图书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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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刑事诉讼法释义与公安实务指南
  • 孙茂利主编;李文胜副主编 著
  • 出版社: 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
  • ISBN:9787565308185
  • 出版时间:2012
  • 标注页数:693页
  • 文件大小:236MB
  • 文件页数:721页
  • 主题词:刑事诉讼法-法律解释-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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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书目录

第一编 总则3

第一章 任务和基本原则3

第一条[立法目的和根据]3

第二条[刑事诉讼法的任务]4

第三条[侦查权、检察权、审判权由专门机关行使和严格依法行使原则]6

第四条[国家安全机关办理危害国家安全刑事案件的职权]8

第五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职权]9

第六条[依靠群众,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对一切公民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原则]10

第七条[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原则]12

第八条[人民检察院的法律监督职责]14

第九条[使用民族语言文字进行刑事诉讼的权利]16

第十条[两审终审制]17

第十一条[公开审判和辩护权]18

第十二条[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不得确定有罪]20

第十三条[人民陪审员陪审制]21

第十四条[保障诉讼参与人诉讼权利原则]22

第十五条[不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24

第十六条[外国人犯罪的追诉]27

第十七条[刑事司法协助]29

第二章 管辖31

第十八条[立案管辖]31

第十九条[基层人民法院一审管辖范围]34

第二十条[中级人民法院一审管辖范围]35

第二十一条[高级人民法院一审管辖范围]38

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一审管辖范围]38

第二十三条[上下级人民法院变更管辖权]39

第二十四条[地域管辖]40

第二十五条[几个同级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处理]44

第二十六条[指定管辖]46

第二十七条[专门管辖]47

第三章 回避53

第二十八条[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应当回避的情形]53

第二十九条[禁止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接受当事人请客送礼和违反规定会见]54

第三十条[回避决定程序]56

第三十一条[书记员、翻译人员和鉴定人的回避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要求回避、申请复议的权利]58

第四章 辩护与代理60

第三十二条[辩护的种类和辩护人的资格]60

第三十三条[委托辩护人的时间以及相关各方的义务]62

第三十四条[法律援助]67

第三十五条[辩护人的责任]70

第三十六条[侦查阶段辩护律师的权利]71

第三十七条[辩护人的会见权、通信权]74

第三十八条[辩护人的阅卷权]78

第三十九条[辩护人的申请调取证据权]80

第四十条[辩护人对特定证据的告知义务]81

第四十一条[辩护律师的收集证据权]83

第四十二条[不得干扰诉讼活动的义务、法律责任及对辩护人涉嫌犯罪案件的侦查]85

第四十三条[被告人的拒绝辩护权]88

第四十四条[诉讼代理]89

第四十五条[诉讼代理人的范围]91

第四十六条[辩护律师的保密权利和对特定犯罪的告知义务]92

第四十七条[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申诉、控告权]95

第五章 证据97

第四十八条[证据的概念、种类和使用原则]97

第四十九条[举证责任的分担]104

第五十条[收集证据的要求]106

第五十一条[法律文书必须忠于事实真象]109

第五十二条[证据的收集、调取,行政机关收集证据的转化、保密及责任追究]111

第五十三条[重证据,不轻信口供原则与证据标准]114

第五十四条[非法证据的界定与排除]118

第五十五条[对非法收集证据的检察监督]122

第五十六条[证据收集合法性的法庭调查]124

第五十七条[证据收集合法性的证明]127

第五十八条[排除非法证据的标准]129

第五十九条[证人证言的采信条件]131

第六十条[证人义务与证人资格]133

第六十一条[证人及其近亲属的保护]134

第六十二条[特殊案件证人、鉴定人、被害人及其近亲属的保护]137

第六十三条[证人作证补助及待遇保障]140

第六章 强制措施142

第六十四条[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一般规定]142

第六十五条[取保候审的适用条件]145

第六十六条[取保候审的方式]149

第六十七条[保证人的条件]150

第六十八条[保证人的义务及法律责任]152

第六十九条[被取保候审人应当遵守的规定和违反规定的处理]155

第七十条[保证金数额的确定和交纳]160

第七十一条[退保手续]162

第七十二条[监视居住的适用条件和执行机关]163

第七十三条[监视居住的执行]166

第七十四条[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刑期折抵]170

第七十五条[被监视居住人应当遵守的规定]171

第七十六条[监视居住的监督方式]173

第七十七条[取保候审和监视居住的期限和解除]175

第七十八条[逮捕的批准、决定权与执行权]177

第七十九条[逮捕的条件]179

第八十条[拘留的条件]182

第八十一条[异地拘留、逮捕]184

第八十二条[公民扭送]186

第八十三条[拘留的执行]188

第八十四条[拘留后的处理]190

第八十五条[提请批准逮捕]191

第八十六条[审查批准逮捕程序]193

第八十七条[审查批准逮捕的决定权限]195

第八十八条[审查、批准逮捕的决定]196

第八十九条[提请批捕和批捕的时限以及对不批准逮捕决定的执行]198

第九十条[不批捕决定的复议、复核]200

第九十一条[逮捕执行程序]201

第九十二条[逮捕后的处理]203

第九十三条[羁押必要性的审查]204

第九十四条[强制措施的撤销与变更]206

第九十五条[变更强制措施的申请]207

第九十六条[逾期羁押的变更]209

第九十七条[强制措施期限届满的处理]211

第九十八条[审查批准逮捕工作中的侦查监督]213

第七章 附带民事诉讼215

第九十九条[附带民事诉讼的提起]215

第一百条[附带民事诉讼的财产保全措施]217

第一百零一条[附带民事诉讼的调解与裁判]220

第一百零二条[附带民事诉讼与刑事案件一并审判及其例外]221

第八章 期间、送达223

第一百零三条[期间及其计算]223

第一百零四条[期间的耽误与恢复]225

第一百零五条[诉讼文书送达]227

第九章 其他规定230

第一百零六条[有关用语的解释]230

第二编 立案、侦查和提起公诉235

第一章 立案235

第一百零七条[立案侦查职责]235

第一百零八条[报案、控告、举报的权利及接受、处理程序]236

第一百零九条[报案、控告、举报的形式以及有关告知、保护的义务]238

第一百一十条[决定立案与不立案]242

第一百一十一条[立案监督]245

第一百一十二条[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的起诉权]247

第二章 侦查248

第一节 一般规定248

第一百一十三条[公安机关的侦查任务]248

第一百一十四条[预审]250

第一百一十五条[对违法侦查活动的申诉、控告及处理]251

第二节 讯问犯罪嫌疑人254

第一百一十六条[讯问主体和场所]254

第一百一十七条[传唤、拘传]257

第一百一十八条[讯问的一般要求]260

第一百一十九条[讯问聋、哑犯罪嫌疑人的要求]263

第一百二十条[讯问笔录与书面供词]264

第一百二十一条[讯问过程录音录像]267

第三节 询问证人270

第一百二十二条[询问证人的地点与形式]270

第一百二十三条[询问证人的告知义务]272

第一百二十四条[询问笔录与书面证言的要求]273

第一百二十五条[询问被害人]274

第四节 勘验、检查275

第一百二十六条[勘验、检查的主体和对象]275

第一百二十七条[犯罪现场的保护]277

第一百二十八条[持证勘验、检查]279

第一百二十九条[尸体解剖]279

第一百三十条[人身检查]281

第一百三十一条[勘验、检查笔录]283

第一百三十二条[复验、复查]283

第一百三十三条[侦查实验]284

第五节 搜查287

第一百三十四条[搜查的目的和对象]287

第一百三十五条[交出证据的义务]289

第一百三十六条[搜查证]290

第一百三十七条[搜查时的要求]291

第一百三十八条[搜查笔录]293

第六节 查封、扣押物证、书证294

第一百三十九条[查封、扣押的对象和保管]294

第一百四十条[查封、扣押的程序要求]297

第一百四十一条[扣押邮件、电报]299

第一百四十二条[查询、冻结财产的程序]301

第一百四十三条[解除查封、扣押、冻结]304

第七节 鉴定306

第一百四十四条[鉴定]306

第一百四十五条[鉴定意见]309

第一百四十六条[鉴定意见的告知及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311

第一百四十七条[精神病鉴定期间]314

第八节 技术侦查措施316

第一百四十八条[采取技术侦查措施的条件、程序]316

第一百四十九条[技术侦查措施的批准决定及其有效期]320

第一百五十条[技术侦查措施的执行、保密和使用]321

第一百五十一条[秘密侦查与控制下交付]324

第一百五十二条[技术侦查所获证据的使用]326

第九节 通缉327

第一百五十三条[通缉]327

第十节 侦查终结330

第一百五十四条[一般侦查羁押期限]330

第一百五十五条[特别重大复杂案件的延期审理]331

第一百五十六条[重大复杂案件侦查羁押期限的延长]332

第一百五十七条[重刑案件侦查羁押期限的延长]334

第一百五十八条[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335

第一百五十九条[听取辩护律师意见]337

第一百六十条[侦查终结]339

第一百六十一条[撤销案件与释放犯罪嫌疑人]341

第十一节 人民检察院对直接受理的案件的侦查342

第一百六十二条[人民检察院自侦案件的法律适用]342

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检察院自侦案件中逮捕、拘留的适用]343

第一百六十四条[人民检察院自侦案件中对被拘留人的处理]344

第一百六十五条[人民检察院自侦案件中审查决定逮捕的期限]345

第一百六十六条[人民检察院自侦案件的侦查终结]346

第三章 提起公诉348

第一百六十七条[人民检察院的公诉权]348

第一百六十八条[审查起诉的内容]349

第一百六十九条[审查起诉的期限]351

第一百七十条[审查起诉的程序要求]352

第一百七十一条[说明证据收集合法性及补充侦查]354

第一百七十二条[提起公诉的条件和程序]357

第一百七十三条[不起诉决定及处理]359

第一百七十四条[不起诉决定的宣布与送达]362

第一百七十五条[对不起诉决定的复议复核]363

第一百七十六条[被害人对不起诉决定的申诉]364

第一百七十七条[被不起诉人对不起诉决定的申诉]365

第三编 审判369

第一章 审判组织369

第一百七十八条[合议庭的组成]369

第一百七十九条[合议庭评议]371

第一百八十条[合议庭判决及审判委员会决定]372

第二章 第一审程序374

第一节 公诉案件374

第一百八十一条[决定开庭的程序与条件]374

第一百八十二条[开庭前的准备]375

第一百八十三条[审判公开及其例外]378

第一百八十四条[出庭支持公诉]380

第一百八十五条[开庭]382

第一百八十六条[宣读起诉书、讯问被告人]383

第一百八十七条[证人、鉴定人出庭]385

第一百八十八条[强制证人出庭及近亲属拒绝作证制度]387

第一百八十九条[调查核实证人证言、鉴定意见]388

第一百九十条[调查核实物证、书证等]390

第一百九十一条[休庭与庭外调查]392

第一百九十二条[调取新证据和专家出庭]394

第一百九十三条[法庭辩论和最后陈述]396

第一百九十四条[对违反法庭秩序的处理]400

第一百九十五条[评议、判决]402

第一百九十六条[宣告判决和判决书送达]403

第一百九十七条[判决书]405

第一百九十八条[延期审理]406

第一百九十九条[补充侦查的期限]408

第二百条[中止审理]409

第二百零一条[法庭笔录]411

第二百零二条[公诉案件的审理期限]412

第二百零三条[人民检察院对审判活动的监督]415

第二节 自诉案件416

第二百零四条[自诉案件范围]416

第二百零五条[自诉案件的处理]418

第二百零六条[自诉案件的调解、和解与撤诉]420

第二百零七条[反诉]423

第三节 简易程序424

第二百零八条[简易程序的适用条件和建议适用]424

第二百零九条[不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426

第二百一十条[简易程序的审判组织和公诉人出庭]427

第二百一十一条[询问被告人意见]429

第二百一十二条[简易程序的辩护]431

第二百一十三条[简易程序的程序简化]432

第二百一十四条[简易程序的审限]433

第二百一十五条[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处理]434

第三章 第二审程序436

第二百一十六条[上诉权]436

第二百一十七条[抗诉的提起]438

第二百一十八条[公诉案件被害人请求抗诉的处理]439

第二百一十九条[上诉、抗诉的期限]440

第二百二十条[上诉案件材料的移送]442

第二百二十一条[抗诉案件材料的移送]444

第二百二十二条[全面审查原则]445

第二百二十三条[第二审案件的审理方式]447

第二百二十四条[人民检察院派员出席第二审案件庭审及查阅案卷]449

第二百二十五条[二审裁判]451

第二百二十六条[上诉不加刑]453

第二百二十七条[违反法定程序的处理]456

第二百二十八条[重新审判的程序]457

第二百二十九条[对裁定的二审]459

第二百三十条[重审的期限]460

第二百三十一条[二审审判程序]461

第二百三十二条[二审的期限]462

第二百三十三条[终审的判决、裁定]465

第二百三十四条[查封、扣押、冻结物品的保管与处理]466

第四章 死刑复核程序470

第二百三十五条[死刑核准权]470

第二百三十六条[死刑的复核与核准]472

第二百三十七条[死缓的核准]474

第二百三十八条[死刑复核程序的合议庭]476

第二百三十九条[死刑复核的结果]478

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死刑复核的程序和法律监督]480

第五章 审判监督程序484

第二百四十一条[对生效判决、裁定的申诉]484

第二百四十二条[申诉的理由]486

第二百四十三条[审判监督程序的提起]488

第二百四十四条[指令再审的审理]490

第二百四十五条[再审的程序]492

第二百四十六条[再审案件强制措施的决定和原判决、裁定的中止]494

第二百四十七条[再审案件的期限]496

第四编 执行501

第二百四十八条[判决、裁定的生效和执行]501

第二百四十九条[一审判决无罪、免除刑事处罚后的处理]502

第二百五十条[死刑执行命令的签发和死缓的处理]503

第二百五十一条[死刑的执行期限和停止执行、恢复执行]505

第二百五十二条[死刑执行程序]506

第二百五十三条[死缓、无期徒刑、有期徒刑、拘役的执行]509

第二百五十四条[暂予监外执行]512

第二百五十五条[暂予监外执行决定前的检察监督]514

第二百五十六条[对暂予监外执行决定的检察监督]515

第二百五十七条[暂予监外执行的终止]516

第二百五十八条[社区矫正的执行]519

第二百五十九条[剥夺政治权利的执行]520

第二百六十条[罚金的执行]521

第二百六十一条[没收财产的执行]523

第二百六十二条[新罪、漏罪的追诉和减刑、假释的决定程序]523

第二百六十三条[对减刑、假释裁定的监督]525

第二百六十四条[执行机关对错案、申诉的处理]526

第二百六十五条[对刑罚执行活动的检察监督]527

第五编 特别程序531

第一章 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531

第二百六十六条[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的适用原则]532

第二百六十七条[未成年人指定辩护]534

第二百六十八条[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中的社会调查]535

第二百六十九条[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严格限制适用逮捕措施和分别处理原则]537

第二百七十条[讯问、审判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要求]539

第二百七十一条[附条件不起诉的适用条件]542

第二百七十二条[附条件不起诉的监督考察]544

第二百七十三条[附条件不起诉的撤销和附条件不起诉考验期满的处理]546

第二百七十四条[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不公开审理]547

第二百七十五条[未成年人犯罪记录的封存]548

第二百七十六条[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的适用范围]550

第二章 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诉讼程序552

第二百七十七条[刑事和解适用的范围和条件]552

第二百七十八条[公检法机关在刑事和解中的作用]555

第二百七十九条[刑事和解案件的处理]557

第三章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的没收程序559

第二百八十条[没收违法所得程序的适用范围]560

第二百八十一条[没收违法所得案件的管辖、审理]562

第二百八十二条[没收违法所得案件的裁定]564

第二百八十三条[没收违法所得程序的终止与救济]565

第四章 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强制医疗程序568

第二百八十四条[强制医疗程序的适用条件]568

第二百八十五条[强制医疗的决定主体、程序]569

第二百八十六条[强制医疗案件的审理]572

第二百八十七条[强制医疗案件的审理期限及异议的提出]573

第二百八十八条[强制医疗的解除]575

第二百八十九条[强制医疗程序的监督]576

附则581

第二百九十条[对特定案件侦查权的行使]581

附录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修改前后对照表583

附录二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的说明6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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