图书介绍

战争与和平法 第3卷2025|PDF|Epub|mobi|kindle电子书版本百度云盘下载

战争与和平法 第3卷
  • (荷)格劳秀斯 著
  • 出版社: 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 ISBN:9787562078265
  • 出版时间:2017
  • 标注页数:414页
  • 文件大小:50MB
  • 文件页数:448页
  • 主题词:战争法-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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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书目录

第一章 论自然法关于战争中允许实施什么行为的一般规则;兼评诈术与谎言1

一、论述的顺序安排1

二、规则一,为达到战争目的而必要的行为可以被允许;对此的解释1

三、规则二,战争的权利不但来自最初的战争理由,而且来自其后出现的理由2

四、规则三,尽管实施某些根据战争目的不允许的行为不构成犯罪,但需谨慎从事3

五、对为敌人提供物资的人采取什么行动可以被允许;区别及解释4

六、战争中使用诈术是否可以被允许8

七、被动行为中的诈术可以被允许10

八、主动行为中的诈术包括两种类型:第一类是行为中诈术的意义不受限制,第二类是行为中诈术的意义受约定的限制,第一类诈术应当被允许11

九、说明研究第二类诈术的困难14

十、并非使用任何被认为具有其他意义的表述都不可以被允许16

十一、不可以被允许的谎言的特征在于它侵犯了他人的权利;对此的解释18

十二、对婴儿和精神病患者所说的谎言可以被允许的观点应予支持19

十三、致使并非谈话对象的第三人受骗的谎言可以被允许;什么时候应当被允许20

十四、如果听话人希望听到这种言论,则对他所说的谎言可以被允许21

十五、讲话人利用其对臣民的优越权所说的谎言可以被允许22

十六、为挽救无辜者的生命或出于同样重要的理由所说的谎言可以被允许23

十七、有些学者认为对敌人所说的谎言可以被允许24

十八、谎言不能扩大适用于对承诺的表达25

十九、谎言不能扩大适用于誓约26

二十、即使对敌人也不使用诈术是更崇高和更符合基督教徒诚实品质的行为;对这种观点的比较说明26

二十一、不允许强迫任何人实施对我们有正当性但对他没有正当性的行为29

二十二、允许利用他人主动提供的帮助29

第二章 论根据万国法何时可因统治者的债务捕获臣民财产;兼论报复35

一、根据自然法,继承人以外的任何人都不对他人行为承担责任35

二、但根据万国法,臣民应该以其财产和行为为统治者的债务承担责任36

三、抓捕人质的事例38

四、捕获货物的事例39

五、权利主张被拒绝后可授权进行捕获;什么时候捕获被认为具有正当性;关于司法判决不能正当地授予或者剥夺一项权利的说明40

六、为报复进行抓捕不能成为剥夺他人生命的正当理由41

七、与捕获有关的国内法和万国法的区别42

第三章 论符合万国法的合法战争或公战;兼论宣战46

一、根据万国法,公战是不同国家之间的战争46

二、实施不法行为的国家与海盗或匪徒的区别47

三、情况有时会发生变化49

四、公战的本质特征是战争要得到主权权力的支持;如何理解这一点50

五、战争要求进行宣战50

六、宣战中符合自然法的因素和万国法特有的因素及其区别51

七、宣战有时是有条件的,有时是无条件的53

八、宣战中与国内法有关且不涉及万国法的因素是什么55

九、对任何人的宣战同时也是对站在他一边的臣民及盟友的宣战55

十、对任何人的宣战都不能被认为同时也是对后来成为其臣民和盟友之人的宣战;举例说明56

十一、宣战的原因是为了保证特定的效果56

十二、在其他战争中没有这样的效果57

十三、是否可以在宣战的同时开战57

十四、对侵犯使节权的人开战是否必须宣战58

第四章 论公战中杀死敌人的权利与对人身的其他暴力行为60

一、对公战效果的一般解释60

二、可以允许的行为有时指虽然存在道德过错但免受惩罚的行为,有时指尽管按照美德要求不应当去做但如果去做并不存在道德过错的行为;它们的区别及事例60

三、公战的一般效果是伤害敌人的行为可以免受惩罚63

四、为什么要承认这种效果63

五、关于这种效果的证据64

六、从允许伤害敌人的权利中派生出杀害或伤害敌人领土上所有人的权利66

七、在战争开始前进入交战国领土的外国人处于什么地位66

八、允许对敌人实施伤害的权利扩大适用于在任何地方的敌国臣民,除非外国的有关法律禁止这样做67

九、允许实施伤害的权利甚至扩大适用于妇女儿童68

十、允许实施伤害的权利甚至扩大适用于俘虏,而且没有时间限制69

十一、允许实施伤害的权利甚至扩大适用于请求投降但被拒绝的人70

十二、允许实施伤害的权利甚至扩大适用于无条件投降的人71

十三、认为允许实施伤害的权利来自报复、对方的顽抗及其他原因的观点不具有正当性71

十四、允许实施伤害的权利也扩大适用于人质72

十五、根据万国法,禁止用投毒的方法杀害敌人73

十六、根据万国法,禁止将毒药用于武器和水源74

十七、万国法不禁止使用其他方法污染水源75

十八、利用刺客进行暗杀是否违反万国法75

十九、强奸是否属于违反万国法的行为79

第五章 论对财产的破坏与抢劫86

一、敌人的财产可以被破坏和抢劫86

二、甚至敌人财产中的圣物也可以被破坏和抢劫;如何理解这一点86

三、具有纪念意义的敌人财产可以被破坏或抢劫,但须谨慎从事91

四、在上述对待敌人财产的问题上,在什么程度上允许使用诈术91

第六章 论取得在战争中捕获的财产的权利93

一、取得在战争中捕获的财产的自然法规则是什么93

二、取得在战争中捕获的财产的万国法规则是什么;引用证据说明94

三、根据万国法,什么时候人员或动产可以认为已被捕获97

四、根据万国法,什么时候可以认为领土已被取得98

五、不属于敌人的财产不能通过战争方式取得98

六、如何处理在敌人船上发现的货物99

七、根据万国法,敌人通过战争从他人手中取得的财产可以成为我们的财产;引用证据说明99

八、反驳从敌人手中捕获的财产即成为捕获者个人财产的观点101

九、根据自然法,对财产的占有及其所有权的取得可以通过他人完成102

十、战争中公共行为和私人行为的区别103

十一、领土应当由国家或者发动战争之人取得104

十二、通过个人行为捕获的动产可以成为捕获者的个人财产104

十三、如果国内法有不同规定,通过个人行为捕获的动产不能成为捕获者的个人财产105

十四、通过公共行为捕获的财产将成为国家或者发动战争之人的财产106

十五、军队统帅通常会被授予某种处置捕获的财产的决定权108

十六、军队统帅可以把捕获的财产转为公共财政收入109

十七、军队统帅可以把捕获的财产分给战士们;分配财产的方法110

十八、军队统帅可以允许战士们进行抢劫114

十九、军队统帅也可以把捕获的财产给予其他人116

二十、军队统帅可以把捕获的财产分为几份并以不同方法进行分配116

二十一、分配战利品时侵吞公物的行为118

二十二、对战利品的公共权利可以根据法律或者他人的意志做出调整119

二十三、战利品可以被授予盟友120

二十四、陆战和海战中的各种事例表明,战利品经常被授予臣民120

二十五、关于捕获财产规则的适用124

二十六、根据战争法,是否可以取得在交战国领土以外捕获的财产125

二十七、上述权利专属于公战126

第七章 论对战俘的权利134

一、根据自然法,在公战中被捕获的俘虏将成为奴隶134

二、俘虏的后代也将成为奴隶135

三、如何对待俘虏可以免受惩罚135

四、俘虏的所有财产(包括无形财产)都属于其主人136

五、为什么万国法就捕获者对俘虏的权利作出如此规定136

六、是否允许被捕获的俘虏逃跑138

七、是否允许被捕获的俘虏反抗其主人140

八、上述关于战俘的法律并非总是存在于所有国家之间141

九、上述关于战俘的法律现在不存在于基督教徒之间;兼论替代规则141

第八章 论对被征服者的统治权144

一、胜利者有时可以通过战争取得像授予国王或者人民那样的民事管理权;兼论取得这种权利的效果144

二、如果被征服国停止存在,胜利者可以像主人一样取得对该国人民的权利145

三、政府有时兼有两种权力146

四、胜利者也可以取得对一个民族的所有权,甚至无形权利的所有权;兼论色萨利人的书面债据146

第九章 论复境权150

一、“复境权”一词的起源150

二、复境权可能发生的情形151

三、复境权包括恢复某种状态和重新取得某些财产152

四、复境权存在于平时和战时;如果平时没有规定如何处理152

五、在战争进行期间,自由民在什么情况下可以根据复境权恢复其身份155

六、根据复境权,返回本国的自由民可以或者不可以重新取得什么权利156

七、他人可以重新取得针对根据复境权恢复自由民身份之人的权利156

八、为什么投降者不享有复境权156

九、在什么情况下国家享有复境权157

十、国内法对根据复境权恢复原有身份之人有什么规定158

十一、如何根据复境权重新取得奴隶,甚至逃跑的奴隶;如何重新取得被赎回的奴隶159

十二、是否可以根据复境权重新取得臣民161

十三、根据复境权重新取得领土161

十四、从前遵循的关于动产的区别163

十五、现代关于动产的法律规定是什么163

十六、对什么财产的重新取得不需要利用复境权164

十七、国内法规定对臣民的影响164

十八、复境权在并非敌人的国家之间如何适用165

十九、今天复境权在什么情况下可以适用166

第十章 论在非法战争中谨慎行事的义务169

一、在什么意义上荣誉感禁止实施法律允许实施的行为169

二、上述原则同样适用于我们所谓万国法允许的行为171

三、从是否具有道德上的非正义性的观点来看,在没有正当理由的非正义战争中实施的行为都是非正义的172

四、谁应该承担赔偿责任以及在什么范围内承担责任173

五、在非正义战争中捕获财产之人是否应该返还该财产173

六、是否占有在非正义战争中捕获的财产之人应该返还该财产174

第十一章 论在合法战争中对杀戮权利的节制177

一、合法战争中的某些行为有悖于道德正义的要求;解释惩罚的条件177

二、根据道德正义,谁可以被杀死178

三、任何人都不能因命运不济被正当地杀死,如被迫加入敌人阵营的人178

四、任何人都不应该因为介于命运不济和犯罪之间的过失而被正当地杀死;解释过失的性质181

五、区分应该对战争负责的始作俑者和追随者186

六、对于应该对战争负责的始作俑者,我们必须区分哪些理由可以接受,哪些不可以接受187

七、即使是对罪当处死的敌人,减轻对他们的惩罚经常也具有正当性189

八、每个人都必须尽可能谨慎行事以防造成无辜者死亡,即使是意外死亡192

九、儿童和老人通常应当被宽恕;除非犯有严重罪行,妇女也应当被宽恕192

十、从事宗教或者文学艺术事业之人应当被宽恕195

十一、农夫应当被宽恕196

十二、商人以及从事类似职业之人应当被宽恕196

十三、俘虏同样应当被宽恕197

十四、希望根据公平条件投降者应当被接纳199

十五、无条件投降者也应当被宽恕200

十六、如果俘虏或投降者此前未犯有严重罪行,则应该宽恕他们;如何理解这一点200

十七、如果犯罪者人数众多,正确的做法是宽恕他们202

十八、除非犯有罪行,人质不应当被处死203

十九、应当避免徒劳无益的战斗204

第十二章 论对破坏及类似行为的节制209

一、什么破坏行为以及破坏在什么程度上具有合法性209

二、如果有关地区有利于我们且不处于敌人的权力下,对破坏行为应当保持节制210

三、即使在取得暂时胜利的情况下,对破坏行为也应当保持节制213

四、如果敌人能从其他来源获得补给,应当对破坏行为保持节制214

五、如果财产本身不能用作战争资源,对它的破坏应当保持节制216

六、上述原则特别应该适用于宗教场所及其财产217

七、上述原则也应该适用于具有纪念意义的场所和财产219

八、对破坏财产保持节制可能带来的利益221

第十三章 论对被捕获财产的节制226

一、对于在战争中被捕获的敌国臣民财产,可以在不超过所欠债务的范围内占有226

二、不得为惩罚另一个人的犯罪而占有在战争中捕获的敌国臣民财产227

三、我们必须明确债务也包括在战时发生的负债;举例说明227

四、对被捕获财产存在一种不应该充分行使权利的人道义务228

第十四章 论对俘虏的节制230

一、根据道德正义,捕获俘虏在什么范围内可以被允许230

二、根据符合道德的正当权力,怎样对待奴隶可以被允许230

三、不允许杀害无辜的俘虏232

四、不允许对奴隶实施残酷惩罚233

五、不允许使奴隶承担繁重的劳役234

六、奴隶的积蓄什么情况下属于主人,什么情况下属于自己236

七、奴隶企图逃跑是否可以被允许239

八、奴隶的子女是否以及在什么程度上对主人负有义务240

九、不存在奴役俘虏习惯的国家的实践240

第十五章 论对取得主权的节制243

一、根据道德正义,取得主权在什么范围内可以被允许243

二、在行使取得被征服国主权的权利时能够保持节制值得赞赏243

三、或者使被征服者与征服者相融合244

四、或者把主权留给原来掌握它的人245

五、有时需要建立要塞以保障安全246

六、或者以征收贡赋与施加类似负担的方式保障安全247

七、对取得主权保持节制产生的利益247

八、举例说明并讨论改变被征服者政府形式的问题249

九、即使需要剥夺被征服者的主权,把一部分权利留给他们也是正确的249

十、或者的确应该把某种程度的自由留给被征服者250

十一、应该把某种程度的自由留给被征服者,特别是宗教信仰的自由251

十二、为什么对被征服者应该宽容251

第十六章 论对根据万国法不适用复境权的人与物的节制256

一、按照道德正义的要求,敌人在非法战争中从他人手中捕获的财产应当返还256

二、有关事例257

三、是否可以从返还的财产中进行任何扣除259

四、甚至被敌人以非正义方式征服的民族或者民族的组成部分也应该交还其原来的统治者260

五、返还义务何时终止260

六、对战争性质存在疑义时如何解决261

第十七章 论战争中的中立方264

一、只有在急迫需要并支付所值价款的条件下才可以捕获中立方的财产264

二、自我节制的言论与事例264

三、中立方对交战方负有什么义务268

第十八章 论公战中的个人行为272

一、根据自然法、万国法和国内法,是否允许个人在公战中对敌人实施伤害272

二、根据道德正义,自筹费用参战或者武装船只之人被允许对敌人实施什么行为274

三、就其本国而言,自筹费用参战或者武装船只之人的什么行为是合法的274

四、基督教博爱原则对自筹费用参战或者武装船只之人有什么要求275

五、私战怎样与公战相混合275

六、未经命令对敌人造成伤害之人的义务及区别275

第十九章 论敌人之间的诚信277

一、对敌人也应该遵守诚信277

二、反驳对海盗和暴君不应该遵守诚信的观点278

三、对这种观点的回答,即对罪有应得之人不必考虑原来是如何对待他们的280

四、如果恐惧并非涉及承诺人自身的安全,则因恐惧被迫作出承诺的事实不构成履行承诺的障碍281

五、如果承诺经宣誓确认,则因恐惧被迫作出承诺的事实不构成履行承诺的障碍,尽管违反对强盗的誓约可以免受惩罚281

六、同样的规则也适用于与叛乱的臣民的关系282

七、国家征用权对臣民的承诺产生的特殊困难282

八、承诺也可以由国家的誓约予以保证283

九、条约中与第三方有关的承诺也有拘束力284

十、国家的政治特征如何发生改变284

十一、在万国法承认的正式战争中产生的恐惧不能使不履行承诺具有正当性284

十二、如何理解万国法所承认的恐惧285

十三、甚至对不守信之人也必须守信285

十四、如果情势变迁,不必遵守诚信;如果对方违反协议,不必遵守诚信286

十五、如果为了得到公平的赔偿,可以不遵守诚信287

十六、如果为了得到公平的赔偿,可以不遵守诚信,即使涉及另外一项契约287

十七、如果对方给我方造成损害,可以不遵守诚信288

十八、如果作为对对方的惩罚,可以不遵守诚信288

十九、在战争中如何适用这些原则288

第二十章 论国家结束战争的诚信,论和平条约的签订,论通过拈阄作出决定,论根据协议进行决斗,论公断、投降、人质与担保291

一、按照顺序区分敌人之间结束战争的方式291

二、在君主制国家中缔结和约的权利属于国王291

三、当国王是未成年人、精神失常、被俘或者处于流亡状态时如何处理291

四、在贵族制或者民主制国家中缔结和约的权利属于多数人292

五、为了实现和平,主权、部分主权或王室财产可以被合法转让293

六、人民或者国王的继承人在多大程度上受国王缔结的和平条约拘束294

七、做出和平安排时可以为公共利益放弃臣民财产,但国家有义务补偿其损失294

八、如何对待在战争中失去的财产295

九、不应该对根据万国法与根据国内法取得的财产加以区分295

十、从外国人的角度看待公共利益原则296

十一、解释和平条约的一般规则296

十二、存在疑义时应该相信各方同意维持现状;应该如何解释这一点297

十三、当协议规定一切应恢复战前状态时如何处理297

十四、当协议规定一切应恢复战前状态时,自愿服从他人统治的原先的自由民族不得恢复其原有地位298

十五、当存在疑义时,应该认为交战各方相互免除了对方的损害赔偿责任298

十六、相互免除损害赔偿责任的原则不适用于战前对个人所欠的债务298

十七、当存在疑义时,应该认为在战前公开实施的惩罚已被取消299

十八、如何理解私人实施惩罚的权利299

十九、战前公开主张且存在争议的权利容易被理解为已被中止299

二十、缔结和平条约后捕获的人员和财产必须返还300

二十一、关于返还战争中捕获的人员和财产的协议的解释规则300

二十二、关于孳息300

二十三、关于地名301

二十四、关于对之前条约的援引以及未能履行条约的人301

二十五、关于延迟履行301

二十六、当存在疑义时,应该对条约作出不利于制定条款一方的解释301

二十七、提出新的战争理由与违反和约的区别302

二十八、通过实施违反和平条约共同宗旨的行为撕毁和约302

二十九、如果盟国发动进攻如何处理303

三十、如果臣民发动进攻如何处理;如何认定其行为得到了国家的同意303

三十一、如果臣民在他人指挥下参战如何处理304

三十二、如果臣民受到伤害如何处理;应当区别不同情况305

三十三、如果盟国受到伤害如何处理;应当区别不同情况305

三十四、通过实施违反和平条约明确规定的行为撕毁和约306

三十五、是否应该对和平条约的条款进行区别306

三十六、如果和平条约中补充规定了惩罚措施如何处理306

三十七、如果急迫需要的阻碍致使条约未能履行如何处理307

三十八、如果受害一方愿意,可以继续维持和平307

三十九、通过实施违反和平条约特殊性质的行为撕毁和约307

四十、什么是维护友好关系的应有之意308

四十一、接纳他国臣民或流亡者是否违反维护友好关系的要求308

四十二、如何以拈阄的方式结束战争309

四十三、如何以决斗的方式结束战争;这样做是否合法310

四十四、国王决斗的结果是否可以约束其人民311

四十五、在决斗中,谁可以被判定为胜利者312

四十六、如何通过公断结束战争;公断被认为不得上诉313

四十七、当存在疑义时,应该认为公断人有义务根据法律作出裁决314

四十八、公断人不应该对财产占有问题作出裁决315

四十九、投降具有什么直接效果315

五十、胜利者对无条件投降者负有什么责任316

五十一、关于有条件投降319

五十二、谁可以并应该被送作人质319

五十三、接受人质的一方对人质拥有什么权利319

五十四、人质逃跑是否合法320

五十五、为其他理由扣押人质是否合法320

五十六、人质所顶替之人死亡后,人质应该被释放321

五十七、国王提交的人质在国王死后是否可以被继续扣押321

五十八、人质有时作为主要当事人承担义务;一个人不应该为他人的行为承担责任321

五十九、财产担保产生什么义务322

六十、何时丧失收回担保财产的权利322

第二十一章 论战争期间的诚信,论停战、安全通行证与赎回俘虏325

一、什么是停战;这种战争的间歇应该被认为是战争还是和平状态325

二、“停战”一词的来源327

三、停战结束后不必重新宣战328

四、确定的停战期间应该如何计算328

五、停战协定何时产生拘束力329

六、在停战期间什么行为是合法的330

七、在停战期间撤退、修复城墙或者进行类似活动是否合法330

八、关于停战期间夺取某些地区的区别331

九、在停战结束后,因不可抗力而被敌人拘禁的人员是否可以返回本国331

十、停战协定中的特别规定与经常出现的问题332

十一、如果一方违反停战协定的条款,另一方可以开始战争333

十二、如果停战协定规定违反协定的一方需要支付罚金应该如何处理333

十三、如果私人行为破坏停战协定应该如何处理333

十四、停战期间之外的安全通行证应该如何解释333

十五、谁可以被归类为战斗员334

十六、在对安全通行证进行解释时,如何理解“来”“去”和“离开”等用语334

十七、安全通行证中人员的范围335

十八、安全通行证中行李物品的范围335

十九、谁属于随从以及他们应该是哪国人335

二十、如果颁证人死亡,安全通行证是否随之失效336

二十一、安全通行证的效力取决于颁证人的意愿时如何处理336

二十二、安全通行证在颁证人领土以外是否同样有效336

二十三、赎回俘虏的善举336

二十四、借助区别解释法律是否可以禁止支付赎金337

二十五、向俘虏收取赎金的权利是否可以转让338

二十六、俘虏可能欠一个以上的人赎金338

二十七、是否能以原来不了解俘虏的财产状况为理由废除关于赎金的协议338

二十八、俘虏的什么财产属于捕获者338

二十九、借助区别解释继承人是否负有偿还赎金的义务339

三十、如果释放一个人是为了交换另一个人的自由,假设交换对象死亡,被释放者是否应该返回339

第二十二章 论战争中掌握下级权力者的诚信341

一、军队指挥官的类型341

二、军队指挥官签订的协议在多大程度上对最高统治者有拘束力341

三、在什么情况下下级签订的协议构成最高统治者承担责任的间接原因342

四、对下级违反指示实施的行为应该区别对待342

五、协议的另一方是否也要承担义务343

六、军队指挥官或治安官如何处理与下级的关系或者代表他们344

七、军队指挥官没有缔结和平条约的权力344

八、军队指挥官是否可以签订停战协定345

九、军队指挥官可以对人身安全和财产作出什么保证345

十、为什么应该对军队指挥官签订的协议作出限制解释346

十一、如何理解军队指挥官接受敌人的投降347

十二、如何理解“如果国王或人民同意”的限制性条款347

十三、如何理解对交出城镇投降的承诺347

第二十三章 论战争中私人的诚信349

一、反驳私人不受对敌人作出的承诺拘束的观点349

二、甚至私人对海盗或强盗也有义务履行承诺;该义务的限度349

三、未成年人作出的承诺也不例外350

四、因错误作出的承诺是否可以免于履行350

五、回答关于公共利益的反对意见350

六、以上论述适用于俘虏作出的返回拘禁场所的保证351

七、关于不返回特定地区以及不再作为战士与对方作战的保证352

八、关于不逃跑的保证352

九、被捕获者不能向另一个人投降352

十、私人是否应该被其统治者强迫履行承诺的义务353

十一、对私人协议应该如何解释353

十二、对“生命”“衣物”和“救援队伍到达”等用语应该如何解释353

十三、什么人可以被认为已经返回敌人那里354

十四、在有条件投降的情况下,什么是大量援军354

十五、执行协议的规定不构成协议的条件354

十六、关于私人协议的人质354

第二十四章 论履行默示协议的诚信356

一、默示协议的产生356

二、例如,一个人希望被一个国家或国王接纳并受其保护356

三、例如,一个人要求和谈或者同意和谈356

四、只要不伤害对方参加和谈的代表,要求和谈或者同意和谈的人可以追求自己的利益357

五、根据习惯某些默示形式具有特定意义358

六、对条约或协议的默示批准358

七、对惩罚的默示免除359

第二十五章 结论暨关于诚信与和平的忠告362

一、关于维护和平的忠告362

二、即使在战争中也应当向往和平363

三、即使以蒙受损失为代价也应当接受和平,基督教徒尤应如此363

四、以上忠告有益于被征服者363

五、以上忠告有益于征服者364

六、以上忠告同样有益于战争中胜负未卜的各方364

七、缔结和平条约后,必须尽最大努力遵守它364

八、祈祷暨结束语365

附录366

中译者注索引368

后记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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