图书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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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税法规指南
  • 郭洪荣主编 著
  • 出版社: 北京:中国税务出版社
  • ISBN:7801179269
  • 出版时间:2006
  • 标注页数:355页
  • 文件大小:13MB
  • 文件页数:383页
  • 主题词:工商营业税-税法-汇编-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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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书目录

1.1 营业税的概念和特点1

1.1.1 营业税的概念和历史沿革1

1.营业税概述1

1.1.2 现行营业税的特点2

1.2 纳税义务人3

1.2.1 纳税义务人的概念3

1.2.2 对纳税义务人相关概念的解释3

1.3 扣缴义务人5

1.3.1 未设经营机构的境外单位和个人的扣缴义务人5

1.3.2 建筑安装业务实行分包或转包的扣缴义务人5

1.3.3 金融机构的扣缴义务人5

1.3.4 单位或者个人进行演出的扣缴义务人7

1.3.5 个人转让无形资产的扣缴义务人7

1.3.6 外国企业在我国境内未设立机构的扣缴义务人7

1.4 税目和税率表8

2.1 营业额的范围9

2.营业额的确定9

2.2 营业额的核定10

2.2.1 由税务机关核定的情况10

2.2.2 价格明显偏低而无正当理由的营业额的确定10

2.3 特殊经营行为11

2.3.1 兼营行为11

2.3.2 混合销售行为12

2.3.3 “还本”销售13

2.3.4 自建建筑物销售13

2.3.5 涉外企业跨境业务14

2.4 外汇折算办法14

2.4.1 一般企业的折算办法14

2.4.2 金融、保险企业的折算办法15

3.2.1 基本规定16

3.2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16

3.1 计算公式16

3.营业税的纳税申报16

3.2.2 具体事项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17

3.3 纳税期限21

3.3.1 基本规定21

3.3.2 金融机构的纳税期限22

3.3.3 保险业的纳税期限22

3.4 纳税地点22

3.4.1 基本规定22

3.4.2 具体事项的纳税地点23

3.5 纳税申报办法28

4.一般减免税、税收返还和不征税事项31

4.1 减免税基本规定31

4.1.1 减免税审批权限31

4.1.2 起征点31

4.1.3 营业税中基本的减免税项目33

4.2 税收返还35

4.2.1 民航机场管理建设费的先征后返35

4.2.2 国家政策银行的先征后返36

4.2.3 农业发展银行停止执行先征后返政策的有关规定38

4.2.4 福利企业、校办企业的先征后返39

4.2.5 国有工业企业整体出售所得收入的税收返还39

4.2.6 新分立经营实体服务项目的先征后返40

4.2.7 高新技术产业的税收返还41

4.2.8 单位和个人的退税规定42

4.2.9 从事金融商品买卖的税收返还规定43

4.3 不征营业税项目43

4.3.1 育林基金43

4.3.5 存款利息、参股控股取得的收入44

4.3.4 提供非有形商品推销、代理等服务44

4.3.3 拍卖机动车牌照、公交线路运营权44

4.3.2 境内单位派员工赴境外提供劳务44

4.3.6 有偿集资修建路桥等收取的通行费45

4.3.7 单位和个人取得垃圾处置费收入45

4.3.8 中国国际航空公司对奥运会航空服务赞助收入45

4.3.9 铁路局、铁路分局间因财务模拟核算取得的收入46

4.3.10 转让企业产权46

5.交通运输业47

5.1 纳税人的认定47

5.1.1 交通运输业营业税的纳税义务人47

5.1.2 自开票纳税义务人与代开票纳税义务人48

5.1.3 各种交通运输业纳税义务人的认定条件49

5.1.4 货物运输业营业税纳税人认定和年审试行办法50

5.2.1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货物运输业税收征收管理的规定56

5.2 运输发票管理56

5.2.2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货运业自开票纳税人和代开票纳税人营业税减免认定”后有关税收管理问题的通知59

5.2.3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货物运输业税收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60

5.2.4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对货物运输业税收征收管理的通知62

5.2.5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对货物运输业代开发票纳税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64

5.2.6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货物运输业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65

5.2.7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货物运输业发票审核检查工作的通知69

5.2.8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货物运输业税收征收管理的通知71

5.3 征收范围与税目解释72

5.3.1 交通运输业的概念及范围72

5.3.2 税目解释73

5.4 按“服务业”税目征税的交通运输业务74

5.4.1 光租业务74

5.4.2 干租业务74

5.4.4 包机公司向旅客或货主收取的运营收入的征收规定75

5.4.5 交通部门有偿转让高速公路收费经营权征收营业税的规定75

5.4.3 境内远洋运输企业将船舶出租给境外单位或个人使用75

5.5 具体业务营业额的确定76

5.5.1 联运业务76

5.5.2 运送旅客或货物出境76

5.5.3 跨境运输业务76

5.5.4 中央铁道运营业务77

5.5.5 出租汽车和小公共汽车客运业务81

5.5.6 将承担业务分包给其他企业收入81

5.5.7 物流企业81

5.5.8 客运飞机腹舱联运83

5.6 具体业务征收规定83

5.6.1 自开票纳税人的征收规定83

5.6.2 代开票纳税人的征收规定84

5.6.3 搬家业务84

5.6.4 程租业务84

5.6.7 机场管理建设费85

5.6.5 期租业务85

5.6.6 湿租业务85

5.7 具体业务减免规定86

5.7.1 自开票与代开票纳税人的减免税规定86

5.7.2 航空公司飞洒农药业务87

5.7.3 非典期间的减免规定87

5.8 具体部门、企业的征免规定89

5.8.1 国际航空电讯协会从中国境内会员收取费用89

5.8.2 铁路局、分局下属非独立核算单位的征免规定90

5.8.3 铁通公司为铁路运输企业提供通信服务取得的收入90

5.8.4 打捞局的免税规定91

5.8.5 中央铁路运输91

5.8.6 铁路工附业92

5.8.7 航天系统93

6.1.2 税目解释95

6.1.1 建筑业的概念及范围95

6.建筑业95

6.1 征收范围与税目解释95

6.2 按“服务业”税目征税的建筑安装业务96

6.2.1 工程承包公司与建设单位签订承包合同的建筑安装工程业务96

6.2.2 调整试验收入96

6.3 具体业务营业额的确定97

6.3.1 建筑安装作业97

6.3.2 管道的安装等施工98

6.3.3 总承包人将工程分包给他人98

6.4 具体业务征收规定99

6.4.1 绿化工程99

6.4.2 有线电视安装费99

6.4.3 管道煤气集资费(初装费)100

6.4.4 承包以工代赈工程100

6.4.6 电梯保养、维修收入101

6.4.5 承担隶属单位建筑安装工程业务101

6.4.7 附属建筑安装企业承担本企业的建筑安装工程102

6.4.8 地勘单位取得的收入102

6.4.9 建筑、修缮、装饰工程作业103

6.4.10 工程承包公司与建设单位签订承包合同103

6.4.11 铁路施工企业承建工程收取三项费用104

6.4.12 建安工程混合销售104

6.5 具体业务减免规定106

6.5.1 承包国防工程和军队系统工程106

6.5.2 纳税人承包长距离输送管道工程的设备不缴营业税107

6.5.3 青藏铁路建设期间的免税规定107

6.6 具体部门、企业的征免规定108

6.6.1 海洋石油勘探、定位、泥浆等工程作业108

6.6.2 承建钓鱼台国宾馆附属酒店工程取得的工程收入108

6.6.3 中国建筑工程总公司重组改制过程中转让股权109

7.1.2 税目解释110

7.1.1 征收范围110

7.金融保险业110

7.1 征收范围与税目解释110

7.2 具体业务营业额的确定115

7.2.1 贷款业务115

7.2.2 融资租赁业务118

7.2.3 金融商品转让业务119

7.2.4 金融经纪业务和其他金融业务(中间业务)122

7.2.5 结算罚款、罚息、加息等收入122

7.2.6 保险、储金业务123

7.2.7 按外汇结算业务124

7.2.8 “大委托”贷款业务125

7.3 税率125

7.3.1 1997年7月1日至2001年1月1日的税率125

7.4.1 人民银行贷款业务127

7.4.2 中国银行所属分行的转贷业务127

7.4 具体业务征收规定127

7.3.2 2001年1月1日以后的税率127

7.4.3 典当业的抵押贷款业务128

7.4.4 融资租赁业务128

7.4.5 金融机构相互间提供服务129

7.4.6 银行代发行国债手续费收入130

7.4.7 金融保险机构国债手续费130

7.4.8 金融机构往来贷款利息收入131

7.4.9 金融企业应收未收利息131

7.4.10 非金融机构统借统还业务132

7.4.11 代扣代缴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手续费收入133

7.4.12 证券交易佣金的征收规定134

7.4.13 外汇收入和手续费收入135

7.5.1 金融业136

7.5 具体业务减免规定136

7.5.2 保险业144

7.6 具体部门企业的征免规定148

7.6.1 资产公司收购、承接和处置不良资产的税收优惠148

7.6.2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不计收入的项目151

7.7 不征营业税项目152

7.7.1 金融机构往来业务、出纳长款152

7.7.2 存款利息收入153

7.7.3 分业改革划转不动产153

7.7.4 保险企业取得的追偿款154

7.7.5 出口信用保险业务154

7.7.6 金融机构收取工本费及代收邮电费155

8.1.1 邮电通信业的概念及范围156

8.1.2 税目解释156

8.1 征收范围与税目解释156

8.邮电通信业156

8.2 按“服务业”税目征税的邮电通讯业务158

8.2.1 经营公用电话158

8.2.2 168台所提供的咨询、信息或点歌等服务的征收规定158

8.3 具体业务营业额的确定159

8.3.1 两网的互联互通业务159

8.3.2 电信部门销售有价电话卡159

8.3.3 “集中受理”业务160

8.3.4 邮政电信单位与其他单位合作的共同业务收入161

8.3.5 中国移动公益特服号“8858”接受捐款业务161

8.3.6 中国移动公益特服号“8595”接受捐款业务161

8.3.7 中国移动公益特服号“5838”接受捐款业务162

8.3.8 联通分公司与联通新时空分公司联合开展CDMA网络通信业务162

8.3.9 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与中国残疾人福利基金会开展“短信捐款”业务163

8.4.3 经营公用电话业务164

8.4.2 电话初装费164

8.4 具体业务征收规定164

8.4.1 邮电礼仪业务164

8.4.4 电信部门直属的信息台开展有偿咨询等业务165

8.4.5 发行报刊业务165

8.4.6 销售集邮商品业务166

8.4.7 快递业务166

8.4.8 销售电话簿收入166

8.4.9 电信业务166

8.4.10 销售无线寻呼机、移动电话并提供劳务167

8.5 具体部门、企业的征免规定167

8.5.1 铁通公司为铁路运输企业提供通信服务收入167

8.5.2 已缴纳过营业税的递延收入168

8.5.3 长城宽带网络服务有限公司来自分公司的服务费收入169

8.5.4 邮政普遍服务和特殊服务收入169

9.1.1 文化体育业的概念及范围170

9.1.2 税目解释170

9.文化体育业170

9.1 征收范围与税目解释170

9.2 具体业务营业额的确定172

9.2.1 单位和个人演出收入172

9.2.2 会员组织的入会收入172

9.3 具体业务征收规定173

9.3.1 电视收视费收入173

9.3.2 数字付费频道收视费收入174

9.3.3 电影发行、放映单位174

9.3.4 新华社各分社有偿转让新闻产品175

9.3.5 没有资格颁发学历证书的学校教育征税规定175

9.4.1 电影发行收入176

9.4 具体业务免税规定176

9.3.6 国家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176

9.4.2 文化活动门票178

9.4.3 科普基地门票179

9.4.4 公立学校取得举办进修班等收入179

9.5 具体部门、企业的征免规定179

9.5.1 中国知识产权培训中心按标准收取的办学经费179

9.5.2 教育劳务取得的收入180

9.5.3 转置科研机构的收入182

9.5.4 学校的赞助收入183

9.5.5 汽车驾驶学校的培训费收入184

9.5.6 非营利性科研机构的收入184

9.5.7 第29届奥运会的有关收入185

9.5.8 电影发行、放映单位的有关收入185

9.5.9 新华社转让新闻信息产品的收入186

9.6.2 境外提供文化劳务187

9.6 不征营业税规定187

9.6.1 体育彩票发行收入187

10.娱乐业188

10.1 征收范围与税目解释188

10.1.1 娱乐业的概念及范围188

10.1.2 税目解释188

10.2 营业额的确定189

10.3 税率189

10.3.1 基本规定189

10.3.2 娱乐业税率的调整190

10.4 具体业务征收规定192

10.4.1 饮食服务场所提供娱乐性服务的征税规定192

10.4.2 网吧取得的收入的征收规定192

11.1.2 税目解释193

11.1.1 概念及范围193

11.服务业193

11.1 征收范围与税目解释193

11.2 具体业务营业额的确定195

11.2.1 旅游业营业额的确定195

11.2.2 宾馆饭店营业额的确定196

11.2.3 代理业营业额的确定197

11.2.4 仓储业营业额的确定202

11.3 具体业务征收规定202

11.3.1 代理业202

11.3.2 旅游业207

11.3.3 饮食业207

11.3.4 租赁业208

11.3.5 其他服务业项目211

11.4.1 代理业213

11.4 具体业务减免规定213

11.4.2 饮食业214

11.4.3 仓储业214

11.4.4 租赁业215

11.4.5 其他服务业项目216

11.5 具体部门企业的征收规定221

11.5.1 转让天山饭店大楼等资产221

11.5.2 律师、会计师等事务所222

11.5.3 中国石化集团销售实业公司资产租赁收入223

11.5.4 商业企业收取的进场费、促销费等劳务收入223

11.6 不征营业税项目224

11.6.1 承包费不征营业税的条件224

11.6.2 民航机构不征营业税的八项费用224

12.1.1 转让无形资产的概念及范围225

12.1.2 税目解释225

12.1 征收范围与税目解释225

12.转让无形资产225

12.2 具体业务征收规定226

12.2.1 委托他人转让无形资产226

12.2.2 电视剧作品播映权转让228

12.2.3 土地使用权及附着物所有权一并转让228

12.2.4 销售母带228

12.2.5 转让在建项目229

12.2.6 林地使用权转让行为229

12.3 具体业务减免规定230

12.3.1 个人转让著作权230

12.3.2 土地使用权转让230

12.3.3 科普基地转让进口科普影视作品播映权230

12.3.4 对学校从事技术转让等业务231

12.3.5 技术转让、开发及相关服务收入231

12.3.6 境内机构及个人对外支付技术转让费不再提交营业税税务凭证235

12.4 不征收营业税的项目236

12.4.1 土地出让和出让收回236

12.4.2 投资入股、股权转让的无形资产236

12.4.3 不在境内使用的无形资产转让236

13.销售不动产237

13.1 征收范围和税目解释237

13.1.1 销售不动产的概念和范围237

13.1.2 税目解释237

13.2 营业额的确定238

13.2.1 销售购置和抵债所得的不动产238

13.2.2 视同销售不动产238

13.3 具体业务征收规定239

13.3.1 房产开发企业将房屋销售给包销商239

13.3.2 个人销售房屋240

13.3.3 转让在建项目240

13.3.6 自建住房销售给本单位职工241

13.3.4 以房屋抵押贷款241

13.3.5 把不动产作为股利分配给股东241

13.4 具体业务减免规定242

13.4.1 按房改成本价、标准价出售住房242

13.4.2 销售积压空置的商品住房243

13.4.3 个人销售二手普通住宅245

13.5 不征营业税的规定246

13.5.1 投资入股、股权转让的不动产246

13.5.2 保险公司分业改革划转的不动产247

13.5.3 个人无偿赠送不动产247

13.5.4 政府出让土地使用权247

14.其他企业事业单位和项目的征免规定249

14.1 石油、天然气249

14.1.1 中国石油天然气总公司249

14.1.2 油气田下设非独立核算单位250

14.1.3 油气田企业的征税规定255

14.1.4 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所属公司提供劳务256

14.1.5 燃气公司收取的集资费等不征营业税256

14.1.6 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收取土地租金256

14.1.7 国家石油储备基础第一期免税规定257

14.2 电力、水利258

14.2.1 供电工程贴费258

14.2.2 电力调整试验收入259

14.2.3 电力建设资金贷款利息收入259

14.2.4 水利部门所属勘察设计单位259

14.2.5 电力公司过网费收入260

14.3 退役转业军人企业260

14.3.1 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取得的收入260

14.3.2 军队转业干部从事个体经营262

14.3.3 城镇退役士兵新办企业262

14.4.1 军队附设服务性单位264

14.4 军队企业264

14.4.2 军队转业干部、城镇退役士兵、随军家属从事个体经营265

14.4.3 军队空余房产租赁266

14.5 机关后勤266

14.5.1 国务院各部门机关后勤266

14.5.2 中央机关后勤部门272

14.6 医疗卫生275

14.6.1 医疗卫生机构275

14.6.2 工会疗养院277

14.7 福利企业、校办企业277

14.7.1 民政福利企业277

14.7.2 校办企业279

14.7.3 国税发[1994]155号和国税发[1994]156号文件的继续执行规定281

14.7.4 党校所办企业283

14.8.3 免税期限284

14.8.2 免税程序284

14.8.1 免税范围284

14.8 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再担保机构284

14.8.4 信用担保机构划归发改委后的免税问题285

14.9 劳服、下岗再就业285

14.9.1 劳动就业服务企业285

14.9.2 下岗再就业企业286

14.10 商业仓储290

14.10.1 中央直属储备粮库290

14.10.2 华商储备商品管理中心及国家直属储备糖库和肉冷库290

14.11 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291

14.11.1 1997年1月1日以前的规定291

14.11.2 1997年1月1日以后的规定292

14.12 社会团体、非盈利组织293

14.12.1 社会团体收取的会费收入293

14.13.1 经援项目税收问题294

14.13 经援、世行贷款项目294

14.12.3 “社会团体”范围的解释294

14.12.2 “社会团体会费”范围的解释294

14.13.2 世行贷款粮食流通项目收入295

14.13.3 世行贷款粮食流通项目295

14.14 北京奥林匹克转播有限公司(简称BOB)296

14.15 上海世博局297

14.16 德国爱科公司298

14.17 各类单位赞助收入的征免299

15.外资企业外国企业300

15.1 交通运输业300

15.1.1 国际航空运输业务300

15.1.2 外国公司船舶运输收入征税办法300

15.1.3 外轮运输收入代扣代缴、代收代缴305

15.1.4 商品路收费站收费305

15.1.5 香港公司包机运输税收规定305

15.2.1 销售货物并提供劳务306

15.1.6 澳门企业在内地经营运输业务税收规定306

15.2 建筑业306

15.2.2 城市住宅小区建设307

15.2.3 提供工程作业和提供劳务的政策衔接307

15.2.4 为外国信息服务商提供终端设备安装、维修、维护等劳务309

15.3 金融保险业310

15.3.1 经济特区以外的外资、中外合资银行310

15.3.2 经济特区内外商投资和外国金融企业的免税规定310

15.3.3 外资金融机构经营人民币业务的征免规定312

15.3.4 离岸银行业务312

15.3.5 融资租赁313

15.3.6 自有资本金存入境外银行再拆借314

15.3.7 金融资产处置业务的征免规定315

15.4.1 境外团体或个人从事文艺、体育演出收入317

15.3.8 合格境外投资者营业税政策317

15.4 文化体育业317

15.4.2 涉外考试收费318

15.4.3 教育行业外商投资企业318

15.5 服务业319

15.5.1 外商投资的宾馆、饭店商务楼经营电信业务319

15.5.2 美国船级社319

15.5.3 外商投资企业发包经营、出租经营的征税规定319

15.5.4 外商投资企业广告代理业320

15.5.5 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取得利息收入、出租有形动产321

15.5.6 从事咨询业务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321

15.5.7 境内企业向外国企业支付软件费的免税规定323

15.5.8 医疗行业外商投资企业324

15.6 转让无形资产324

15.6.1 外国企业和外籍个人转让无形资产324

15.6.2 中方将获得的土地与外方合作建房325

15.6.3 外国企业和外籍个人技术转让收入326

15.6.4 外国企业向中国境内转让无形资产327

15.6.5 技术转让免税的审批规定327

15.7 销售不动产328

15.7.1 中外合作开发房地产328

15.7.2 从事房地产业务的外商投资企业329

15.7.3 外国企业出租中国境内房屋建筑物取得租金收入329

15.8 营业税的退免规定330

15.8.1 超税负返还的停止执行规定330

15.8.2 外商投资企业违法经营不得享受税负增加退还330

15.8.3 查补税款不得享受超税负返还优惠政策的规定331

15.8.4 外商投资企业超税负返还政策及收尾工作的政策规定331

15.8.5 外商投资企业改征增值税、消费税后的退税规定332

15.9.1 外商投资性公司对其子公司提供服务有关税务处理335

15.9 具体企事业单位和项目的征免规定335

15.8.6 外商投资企业非正常终止税负返还的规定335

15.9.2 外国内地公司以费用定收入征税,收取代垫费用不征税337

15.9.3 美国摩托罗拉公司建筑安装指导劳务338

15.9.4 北京松下彩色显像管有限公司支付技术提成费338

15.9.5 美国碳氢技术公司技术转让收入339

15.9.6 转让合同中没有载明在境外发生的设计项目及劳务价款339

15.9.7 在京外国商会的征免规定340

15.9.8 香港文汇报广告业务不征营业税340

16.外国常驻代表机构341

16.1 外国代表机构的范围341

16.2 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适用税目、税率342

16.3 外国常驻代表机构的纳税申报342

16.3.1 纳税地点342

16.3.2 税收处罚342

16.4.1 《对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征收工商统一税、企业所得税的暂行规定》中常驻代表机构的计算征税方法343

16.4 外国常驻代表机构的计算343

16.4.2 核定收入额的计算征税方法344

16.4.3 佣金、回扣、手续费的计算征税的规定345

16.4.4 对按经费支出额换算收入征税的规定346

16.5 外国常驻代表机构的征免规定348

16.5.1 《对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征收工商统一税、企业所得税的暂行规定》中的征免规定348

16.5.2 为中国境内企业在境外刊登广告提供服务取得的收入的免征规定350

16.5.3 从事广告代理业务的征免规定350

16.5.4 合同中没有明确载明佣金金额的征税规定352

16.5.5 《暂行规定》公布前签订的合同应支付的款项352

16.5.6 为总机构自营商品贸易提供代理服务352

16.5.7 为总机构自营商品贸易提供辅助服务免税353

16.5.8 14家常驻代表机构的免税规定354

16.5.9 瑞士瑞中经济协会北京代表处等7家机构免税规定3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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