图书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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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国民法典
  • 马青民译 著
  • 出版社: 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
  • ISBN:6209·15
  • 出版时间:1982
  • 标注页数:428页
  • 文件大小:15MB
  • 文件页数:460页
  • 主题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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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书目录

前言页1

总则2

法律的公布、效力及其适用(1-6)2

第一卷 人4

第一编 民事权利的享有及丧失(7-33)4

第一章 民事权利的享有(7-16)4

第二章 民事权利的丧失(17-33)4

第一节 因丧失法国人资格而丧失民事权利(17-21)4

第二节 因司法判罪而剥夺民事权利(22-23)4

第一章 一般规定(34-54)7

第二章 出生证书(55-62)9

第三章 结婚证书(63-76)13

第四章 死亡证书(77-92)17

第五章 关于军人及海员在某些特殊情况下的身份证书(93-97)18

第六章 在外国出生、取得或恢复法国国籍者的身份(99-98-4)19

第七章 身份证书的订正(99-101)20

第二编 身份证书(34-101)20

第三编 住所(102-111)22

第一章 失踪的推定(112-121)24

第二章 失踪宣告(122-132)26

第四编 失踪者(112-132)26

第一章 结婚的资格及要件(144-164)30

第二章 举行结婚的手续(165-171)31

第三章 婚姻异议(172-179)33

第四章 婚姻无效之诉(180-202)36

第五章 婚姻所生的义务(203-211)37

第五编 婚姻(144-228)41

第六章 夫妻相互的相利与义务(212-226)41

第七章 婚姻的解除(227)41

第八章 再婚(228)41

1--夫妻双方共同请求的离婚(230-232)42

2--一方请求而另一方同意的离婚(233-236)43

第一节 双方互相同意的离婚(230-236)43

第二节 共同生活破裂的离婚(237-241)44

第三节 因错误而离婚(242-246)45

第一章 离婚的情形(229-246)45

第一节 一般规定(247-250)46

第二节 调解(251-252-3)47

第四节 证据(259-259-3)48

第三节 临时措施(253-258)48

第六编 离婚(229-259-3)48

第二章 离婚的诉讼程序(247-259-3)48

第一节 离婚效果产生的日期(260-262-2)49

1--一般规定(263-264)50

2--离婚各种情况的后果(265-269)51

3--赔偿金(270-280-1)53

第二节 对夫妻双方离婚的后果(263-285-1)54

4--离婚后救助的义务(281-285)54

5--住所(285-1)54

第三节 离婚对子女的后果(286-295)56

第三章 离婚的后果(260-295)56

第一节 分居的情况及诉讼程序(296-298)57

第二节 分居的后果(299-304)57

第四章 分居(296-309)58

第三节 分居的终止(305-309)58

第五章 有关离婚及分居法律上的冲突(310)58

第一节 血缘关系的推定(311-311-3)59

第一章 对婚生或非婚生血缘关系的共同规定(311-311-18)61

第二节 关于血缘关系的诉讼(311-4-311-13)61

第三节 有关确定血缘关系的法律冲突(311-14-311-18)61

第一节 父子(女)关系的推定(312-318-2)63

第二节 婚生子女关系的证明(319-328)65

1--因父母结婚取得婚生子女资格(331-332-1)66

2--因司法判决取得婚生子女资格(333-333-6)67

第三节 非婚生子女取得婚生子女资格(329-333-6)67

第二章 婚生女子(312-333-6)67

第一节 非婚生血缘关系的效力及其确立的一般方式(334-334-10)68

第二节 对非婚生子女的承认(335-339)69

第七编 血缘关系(311-342)71

第三节 请求确认父子关系或母子关系的诉讼(340-341)71

第三章 非婚生子女(334-342-8)72

第四节 为取得补助金的诉讼(342-342-8)72

第一节 完全收养的条件(343-350)75

第二节 完全收养的安置及完全收养的判决(351-354)77

第一章 完全收养(343-359)78

第三节 完全收养的效果(355-359)78

第一节 需要的条件与判决(360-362)78

第八编 收养子女(343-370-2)80

第二章 单纯收养(360-370-2)80

第二节 单纯收养的效果(363-370-2)80

第一节 亲权的行使(372-374-2)83

第二节 对教育的合法干预(375-375-8)85

第三节 亲权的移转(376-377-3)86

第一章 对子女本人的亲权(371-381)87

第四节 亲权的丧失与部分撤消(378-381)87

第九编 亲权(371-387)88

第二章 对子女财产的亲权(382-387)88

第一章 未成年(388)89

第一节 法定管理或监护的情况(389-392)91

1--监护法官(393-396)92

2--监护人(397-406)93

3--亲属会议(407-416)94

4--其它监护机构(417-426)96

第二节 监护的组织(393-448)98

5--监护的任务(427-448)98

第三节 监护的作用(449-468)103

第四节 监护账目及责任(469-476)105

第二章 监护(389-476)105

第十编 未成年、监护及解除亲权(388-487)106

第三章 解除亲权(476-487)106

第一章 一般规定(488-490-3)108

第二章 受司法保护的成年人(491-491-6)109

第三章 受监护的成年人(492-507)112

第十一编 成年及受法律保护的成年人(488-514)114

第四章 财产受管理的成年人(508-514)114

第一章 不动产(517-526)117

第二章 动产(527-536)118

第三章 财产与其占有人的关系(537-543)119

第二卷 财产及对于所有权的各种变更119

第一编 财产的分类(516-543)119

第一章 关于物所产生之物的添附权(547-550)120

第一节 关于不动产的添附权(552-564)123

第二编 所有权(544-577)125

第二章 物的附加及归并的添附权(551-557)125

第二节 关于动产的添附权(565-577)125

第一节 用益权人的权利(582-599)128

第二节 用益权人的义务(600-616)131

第三节 用益权的消灭(617-624)132

第一章 用益权(578-624)132

第二章 使用权及居住权(625-636)133

第三编 用益权、使用权及居住权(578-636)133

第一章 由现场的自然情况所产生的役权(640-648)135

第二节 某些建筑所需的距离与中间的设施物(674)139

第一节 共有分界墙与分界沟(653-673)139

第三节 对邻人所有产业的眺望(675-680)141

第四节 檐滴(681)141

第二章 法律规定的役权(649-685-1)142

第五节 通行权(682-685-1)142

第一节 对产业设立的各种役权(686-689)142

第二节 役权如何设立(690-696)143

第三节 享有役权的土地所有人的权利(697-702)144

第四编 役权或地役权(637-710)145

第三章 由人的行为设立的役权(686-710)145

第四节 役权如何消灭(703-710)145

第三卷 取得财产的各种方法146

总则(711-717)146

第一章 继承的开始和继承人的占有遗产(718-724)147

第二章 取得继承的资格(725-730)148

第一节 一般规定(731-738)150

第二节 代位继承(739-744)151

第三节 归属于直系卑血亲的遗产(745)151

第四节 归属于直系尊血亲的遗产(746-749)152

第五节 旁系继承(750-755)153

第六节 非婚生血缘关系产生的继承权利(756-764)155

第三章 继承的各种顺序(731-767)156

第七节 生存的配偶的权利(765-767)156

第四章 国家的权利(768-773)158

第一节 遗产的接受(774-783)159

第二节 遗产的放弃(784-792)160

第五章 遗产的接受与放弃(774-814)163

第三节 有限责任继承、其效果以及享有有限责任继承权的继承人的义务(793-810)163

第四节 无人继承的遗产(811-814)163

第一节 遗产的共有及分割之诉(815-842)176

第二节 对于有继承权人的赠与物的返还、归人及减除(843-869)181

第三节 债务的清偿(870-882)183

第四节 分割的效力及分配份的担保(883-886)184

第六章 遗产的分割及返还(815-892)185

第五节 分割的取消(887-892)185

第一编 继承(718-892)185

第一章 一般规定(893-900-1)186

第二章 以生前赠与方式或以遗嘱方式处分或承受财产的能力(901-912)188

第一节 有权处分的财产部分(913-919)190

第三章 有权处分的财产部分和减除(913-930)192

第二节 赠与或遗赠的减除(920-930)192

第一节 生前赠与的方式(931-952)195

第四章 生前赠与(931-966)198

第二节 生前赠与不得撤消的规定的例外(953-966)198

第一节 关于遗嘱形式的一般规定(967-980)200

第三节 指定继承人和一般遗赠(1002)204

第二节 关于某些遗嘱形式的特别规定(981-1001)204

第四节 概括遗赠(1003-1009)205

第五节 部分概括遗赠(1010-1013)206

第六节 特定遗赠(1014-1024)208

第七节 遗嘱执行人(1025-1034)209

第五章 遗嘱处分(967-1047)210

第八节 遗嘱的取消及失效(1035-1047)210

第六章 许可赠与人或遗嘱人的孙子女或其兄弟姊妹的子女受益的处分(1048-1074)214

第一节 赠与分割(1076-1078-3)216

第七章 由直系尊血亲所进行的分割(1075-1080)217

第二节 遗嘱分割(1079-1080)217

第八章 以夫妻财产契约对夫妻及其婚后将生子女所作的赠与(1081-1090)218

第二编 生前赠与及遗嘱(893-1100)221

第九章 夫妻间以夫妻财产契约或在婚姻期间的赠与(1091-1100)221

第一章 预备性条款(1101-1107)222

第一节 同意(1109-1122)224

第二节 缔约当事人的能力(1123-1125-1)224

第二章 契约有效成立的要件(1108-1133)225

第三节 契约的标的与客体(1126-1130)225

第四节 原因(1131-1133)225

第一节 一般规定(1134-1135)226

第二节 给付的债务(1136-1141)227

第三节 作为或不作为的债务(1142-1145)227

第四节 因不履行债务而发生的损害赔偿(1146-1155)229

第五节 契约的解释(1156-1164)229

第三章 债的效果(1134-1167)230

第六节 契约对于第三人的效果(1165-1167)230

1--条件的一般规定及条件的种类(1168-1180)231

3--解除条件(1183-1184)232

2--暂停实行的条件(1181-1182)232

第一节 附条件的债务(1168-1184)232

第二节 定期的债(1185-1188)233

第三节 选择的债(1189-1196)234

1--债权人间的连带关系(1197-1199)234

第四节 连带的债(1197-1216)236

2--债务人间的连带关系(1200-1216)236

第五节 可分的债及不可分的债(1217-1219)237

1--可分的债的效果(1220-1221)237

2--不可分的债的效果(1222-1225)238

第四章 债务的种类(1168-1233)239

第六节 附违约处罚条款的债(1226-1233)239

1--一般清偿(1235-1248)242

3--清偿的指定(1253-1256)243

2--代位清偿(1249-1252)243

4-提供清偿及提存(1257-1264)245

第一节 清偿(1235-1270)246

5--财产的让与(1265-1270)246

第二节 债的更新(1271-1281)247

第三节 债务的免除(1282-1288)248

第四节 抵销(1289-1299)250

第五节 混同(1300-1301)250

第六节 标的物的灭失(1302-1303)251

第五章 债的消灭(1234-1314)252

第七节 契约无效或取消契约之诉(1304-1314)252

1--公证书(1317-1321)253

2--私证书(1322-1332)255

3--尺码(1333)255

4--证书的抄本(1334-1336)256

第一节 书证(1317-1340)257

5--追认或确认证书(1337-1340)257

第二节 人证(1341-1348)258

第三节 推定(1349-1353)259

1--法律上的推定(1350-1352)259

2--非法律上的推定(1353)259

第四节 当事人的自认(1354-1356)260

第六章 债务及清偿的证明(1315-1369)261

第三编 契约或合意之债的一般规定(1101-1369)261

第五节 宣誓(1357-1369)261

1--结局宣誓(1358-1365)261

2--依职权要求的宣誓(1366-1369)261

第一章 准契约(1371-1381)263

第二章 侵权行为与准侵权行为(1382-1386)264

第四编 非因合意而发生的义务(1370-1386)264

第一章 一般规定(1387-1399)268

1--共同财产的资产(1401-1408)270

第一节 构成共同财产的资产和债务(1401-1420)272

2--共同财产的债务(1409-1420)272

第二节 夫妻共同财产及个人财产的管理(1421-1440)276

1--共同财产解体的原因和分别财产(1441-1466)278

2--共同财产的结算及分割(1467-1481)281

第一部分 法定的共同财产制(1400-1496)282

第三节 共同财产的解体(1441-1496)282

3--分割后的债务及债务的分担(1482-1496)282

第一节 包括动产及结婚后取得的财产的共同财产制(1498-1502)284

2--互为代理的条款(1504)284

1--共同管理的条款(1503)284

3--统一管理的条款(1505-1510)285

第四节 先取权(1515-1519)286

第三节 以补偿金的方式先取财产的条款(1511-1514)286

第五节 不相等份额的条款(1520-1525)287

第六节 包括全部财产的共同财产制(1526-1535)288

第二章 共同财产制(1400-1535)288

第二部分 约定的共同财产制(1497-1535)288

第三章 分别财产制(1536-1568)290

第五编 夫妻财产契约及夫妻财产制(1387-1581)293

第四章 夫妻分享婚后所得的共同财产的财产制(1569-1581)293

第一章 买卖的性质及形式(1582-1593)295

第二章 有买卖能力之人(1594-1597)296

第三章 得为买卖标的之物(1598-1601)296

第三章 (乙)待建不动产的买卖(1601-1-1601-4)297

第一节 一般规定(1602-1603)298

第二节 交付(1604-1624)300

1--买卖标的物被追夺情况下的担保(1626-1640)302

第四章 出卖人的义务(1602-1649)304

第三节 担保(1625-1649)304

2--对买卖标的物瑕疵的担保(1641-1649)304

第五章 买受人的义务(1650-1657)305

第一节 买回权(1659-1673)307

第六章 买卖的取消及解除(1658-1685)309

第二节 因出卖人受低价损失而取消买卖(1674-1685)309

第七章 拍卖(1686-1688)309

第六编 买卖(1582-1701)310

第八章 债权及其它无形权利的转让(1689-1701)310

第七编 互易(1702-1707)311

第一章 一般规定(1708-1712)312

第一节 房屋及乡村财产租赁的一般规定(1714-1751)317

第二节 关于房屋租赁的特别规定(1752-1762)319

第三节 关于土地租赁的特别规定(1763-1778)321

第二章 物的租赁(1713-1778)321

第一节 仆人及工人的雇佣(1780-1781)322

第二节 水陆运输者(1782-1786)323

第三章 劳动力及技艺的雇佣(1779-1799)326

第三节 承包契约(1787-1799)326

第一节 一般规定(1800-1803)327

第二节 单纯的牲畜租养(1804-1817)328

第三节 合伙的牲畜租养(1818-1820)329

2--交付给佃农的牲畜租养(1827-1830)330

1--交付给土地承租人的牲畜租养(1821-1826)330

第五节 不恰当地称为牲畜租养的契约(1831)330

第四章 牲畜的租养(1800-1831)330

第八编 租赁契约(1708-1831)330

第四节 土地所有人将牲畜交其土地承租人或佃农租养(1821-1830)330

第八编(乙) 不动产推销契约(1831-1-1831-5)332

第一节 一般规定(1845-1845-1)340

第一章 一般规定(1832-1844-17)340

第三节 集体决定(1852-1854)342

第二节 经营(1846-1851)342

第四节 向合伙人汇报情况(1855-1856)343

第五节 合伙人对第三人的义务(1857-1860)343

第六节 股份的让与(1861-1868)345

第二章 民用合伙(1845-1870-1)346

第七节 合伙人的退出或死亡(1869-1870-1)346

第九编 合伙(1832-1873)348

第三章 隐名合伙(1871-1873)348

第一章 无用益权人时有关行使共有权利的契约(1873-2-1873-15)352

第九编(乙) 关于行使共有权利的契约(1873-1-1873-18)353

第二章 有用益权人时有关行使共有权利的契约(1873-16-1873-18)353

第一节 使用借贷的性质(1875-1879)354

第二节 借用人的义务(1880-1887)355

第三节 贷与人的义务(1888-1891)356

第一节 消费借贷的性质(1892-1897)356

第一章 使用借贷(1875-1891)356

第二节 贷与人的义务(1898-1901)357

第三节 借用人的义务(1902-1904)357

第十编 借贷(1874-1914)358

第三章 有息借贷(1905-1914)358

第一章 寄存及其种类(1915-1916)358

第一节 寄存契约的性质及种类(1917-1920)359

第二节 自愿寄存(1921-1926)359

第二章 消费借贷(1892-1940)361

第四节 寄存人的义务(1947-1948)362

第三节 受寄人的义务(1927-1946)362

第一节 讼争物保管的种类(1955)363

第五节 必然的寄存(1949-1954)363

第二章 通常寄存(1917-1954)363

第三章 讼争物的保管(1955-1963)364

第十一编 寄存及对讼争物的保管(1915-1963)364

第二节 讼争物的协议保管(1956-1960)364

第三节 法院命令对讼争物的保管(1961-1963)364

第一章 赌博及打赌(1965-1967)365

第十二编 射幸契约(1964-1983)367

第二章 终身定期金契约(1968-1983)367

第一节 契约有效的条件(1968-1976)367

第二节 契约当事人间契约的效果(1977-1983)367

第一章 委托的性质及方式(1984-1990)368

第二章 受托人的义务(1991-1997)369

第三章 委托人的义务(1998-2002)370

第十三编 委托(1984-2010)371

第四章 委托终止的各种方式(2003-2010)371

第一章 保证的性质及范围(2011-2020)372

第一节 债权人及保证人间的保证效果(2021-2027)374

第二节 债务人及保证人间的保证效果(2028-2032)374

第二章 保证的效果(2021-2033)375

第三节 共同保证人间的保证效果(2033)375

第三章 保证的消灭(2034-2039)375

第四章 法定保证人及法院指定的保证人(2040-2043)376

第十四编 保证(2011-2043)376

第十五编 和解(2044-2058)378

第十六编 仲裁(2059-2061)378

第十七编 质押(2071-2091)381

第一章 动产质权(2073-2084)381

第二章 不动产质权(2085-2091)381

第一节 对于动产的优先权(2100)383

第一章 一般规定(2092-2094)383

1--对于动产的一般优先权(2101)384

2--对某些动产的优先权(2102)385

第二节 对于不动产的特殊优先权(2103)387

第三节 对于不动产的一般优先权(2104-2105)389

第四节 保持优先权的方法(2106-2113)391

第二章 优先权(2095-2113)391

第一节 法定抵押权(2121-2122)392

第二节 裁判上的抵押权(2123)392

第四节 抵押权的顺位(2134)394

第三节 协议抵押权(2124-2133)394

第五节 夫妻间法定抵押权的特殊规定(2135-2142)398

第三章 抵押权(2114-2145)399

第六节 受监护人的法定抵押权的特殊规定(2143-2145)399

第四章 优先权和抵押权的登录方法(2146-2156)405

第一节 一般规定(2157-2162)406

第五章 登录的注销及缩减(2157-2165)407

第二节 夫妻及受监护人的抵押权的特别规定(2163-2165)407

第六章 优先权和抵押权对于占有优先权或抵押权标的物的第三人的效果(2166-2179)410

第七章 优先权和抵押权的消灭(2180)410

第八章 消除优先权和抵押权的方法(2181-2192)413

第九章 夫及监护人的不动产的抵押权未登录时消除抵押权的方法(2193-2195)414

第十八编 优先权及抵押权(2092-2203)416

第十章 登记簿的公布和登记员的责任(2196-2203)416

第二章 债权人的顺位及其分配价金(2218)418

第一章 强制执行(2204-2217)418

第十九编 强制执行及债权人间的顺位(2204-2218)418

第一章 一般规定(2219-2227)419

第二章 占有(2228-2235)420

第三章 阻止时效的原因(2236-2241)421

第一节 时效中断的原因(2242-2250)422

第四章 时效中断或停止的原因(2242-2259)423

第二节 时效停止的原因(2251-2259)423

第一节 一般规定(2260-2261)423

第二节 三十年时效(2262-2264)423

第三节 十年及二十年时效(2265-2270)424

第五章 时效期间(2260-2281)426

第四节 若干特别时效(2271-2281)426

第二十编 时效及占有(2219-2283)427

第六章 占有的保护(2282-2283)4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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