

六、对陪审团人选提出的回避1134

二、控辩双方对信息的接触1138

三、有因回避1140

四、强制回避1147

五、替补陪审员1153

一、由公正的法官审判的权利1155

第四节 法官的回避1155

二、有因回避1156

四、强制回避1157

三、法官的自行回避1157

五、对法官的替换1158

二、限制公开陈述1159

一、倾向性宣传问题1159

第二十三章 审判公正与新闻自由1159

第一节 防止倾向性宣传1159

三、限制媒体1171

四、不公开程序:第一修正案的信息获知权1173

五、不公开程序:对第一修正案权利的限制1178

一、依辩方动议变更审判地1182

第二节 克服倾向性宣传1182

三、陪审团召集令的变更1185

二、无辩方动议而变更审判地1185

五、分别审理1186

四、诉讼延期1186

六、陪审团选任1187

七、警告或隔离陪审团1192

一、法庭内的新闻工作者1193

第三节 庭审中的行为1193

八、免除陪审员1193

二、电子报道和摄影报道的范围1194

一、权利的本质1196

第一节 获得公开审判的权利1196

第二十四章 刑事审判1196

二、正当的不公开审判之情况1197

一、出庭权的根源和范围1198

第二节 被告人出庭1198

三、妨碍法庭审理的被告人:因行为而丧失1200

二、一般无害错误和弃权1200

四、因自愿缺席而丧失1201

五、出庭的偏见情形1202

一、宪法依据1204

第三节 被告人取得证据的权利1204

二、正当程序义务:展示对被告人有利的证据1206

三、展示证人陈述——詹克斯法案1215

四、纠正虚假证据的责任1217

五、政府保存证据的义务1219

六、辩方使用传票1221

七、帮助辩方获得证据1223

八、政府干预辩方证据取得1225

九、辩方证人豁免1226

一、证据规则1227

第四节 证据的出示1227

三、证人强行主张特权1228

二、交叉询问1228

四、证人的隔离1229

一、不作证的权利1231

第五节 被告人保持沉默和作证的权利1231

二、对被告人沉默的评论1234

三、对被告人沉默的指示1235

四、被告人作证的权利1236

二、直接无罪裁决的动议1237

一、独任法官审理1237

第六节 初审法院的证据评价1237

三、充足性标准1238

一、开庭陈述1239

第七节律师辩论1239

四、证据的概括和评价1239

三、终结辩论的顺序1241

二、终结辩论1241

四、检察官和辩护律师的作用1242

五、禁止性辩论1243

六、招致回应1245

八、正当程序1246

七、异议1246

九、审查标准1247

三、多理由裁决1248

二、一般被包含的较轻犯罪1248

第八节 陪审团指示1248

一、指示内容1248

三、界定一般被包含的较轻犯罪1250

四、较轻犯罪指示的权利1254

一、隔离陪审团1257

第九节 陪审团程序1257

二、陪审团问题和笔记1258

四、陷入僵局的陪审团1259

三、带入陪审团评议室的物品1259

六、陪审团的不正当行为1261

五、逐一询问陪审团成员1261

七、陪审员就不正当行为所作的证言的限制1264

一、特殊裁决和特殊质询1265

第十节 陪审团裁决1265

二、不一致裁决、裁定1267

四、局部裁决1271

二、重新审判1272

一、无罪判决1272

第十一节 裁决后动议1272

三、新发现的证据1273

一、导论1274

第一节 保障的范围1274

第二十五章禁止双重危险1274

二、政策和沿革1275

三、可适用的程序1277

四、危险存在的情形1282

五、危险的终止1285

六、同一罪行1286

七、重新起诉:概览1287

一、征得被告人同意1288

第二节 无效审判之后的重新起诉1288

二、受刺激的无效审判动议1290

三、“明显之必要”标准1291

四、明显之必要和对无效审判的替代1292

五、明显之必要和初审法院的自由裁量权1295

六、与无效审判相似的驳回1297

一、驳回1298

第三节 宣告无罪或者驳回之后的重新起诉1298

二、陪审团宣告的无罪1300

三、法官宣告的无罪1301

五、定罪判决之后的宣告无罪1302

四、危险之前的“宣告无罪”1302

一、一般规则1304

第四节 定罪之后的重新起诉1304

二、证据不足的例外情形1305

三、充足性之定义1307

四、如默示无罪的定罪1308

一、州起诉之后的联邦重新起诉1310

第五节 由不同司法管辖区启动的重新起诉1310

三、州与州之间和州与市之间1312

二、联邦起诉之后的州重新起诉1312

一、结构和程序1314

第一节 科刑程序的立法结构:制裁1314

第二十六章 科刑程序1314

二、死刑1315

三、监禁1318

五、中间制裁1320

四、社区改造1320

六、经济制裁1322

二、陪审团科刑1324

一、法官科刑1324

第二节 科刑程序的立法结构:科刑权的配置1324

三、行政机构决定1327

一、未受指导的自由裁量权1334

第三节 司法自由裁量权的指导1334

三、强制性最低科刑1335

二、对未受指导的自由裁量权的质疑1335

四、推定科刑1336

五、科刑准则1337

六、合并科刑和连续科刑1339

七、上诉复审1340

一、威廉斯诉纽约案1342

第四节 正当程序:科刑程序的框架1342

二、相关信息的范围1344

三、基于被告人程序权利行使的审议1347

四、告知1351

五、获得律师帮助权1355

六、保证科刑信息的可靠性1356

七、接受听审权:科刑前陈述权和提供反证权1359

八、举证责任1362

九、提升对构成单独罪行例外性加重科刑的保护力度1364

一、证据标准1367

第五节 科刑信息1367

二、科刑前报告1368

三、科刑前报告的开示1370

四、被害人有影响力的陈述1371

一、特殊科刑和特殊程序1372

第六节 特殊科刑1372

二、累犯法律1373

四、刑事没收1375

三、损害赔偿1375

一、再判决后的重新科刑1377

第七节 重新科刑:双重危险1377

五、危险犯1377

二、重新科刑和科刑上诉1379

三、承审法官的重新科刑1380

四、基于其他犯罪行为的科刑1385

一、报复性科刑推定:皮尔斯案件的裁决1386

第八节 重新科刑:对报复的禁止1386

二、对皮尔斯推定的反驳1387

三、在其他重新科刑的科刑背景中应用皮尔斯推定1389

一、非联邦宪法性权利1393

第一节 宪法对于被告人上诉权的保护1393

第二十七章 上诉1393

二、宪法对于法定上诉权利的保护1394

二、基础性政策和法定例外1395

一、对于终审判决的法定要求1395

第二节 辨方上诉和终审规则1395

三、附属命令1397

四、独立程序1402

五、大陪审团程序1403

一、宪法上的限制1404

第三节 控方上诉1404

二、需要特别的法定授权1405

三、审前判决1406

四、附加后危险判决1408

二、禁令和执行职务令:传统上的限制和现代的发展1409

一、一般意义上的特别令状1409

第四节 通过令状进行的审查1409

四、控方的申请1410

三、刑事案件中对令状的限制1410

一、无意义的案件1412

第五节 上诉审查的范围1412

二、合并判刑理论1415

三、上诉权的放弃或丧失1416

四、明显的错误1418

一、无害错误审查的来源1420

第六节 无害的错误1420

二、非宪法性错误的标准1421

三、对违反宪法行为的适用1424

四、无害的错误还是自动推翻原判1426

五、对宪法性错误适用合理怀疑标准1433

一、间接救济的性质1436

第一节 间接救济的现状的历史1436

第二十八章 间接救济1436

二、普通法人身保护令1437

一、宪法性权利还是立法恩惠1438

第二节 制定法结构和人身保护政策1438

二、制定法框架:从1867年法案到1996年法案1439

三、当今的制定法1440

四、制定法框架内的平衡1441

五、人身保护审查模式之比较1443

一、可审理的纷争:事关羁押的请求1446

第三节 可审理的请求1446

二、宪法性——司法性瑕疵1449

三、一般的宪法性请求:从布劳恩诉艾伦案到斯通诉鲍威尔案1452

四、后斯通时期的裁决和1996年的修正案1455

五、充分、公正诉讼的机会1458

六、“明显无辜”请求赫瑞拉案件1459

七、关于保护人身保护审查的无害错误1460

一、在州法院疏忽的请求-政策的争论1462

第四节 因州程序疏失而排除的请求1462

二、“充分的州理由”标准1463

三、“蓄意规避”标准的发展1464

四、“原因和损害”标准的入替1465

五、原因之含义1468

六、损害之定义1471

七、司法不公例外1472

八、1996年修正后的程序性疏失1475

一、州救济的耗尽1476

第五节 因过早、连续或迟延的申请而被排除的请求1476

二、提出请求的时间限制1480

三、连续请求:提出申请前的预先主张1481

四、权利的滥用:第二次或连续性申请中的新主张1483

一、联邦人身审法院角色的转换1486

第六节 对人身保护审查的宪法解释1486

五、新“守护”条款1486

二、蒂格案件和州有罪判决新规则的应用1487

三、州有罪判决成为终审判决的确定1488

四、新规则的概念1489

五、蒂格例外1491

六、法律和事实问题的混合1493

七、1996年修订案后,州法院判决的审查1494

一、州事实发现的特殊地位1497

第七节 事实发现和证据听审1497

二、事实疏失:当相关事实在州法院没有被发现1498

三、对州法院的事实裁决推定正确1499

四、将事实裁决同混合事实与法律问题的裁决相区别。1501

五、证据开示1503

案例表1505

索引1566

术语表15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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