图书介绍

战后台湾政治案件 简国贤案史料汇编 22025|PDF|Epub|mobi|kindle电子书版本百度云盘下载

战后台湾政治案件 简国贤案史料汇编 2
  • 欧素瑛,林正慧,黄翔瑜编辑 著
  • 出版社: 国史馆
  • ISBN:9789860410174
  • 出版时间:2014
  • 标注页数:615页
  • 文件大小:80MB
  • 文件页数:657页
  • 主题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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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书目录

参、起诉与審3

一、台湾省合作金库函台湾省保安司令部为所属职员祝木华是否由该部拘押询请查照见复由(民国四十三年三月五日)3

二、台湾省保安司令部电复台湾省合作金库为祝木华因叛乱嫌疑案羁押覆请查照由稿本(民国四十三年三月十八日)4

三、军事检察官端木棪致台湾省保安司令部军法处第二科简国贤等叛乱案起诉书稿(民国四十三年三月廿六日)5

四、军事检察官端木棪致台湾省保安司令部军法处林炳煌等叛乱嫌疑案裁决书稿(民国四十三年三月廿六日)15

五、台湾省保安司令部简国贤等叛乱案起诉书(民国四十三年四月三日)21

六、林炳煌等人不付军法审判裁决书(民国四十三年四月三日)27

七、在押人陈克诚报告书(民国四十三年四月三日)30

八、台湾省保安司令部军法处致简国贤起诉书送达证书(民国四十三年四月八日)34

九、台湾省保安司令部军法处致廖成福起诉书送达证书(民国四十三年四月八日)35

一○、台湾省保安司令部军法处致陈克诚起诉书送达证书(民国四十三年四月八日)36

一一、台湾省保安司令部军法处致陈戊寅起诉书送达证书(民国四十三年四月八日)37

一二、台湾省保安司令部军法处致陈定坤起诉书送达证书(民国四十三年四月八日)38

一三、台湾省保安司令部军法处致庄金明起诉书送达证书(民国四十三年四月八日)39

一四、台湾省保安司令部军法处第一科函送第二科有关简国贤等案已侦查完毕提起公诉由(民国四十三年四月九日)40

一五、台湾省保安司令部军法处第一科函请第二科为简国贤等案定于四月十六日审理由(民国四十三年四月十日)41

一六、台湾省保安司令部军法处第二科函复第一科为简国贤等案定于四月十六日审理由(民国四十三年四月十日)42

一七、台湾省保安司令部军法处为简国贤案业经调查完毕依法组织合议审判签请核示由(民国四十三年四月十日)43

一八、台湾省保安司令部军法处简国贤案审理单(民国四十三年四月十日)44

一九、台湾省保安司令部公设辩护人室致函军法处第二科为简国贤等案由公设辩护人罗镇出庭辩护由(民国四十三年四月十日)45

二○、台湾省保安司令部军法处第二科函请公设辩护人罗镇于四月十六日为简国贤等出席辩护由(民国四十三年四月十日)46

二一、中国国民党中央委员会第六组致台湾省保安司令部总司令彭孟缉为党员林炳煌被捕案情与讯办结果请查告由(民国四十三年四月十二日)47

二二、台湾省保安司令部军法处军事检察官端木棪为简国贤案内林炳煌等三名经裁决不付军法审判先行交保开释由(民国四十三年四月十三日)48

二三、公设辩护人罗镇致台湾省保安司令部军法处第二科为简国贤等案辩护书稿(民国四十三年四月十五日)49

二四、台湾省保安司令部军法处(简国贤等人)提票回证(民国四十三年四月十六日)56

二五、台湾省保安司令部军法处(简国贤等人)提票回证(民国四十三年四月十六日)57

二六、台湾省保安司令部军法处(简国贤等人)点名单(民国四十三年四月十六日)58

二七、台湾省保安司令部军法处简国贤等人出庭笔录(民国四十三年四月十六日)59

二八、台湾省保安司令部军法处(简国贤等人)还收票回证(民国四十三年四月十六日)103

二九、台湾省保安司令部军法处(简国贤等人)还收票回证(民国四十三年四月十六日)104

三○、台湾省保安司令部公设辩护人辩护书(民国四十三年四月十七日)105

三一、在押人廖成福报告书(民国四十三年四月十七日)108

三二、在押人陈戊寅报告书(民国四十三年四月十九日)109

三三、在押人陈戊寅报告书(民国四十三年四月十九日)111

三四、台湾省保安司令部军法处为林炳煌案可否移请督导组核复由(民国四十三年四月廿一日)112

三五、在押人陈克诚报告书(民国四十三年四月廿一日)113

三六、在押人陈定坤报告书(民国四十三年四月廿一日)117

三七、林炳煌交保保证书(民国四十三年四月廿二日)121

三八、台湾省保安司令部军法处(林炳煌)释票回证(民国四十三年四月廿二日)122

三九、祝木华交保保证书(民国四十三年四月廿二日)123

四○、台湾省保安司令部军法处(祝木华)释票回证(民国四十三年四月廿二日)124

四一、台湾省保安司令部军法处送第二科为简国贤案辩护书送达证书 (民国四十三年四月廿二日)125

四二、台湾省保安司令部军法处送简国贤等人辩护书送达证书(民国四十三年四月廿二日)126

四三、台湾省保安司令部督导组致军法处为林炳煌已移贵处讯办由(民国四十三年四月廿四日)127

四四、吕来(即吕石来)交保保证书(民国四十三年四月廿四日)128

四五、台湾省保安司令部军法处(吕石来)释票回证(民国四十三年四月廿六日)129

四六、在押人简国贤报告书(民国四十三年四月廿六日)130

四七、简国贤等人判决书(民国四十三年四月廿八日)133

四八、台湾省保安司令部简国贤等案判决提要表(民国四十三年四月廿八日)138

四九、在押人简国贤报告书(民国四十三年四月廿九日)139

五○、台湾省保安司令部呈国防部参谋总长周至柔为简国贤等案卷判请核示由稿本(民国四十三年五月三日)141

五一、台湾省保安司令部军法处为判决简国贤等案签请核示由稿本(民国四十三年五月三日)142

五二、台湾省保安司令部呈国防部为检呈简国贤等叛乱一案卷判请核示由(民国四十三年五月三日)151

五三、台湾省保安司令部函复中国国民党中央委员会第六组为准查询林炳煌案侦办情形覆请查照由稿本(民国四十三年五月三日)160

五四、台湾省合作金库函请台湾省保安司令部为职员祝木华被捕获释情形见复由(民国四十三年五月五日)161

五五、台湾省保安司令部军法处致军事检察官端木棪为简国贤等案判决书送达证书(民国四十三年五月六日)162

五六、台湾省保安司令部保安处为陈克诚等拟判无罪应否于国防部核定前交保抑应俟核定后保释乞核示由(民国四十三年五月七日)163

五七、嘉义县大仑国民学校校长陈丁奇等人呈台湾省保安司令部陈情书(民国四十三年五月八日)164

五八、台湾省保安司令部军法处(陈克诚等人)提票回证(民国四十三年五月十二日)167

五九、台湾省保安司令部军法处(陈克诚等人)点名单(民国四十三年五月十二日)168

六○、台湾省保安司令部军法处陈克诚、陈戊寅、陈定坤、庄金明等人谕知笔录(民国四十三年五月十二日)169

六一、台湾省保安司令部军法处(陈克诚等人)还收票回证(民国四十三年五月十二日)174

六二、陈戊寅交保保证书(民国四十三年五月十三日)175

六三、台湾省保安司令部军法处(陈戊寅)释票回证(民国四十三年五月十三日)176

六四、陈定坤交保保证书(民国四十三年五月十四日)177

六五、陈克诚交保保证书(民国四十三年五月十四日)178

六六、庄金明交保保证书(民国四十三年五月十四日)179

六七、台湾省保安司令部函复台湾省合作金库有关祝木华已否结案复请查照由稿本(民国四十三年五月十四日)180

六八、台湾省保安司令部军法处(陈克诚等人)释票回证(民国四十三年五月十五日)181

六九、台湾省保安司令部军法处(庄金明)释票回证(民国四十三年五月十七日)182

七○、台湾省保安司令部函复嘉义县大仑国校校长陈丁奇为陈克诚业已保释转复知照由稿本(民国四十三年五月十七日)183

七一、周国富呈台湾省保安司令部军法处为误允担任陈定坤保人请准予退保由(民国四十三年五月廿日)184

七二、台湾省保安司令部军法处函复周国富为请退保陈定坤一节复希知照由稿本(民国四十三年五月卅一日)186

七三、嘉义县水上乡大仑国民学校校长陈丁奇呈台湾省保安司令部军法处请发给陈克诚证件以便复职由(民国四十三年六月四日)187

七四、台湾省保安司令部民众服务处致军法处为陈戊寅请发给证明以便复职由(民国四十三年六月七日)189

七五、陈戊寅呈请台湾省保安司令部发给宣判无罪证明由(民国四十三年六月八日)190

七六、台湾省保安司令部民众服务处致军法处为陈克诚请赐协助办理复职一案请签示以便批答由(民国四十三年六月九日)191

七七、台湾省保安司令部军法处函复嘉义县水上乡大仑国民学校为请发给陈克诚证件一节应俟核定后再议由稿本(民国四十三年六月九日)192

七八、台湾省保安司令部督导组致军法处为庄金明已经开释是否确实请查照见复由(民国四十三年六月十日)194

七九、国防部呈总统为谨拟简国贤等叛乱一案审核意见当否签请核示由稿本(民国四十三年六月十一日)195

八○、台湾省保安司令部军法处通知陈戊寅所请发给证明俟奉核定后再议由稿本(民国四十三年六月十一日)199

八一、台湾省保安司令部军法处致督导组为庄金明经判决呈国防部核示中并签奉批准先行保释在案由(民国四十三年六月十二日)200

八二、台湾省保安司令部督导组致军法处为陈戊寅是否交保开释请查明见复由(民国四十三年六月十五日)201

八三、周国富呈台湾省保安司令部军法处为请寄下保证书以便催促陈定坤之姐另行觅保由(民国四十三年六月十六日)202

八四、台湾省保安司令部军法处致督导组为陈戊寅经判决呈国防部核示中并签奉批准先行保释由(民国四十三年六月十七日)203

八五、国防部呈总统为谨拟简国贤等叛乱一案审核意见当否签请核示由稿本(民国四十三年六月十八日)204

八六、台湾省警务处呈台湾省保安司令部为庄金明业经缉获并迳解钧部核办在案由(民国四十三年六月十八日)212

八七、国防部令台湾省保安司令部为据呈简国贤等叛乱案已检同原卷判转呈核示俟奉指复再行饬遵希知照由(民国四十三年六月廿一日)214

八八、台湾省保安司令部军法处函送桃园县警察局为请饬属办理陈定坤换保手续并覆凭办由稿本(民国四十三年六月廿二日)215

八九、台湾省保安司令部军法处函台湾省警务处为庄金明奉准先行保释请查照由稿本(民国四十三年六月廿三日)217

九○、国防部参谋总长周至柔呈总统蒋中正为简国贤等叛乱一案审核意见签请核示由(民国四十三年六月廿五日)219

九一、总统府第二局呈参军长为简国贤卷判所拟尚称允洽拟如拟办理由(民国四十三年七月三日)224

九二、总统府电告国防部为简国贤案卷判均准如拟办理由稿本(民国四十三年七月十二日)226

九三、国防部为简国贤等叛乱一案经签奉总统核定希遵照由稿本(民国四十三年七月廿日)227

九四、嘉义县立东石初级农业职业学校函请台湾省保安司令部军法处为该校教员陈戊寅惠赐无罪证明书以利复职由(民国四十三年七月廿三日)232

九五、陈定坤呈台湾省保安司令部军法处陈请书(民国四十三年七月廿五日)234

九六、台湾糖业股份有限公司岸内糖厂函台湾省保安司令部军法处为职员林炳煌是否确已无罪请查明示复由(民国四十三年七月廿六日)236

九七、台湾省保安司令部军法处为简国贤案更正判决批注意见(民国四十三年七月廿七日)238

九八、国防部令台湾省保安司令部为简国贤等案经签奉总统核定希遵照由 (民国四十三年七月廿九日)247

九九、台湾省保安司令部军法处第二科函送第一科为将简国贤等案卷犯证物送请查照办理由(民国四十三年七月卅日)250

一○○、台湾省合作金库函请台湾省保安司令部为职员祝木华可否准予复职由(民国四十三年八月三日)251

一○一、桃园县警察局桃园分局函请台湾省保安司令部军法处为办理陈定坤换保手续情形复请查照由(民国四十三年八月五日)253

一○二、台湾省保安司令部军法处为林炳煌等人不付军法审判更正判决批注意见(民国四十三年八月六日)254

一○三、台湾省保安司令部军法处函复桃园县警察局桃园分局为陈定坤准予换保并请转知由稿本(民国四十三年八月十日)260

一○四、台湾省保安司令部函请台湾省合作金库为祝木华案办理情形复请查照由稿本(民国四十三年八月十四日)262

一○五、台湾省保安司令部军法处函复台湾糖业股份有限公司岸内糖厂为林炳煌案办理情形复请查照由稿本(民国四十三年八月十四日)263

一○六、嘉义县立东石初级农业职业学校函请台湾省保安司令部军法处为该校教员陈戊寅案惠赐无罪证明书以利申请复职由(民国四十三年八月十七日)264

一○七、台湾省保安司令部军法处函请嘉义县警察局为代送林炳煌案裁决书由稿本(民国四十三年八月十九日)266

一○八、台湾省保安司令部军法处函请台北县警察局为代送祝木华裁决书由稿本(民国四十三年八月十九日)267

一○九、嘉义县立东石初级农业职业学校函台湾省保安司令部军法处民众服务处为请惠赐该校教员陈戊寅无罪证明书以便报请复职由(民国四十三年八月廿二日)268

一一○、台湾省保安司令部民众服务处致军法处为嘉义县立东石初级农业职业学校请发陈戊寅无罪证明以便报请复职由(民国四十三年八月廿四日)270

一一一、嘉义县警察局朴子分局呈报台湾省保安司令部军法处已饬属按址送达林炳煌裁决书由(民国四十三年八月卅日)272

一一二、台北县警察局函送台湾省保安司令部军法处为检还祝木华原送达证书复请查照由(民国四十三年九月十三日)275

一一三、国防部令简国贤等案经总统核定希遵照由抄本(民国四十三年九月十七日)277

一一四、台湾保安司令部督导组呈陈克诚复审案判决提要表(民国四十三年九月十七日)281

一一五、台湾省保安司令部军法处第一科致第二科为检送吕石来等案呈核由(民国四十三年九月十七日)282

一一六、台湾省保安司令部军法处为陈克诚复审案签请组织合议审判(民国四十三年九月廿日)283

一一七、台湾省保安司令部军法处(陈克诚)复审案案件审理单(民国四十三年九月廿日)284

一一八、台湾省保安司令部(陈克诚)传票回证(民国四十三年九月廿日)285

一一九、台湾省保安司令部军法处第二科函请第一科为陈克诚案复审定于九月廿九日审理(民国四十三年九月廿一日)286

一二○、台湾省保安司令部军法处第一科函请第二科派军事检察官蒞庭审理陈克诚复审案(民国四十三年九月廿一日)287

一二一、台湾省保安司令部公设辩护人室致军法处第二科为陈克诚复审案由公设辩护人罗镇出庭辩护由(民国四十三年九月廿一日)288

一二二、台湾省保安司令部军法处函请嘉义县警察局水上分局查传陈克诚一名并将回证先行送处备查由稿本(民国四十三年九月廿一日)289

一二三、嘉义县警察局水上分局函送台湾省保安司令部军法处陈克诚送达证书一份复请查照由(民国四十三年九月廿七日)291

一二四、台湾省保安司令部军法处为陈克诚应收押抑应由原保负随传随到之责签请核示由(民国四十三年九月廿八日)292

一二五、台湾省保安司令部军法处(陈克诚等人)点名单(民国四十三年九月廿九日)293

一二六、台湾省保安司令部军法处陈克诚审判笔录(民国四十三年九月廿九日)294

一二七、台湾省保安司令部呈国防部为陈克诚复审一案卷判请核示由稿本(民国四十三年十月一日)318

一二八、台湾省保安司令部陈克诚判决书(民国四十三年十月五日)319

一二九、大仑国校家长会呈台湾省保安司令部军法处请愿书(民国四十三年十月六日)322

一三○、台湾省保安司令部军法合议庭陈克诚判决书稿本(民国四十三年十月十一日)347

一三一、台湾省保安司令部军法处函复大仑国校家长会吕典等人为请发陈克诚案判决书一节复希知照由稿本(民国四十三年十月十一日)353

一三二、台湾省保安司令部军法处致军事检察官端木棪为陈克诚案判决书送达证书(民国四十三年十月十三日)355

一三三、国防部令台湾省保安司令部为陈克诚等叛乱原卷判转呈核示俟奉指复再希知照由稿本(民国四十三年十一月一日)356

一三四、国防部令台湾省保安司令部陈克诚等案已检同原卷判转呈核示由(民国四十三年十一月一日)357

一三五、国防部呈总统为谨拟审核陈克诚案判决无罪暨吕石来裁决不付军法审判当否签请核示由稿本(民国四十三年十一月四日)358

一三六、国防部部长俞大维呈总统蒋中正为审核陈克诚叛乱嫌疑案判决无罪暨吕石来裁决不付军法审判签请核示由稿本(民国四十三年十一月四日)362

一三七、总统府第二局呈秘书长、参军长为陈克诚、吕石来审判拟予照准由(民国四十三年十一月九日)364

一三八、总统府电告国防部为陈克诚、吕石来经原审机关复审拟准分别谕知无罪及裁决不付军法审判等情均准如拟办理由稿本(民国四十三年十一月十三日)365

一三九、总统府电告国防部为陈克诚吕石来二名经复审结果罪嫌不足拟准分别谕知无罪及裁决不付军法审判等情均悉准如拟办理由(民国四十三年十一月十三日)366

一四○、国防部令台湾省保安司令部为陈克诚等复审一案经签奉总统核定希遵照由稿本(民国四十三年十一月廿四日)367

一四一、国防部令台湾省保安司令部为陈克诚等复审一案经签奉总统核定希遵照由(民国四十三年十一月廿四日)369

一四二、台湾省保安司令部军法处函请嘉义县警察局水上分局为传陈克诚并将回证先行送处备查由稿本(民国四十三年十一月廿七日)371

一四三、台湾省保安司令部军法处(陈克诚)点名单(民国四十三年十一月卅日)373

一四四、台湾省保安司令部军法处陈克诚宣判笔录(民国四十三年十一月卅日)374

一四五、台湾省保安司令部军法处送陈克诚判决书送达证书(民国四十三年十一月卅日)377

一四六、台湾省保安司令部军法处致公设辩护人罗镇为陈克诚案判决书送达证书(民国四十三年十一月卅日)378

一四七、嘉义县警察局水上分局函请台湾省保安司令部军法处为送还陈克诚传票回证复请查照由(民国四十三年十二月一日)379

一四八、台湾省保安司令部军法处函送保安处为陈克诚案裁判正本请查照由稿本(民国四十三年十二月一日)381

一四九、台湾省保安司令部电送国家安全局为陈克诚案裁判正本请查照由稿本(民国四十三年十二月一日)382

一五○、台湾省保安司令部军法处第二科致第一科为陈克诚等原案卷宗送请查照办理由(民国四十三年十二月三日)384

一五一、台湾省嘉义县政府函台湾省保安司令部军法处为东石初农教员陈戊寅已释放请检发判决书乙份以便办理由(民国四十三年十二月九日)385

一五二、台湾省嘉义县政府函台湾省保安司令部军法处为东石初农教员陈戊寅已释放请检发判决书乙份以便办理由(民国四十四年三月十六日)387

一五三、在押人廖成福报告书(民国四十四年三月廿五日)389

一五四、台湾省保安司令部军法处(简国贤等人)提票回证(民国四十四年四月十六日)392

一五五、台湾省保安司令部军法处(简国贤等人)点名单(民国四十四年四月十六日)393

一五六、台湾省保安司令部军法处简国贤、廖成福宣判笔录(民国四十四年四月十六日)394

一五七、台湾省保安司令部军法处(简国贤等人)还收票回证(民国四十四年四月十六日)397

一五八、台湾省保安司令部军法处(陈戊寅等人)点名单(民国四十四年四月廿六日)398

一五九、台湾省保安司令部军法处陈戊寅、陈定坤、庄金明等人宣判笔录 (民国四十四年四月廿六日)399

一六○、台湾省保安司令部军法处送陈戊寅等三名判决书送达证书 (民国四十四年四月廿六日)403

一六一、台湾省保安司令部军法处函复嘉义县立东石初级农业职业学校为陈戊寅经判决无罪请查照由稿本(民国四十四年五月六日)404

肆、后续处理407

一、台湾省保安司令部吕来不付军法审判裁决书(民国四十三年九月九日)407

二、台湾省保安司令部军法处函请嘉义县警察局代送达吕来案裁决书由稿本(民国四十三年十二月六日)409

三、嘉义县警察局水上分局函台湾省保安司令部军法处为送还吕来送达证书一份复请查照由(民国四十三年十二月十六日)410

四、台湾省保安司令部函台湾嘉义地方法院检察处为移送吕来藏匿人犯案卷一宗请查收办理见覆由稿本(民国四十三年十二月廿五日)412

五、台湾嘉义地方法院检察处函请台湾省保安司令部为检送吕来藏匿人犯案起诉书一份由(民国四十四年一月十五日)414

六、台湾嘉义地方法院电送台湾省保安司令部为吕来藏匿人犯一案判决书肆份送请查照由(民国四十四年二月廿六日)417

七、台湾省保安司令部保安处致军法处为检送简国贤等案判决书由(民国四十四年三月二日)420

八、台湾省保安司令部函请嘉义地方法院为送还吕来藏匿犯人案本部案卷由稿本(民国四十四年三月三日)421

九、台湾省保安司令部军法处致保安处为陈克诚等案卷俟简国贤等案执行后再为送还由(民国四十四年三月五日)422

一○、台湾嘉义地方法院函复台湾省保安司令部为吕来藏匿人犯案卷已解上诉由(民国四十四年三月八日)423

一一、台湾省保安司令部军法处致联络官执行简国贤、廖成福死刑通知单(民国四十四年四月十六日)425

一二、台湾省保安司令部公告简国贤、廖成福判处死刑并发交台北宪兵队于四月十六日下午绑赴刑场执行枪决文稿(民国四十四年四月十六日)426

一三、台湾省保安司令部电请台北宪兵队希即派员执行简国贤、廖成福二名死刑并具报由稿本(民国四十四年四月十六日)428

一四、台湾省保安司令部电请台北宪兵队希即派员执行简国贤、廖成福二名死刑并具报由(民国四十四年四月十六日)429

一五、台湾省保安司令部电请台北市政府希备棺收埋执行人犯尸体由稿本(民国四十四年四月十六日)431

一六、台湾省保安司令部电请台北市政府希备棺收埋执行人犯尸体由(民国四十四年四月十六日)432

一七、台湾省保安司令部军法处(简国贤等人)释票回证(民国四十四年四月十六日)433

一八、台北市南区宪兵分队收到执行死刑简国贤、廖成福等二名具结单(民国四十四年四月十六日)434

一九、简国贤、廖成福讯问笔录(民国四十四年四月十六日)435

二○、简国贤、廖成福执行笔录(民国四十四年四月十六日)436

二一、台湾省保安司令部军法处通知简国贤家属领回尸体由(民国四十四年四月十六日)437

二二、台湾省保安司令部军法处通知廖成福家属领回尸体由(民国四十四年四月十六日)439

二三、台湾省保安司令部军法处函请台北县警察局淡水分局为祝木华将案内信件领回由稿本(民国四十四年四月十八日)439

二四、台北县警察局淡水分局函复台湾省保安司令部军法处为送达祝木华等传票情形复请查照由(民国四十四年四月廿五日)442

二五、台北市政府电台湾省保安司令部为判处死刑人犯尸体二具业经处理完毕由(民国四十四年四月廿八日)444

二六、台湾省保安司令部军法处第二科致第一科为简国贤等案尾卷一宗送请查收并将更正判决于呈报执行情形时一并报备由(民国四十四年五月三日)445

二七、台湾省保安司令部电送国家安全局简国贤等案判决正本请查照由稿本(民国四十四年五月六日)446

二八、台湾省保安司令部军法处函送保安处简国贤等案判决正本请查照由稿本(民国四十四年五月八日)447

二九、台湾省保安司令部电请桃园县政府希即办理简国贤等二名死亡登记由稿本(民国四十四年五月八日)449

三○、台湾省保安司令部电请桃园县政府派员查封简国贤等二名所有财产复报凭办由稿本(民国四十四年五月八日)450

三一、台湾省保安司令部呈报国防部执行简国贤等二名死刑日期敬请备查由稿本(民国四十四年五月八日)451

三二、台湾省保安司令部呈国防部为执行叛乱犯简国贤等二名死刑日期敬请备查由(民国四十四年五月九日)452

三三、国防部军法局函总统府第二局为简国贤等二名业已执行死刑检附执行照片及更正判决敬请转呈核备由(民国四十四年五月十六日)453

三四、台湾省保安司令部保安处致军法处为祝木华案有无裁决书请查明赐告由(民国四十四年五月廿一日)455

三五、台湾省保安司令部军法处致保安处为检送祝木华等案裁决书请查照由(民国四十四年五月廿四日)456

三六、总统府第二局为简国贤、廖成福二名执行死刑照片与更正判决核与原卷相符拟复签请准备查由(民国四十四年六月一日)457

三七、总统府第二局函国防部军法局为简国贤、廖成福二名执行死刑照片准予备查复请查照由稿本(民国四十四年六月七日)458

三八、总统府第二局函国防部军法局为简国贤等二名执行死刑照片暨更正判决呈奉批示准予备查由(民国四十四年六月七日)459

三九、国防部军法局函复台湾省保安司令部为简国贤等二名执行死刑日期经转呈奉准备查覆请查照由稿本(民国四十四年六月十四日)460

四○、国防部军法局函复台湾省保安司令部为简国贤等二名执行死刑日期经转呈奉准备查覆请查照由(民国四十四年六月十四日)461

四一、桃园县政府电复台湾省保安司令部为遵令查封简国贤等二名所有财产案请察核由(民国四十四年六月十七日)462

四二、台湾省保安司令部军法处致侦防处为将吕石来案原呈一件移请查明吕石来究系何时逮捕见复以资办理由(民国四十四年八月八日)477

四三、台湾省保安司令部通知吕来请证明羁押期间覆希知照由稿本(民国四十四年八月十五日)482

四四、台湾嘉义地方法院检察处函请台湾省保安司令部查明吕来在押期间见覆由(民国四十四年八月十七日)483

四五、台湾省保安司令部军法处为陈克诚有无复审必要会二科详为研拟由(民国四十四年八月十七日)484

四六、台湾省保安司令部军法处为简国贤案内陈克诚相关部分应不能认为发现新事证似无复审必要请察核由(民国四十四年八月十七日)485

四七、台湾省保安司令部军法处为简国贤案内陈克诚曾向林寿镒索款之事应先查明索款时是否明知简国贤为匪谍再凭处理签请察核由(民国四十四年八月十七日)486

四八、台湾省保安司令部军法处(林寿镒)提票回证(民国四十四年八月十九日)487

四九、台湾省保安司令部军法处(林寿镒)点名单(民国四十四年八月十九日)488

五○、林寿镒讯问笔录(民国四十四年八月十九日)489

五一、台湾省保安司令部军法处(林寿镒)还收票回证(民国四十四年八月十九日)495

五二、台湾省保安司令部陈克诚军事检察声请书(民国四十四年八月廿日)496

五三、军事检察官端木棪致台湾省保安司令部军法处第二科为复审陈克诚案声请书稿本(民国四十四年八月廿七日)498

五四、台湾省保安司令部函请嘉义地方法院检察处准查询吕来在押期间覆请查照由稿本(民国四十四年八月廿九日)501

五五、台湾省保安司令部军法处函请嘉义县警察局代送达陈克诚案声请复审声请书由稿本(民国四十四年九月二日)502

五六、台湾省保安司令部军法处第一科致函第二科为检同复审陈克诚案卷宗暨声请书送请核办见覆由稿本(民国四十四年九月五日)504

五七、台湾省保安司令部军法处第一科致函第二科为检同复审陈克诚案卷宗暨声请书送请核办见覆由(民国四十四年九月五日)505

五八、台湾省保安司令部军法处(陈克诚)案件审理单(民国四十四年九月五日)506

五九、台湾省保安司令部军法处函请嘉义县警察局水上分局为传陈克诚并将回证先行送处备查由稿本(民国四十四年九月七日)507

六○、嘉义县警察局水上分局函复台湾省保安司令部军法处为陈克诚传票送达情形复请查照由(民国四十四年九月十五日)509

六一、台湾省保安司令部军法处(林寿镒)提票回证(民国四十四年九月十六日)511

六二、林寿镒证人结文(民国四十四年九月十六日)512

六三、台湾省保安司令部军法处(林寿镒)还收票回证(民国四十四年九月十六日)513

六四、台湾省保安司令部军法处(陈克诚、林寿镒)点名单(民国四十四年九月十六日)514

六五、陈克诚等人讯问笔录(民国四十四年九月十六日)515

六六、台湾省保安司令部呈国防部为检呈陈克诚案声请复审书暨案卷请核示由稿本(民国四十四年九月廿二日)526

六七、台湾省保安司令部呈国防部为检呈陈克诚案声请复审书暨案卷请核示由(民国四十四年九月廿二日)529

六八、国防部令台湾省保安司令部为陈克诚案声请复审应另案侦查诉追由稿本(民国四十四年十月十三日)531

六九、台湾省保安司令部军法处第二科致第一科为将陈克诚案卷宗连同国防部令一件请查收依此侦查诉追由(民国四十四年十月十八日)533

七○、台湾省保安司令部军法处为简国贤案卷因陈克诚复审调用未能如期办出报请察核由(民国四十四年十月廿日)536

七一、台湾省保安司令部军法处函请嘉义县警察局水上分局查传陈克诚一名并将回证先行送处备查由稿本(民国四十四年十月廿一日)537

七二、台湾省保安司令部电请桃园县政府为查报简国贤财产复希遵办由稿本(民国四十四年十月廿二日)539

七三、嘉义县警察局水上分局函台湾省保安司令部军法处为检还陈克诚传票回证一份复请查照由(民国四十四年十月廿八日)540

七四、陈克诚讯问笔录(民国四十四年十一月一日)542

七五、台湾省保安司令部军法处(林寿镒)提票回证(民国四十四年十一月三日)551

七六、台湾省保安司令部军法处(林寿镒)点名单(民国四十四年十一月三日)552

七七、林寿镒讯问笔录(民国四十四年十一月三日)553

七八、台湾省保安司令部军法处(林寿镒)还收票回证(民国四十四年十一月三日)558

七九、台湾省保安司令部送国家安全局为检送陈克诚案裁决书暨案卷敬请惠赐卓见由稿本(民国四十四年十一月八日)559

八○、台湾省保安司令部军法处为陈克诚案尚有研究必要可否仍交原保饬回签请核示由(民国四十四年十一月十日)560

八一、台湾省保安司令陈克诚不付军法审判裁决书(民国四十四年十二月卅日)562

八二、台湾省保安司令部军法处军事检察官范觉非为陈克诚案裁决不付军法审判签请核示由(民国四十四年十二月卅一日)564

八三、台湾省保安司令部呈国防部参谋总长彭孟缉为检呈陈克诚案卷及裁决请詧核由稿本(民国四十四年十二月卅一日)569

八四、台湾省保安司令部呈国防部为检呈陈克诚叛乱嫌疑案卷及裁决请鉴核示遵由(民国四十四年十二月卅一日)570

八五、国防部令台湾省保安司令部为核准陈克诚叛乱嫌疑案裁决不付军法审判由稿本(民国四十五年一月卅日)571

八六、国防部令台湾省保安司令部为核准陈克诚案裁决不付军法审判由(民国四十五年一月卅一日)573

八七、台湾省保安司令部军法处函请嘉义县警察局水上分局为嘱托送达陈克诚案裁决书由稿本(民国四十五年二月二日)575

八八、台湾省保安司令部军法处函保安处为检送陈克诚案裁决书请查照由稿本(民国四十五年二月二日)576

八九、台湾省保安司令部电送国家安全局为检送陈克诚案裁决书请查照由稿本(民国四十五年二月二日)578

九○、嘉义县警察局水上分局函台湾省保安司令部军法处为送还陈克诚一名送达证书复请查照由(民国四十五年二月九日)580

九一、桃园县政府呈报台湾省保安司令部为调查简国贤尚未继承财产原因等项情形复请察核由(民国四十五年三月十七日)582

九二、台湾省保安司令部呈报国防部为简国贤等二名财产处理情形敬请鉴核由稿本(民国四十五年三月廿八日)592

九三、国防部令台湾省保安司令部为查报简国贤、廖成福二名财产请免没收各节应予照准由(民国四十五年四月六日)594

九四、台湾省保安司令部电请桃园县政府为简国贤等二名财产奉准免予没收希知照由稿本(民国四十五年四月十三日)596

九五、简刘里领回被查封财产收据(民国四十五年四月廿七日)598

九六、廖阿传领回查封财产领据(民国四十五年五月三日)599

九七、桃园县政府电复台湾省保安司令部为遵令启封发还简国贤等二名所有财产案请察核由(民国四十五年五月十九日)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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