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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一本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总成 第11版 最新修正版 2016版2025|PDF|Epub|mobi|kindle电子书版本百度云盘下载

刑事诉讼法一本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总成 第11版 最新修正版 2016版
  • 刘志伟,魏昌东,吴江编 著
  • 出版社: 北京:法律出版社
  • ISBN:9787511894441
  • 出版时间:2016
  • 标注页数:659页
  • 文件大小:61MB
  • 文件页数:677页
  • 主题词:刑事诉讼法-基本知识-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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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书目录

第一编 总则3

第一章 任务和基本原则3

第1条 立法目的与根据5

第2条 刑事诉讼法的任务5

第3条 职权原则6

严格遵守法定程序原则6

第4条 国家安全机关的职权6

第5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职权原则6

第6条 依靠群众原则 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原则 平等原则6

第7条 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原则6

第8条 法律监督原则6

第9条 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原则6

第10条 两审终审制7

第11条 审判公开原则 保障辩护原则7

第12条 法院定罪原则8

第13条 人民陪审员制度8

第14条 保障诉讼参与人诉讼权利原则8

第15条 依法不追诉原则8

第16条 追究外国人刑事责任适用我国刑事诉讼法原则10

第17条 刑事司法协助原则18

第二章 管辖18

第18条 职能管辖18

第19条 基层法院管辖22

第20条 中级法院管辖22

第21条 高级法院管辖22

第22条 最高法院管辖23

第23条 级别管辖的变通23

第24条 地域管辖24

第25条 优先、移送管辖33

第26条 指定管辖34

第27条 专门管辖35

第三章 回避36

第28条 回避的对象、方式与事由36

第29条 办案人员行为之禁止37

第30条 回避的决定38

回避决定的效力38

回避的复议39

第31条 其他人员的回避41

第四章 辩护与代理42

第32条 辩护的方式与辩护人的范围42

禁止担任辩护人的范围42

第33条 委托辩护的时间54

委托辩护的形式55

辩护人的告知义务55

第34条 法律援助辩护57

第35条 辩护人的责任65

第36条 侦查期间辩护律师的权利65

第37条 辩护人的会见权与通信权65

第38条 辩护人的查阅案卷权68

第39条 辩护人申请调查取证权70

第40条 辩护人对特定证据的处理原则71

第41条 辩护律师的调查取证权71

第42条 辩护人的义务73

第43条 被告人拒绝辩护74

第44条 诉讼代理人介入刑事诉讼的时间74

第45条 诉讼代理人的范围75

第46条 辩护律师的保密义务及其权利75

第47条 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申诉与控告权76

第五章 证据78

第48条 证据及其种类78

第49条 举证责任99

第50条 证据收集的一般原则99

第51条 运用证据的原则103

第52条 证据的收集与使用103

第53条 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原则106

第54条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110

第55条 对非法证据的纠正115

第56条 证据收集合法性的调查116

第57条 证据收集合法性的证明118

第58条 非法证据的处理120

第59条 证人证言法庭质证原则121

第60条 证人的资格与义务121

第61条 证人及其近亲属的保护122

第62条 证人、鉴定人与被害人的特殊保护122

第63条 证人作证费用的负担及待遇124

第六章 强制措施125

第64条 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概括规定126

第65条 取保候审的条件与执行128

第66条 取保候审的方式131

第67条 保证人的条件134

第68条 保证人的义务及不履行义务的法律后果134

第69条 被取保候审人的义务及违反义务的法律后果137

第70条 保证金数额的确定及缴纳143

第71条 保证金退还143

第72条 监视居住的条件与执行机关144

第73条 监视居住的执行与监督146

第74条 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刑期折抵152

第75条 被监视居住人的义务及违反义务的法律后果152

第76条 对被监视居住人的监督与监控154

第77条 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期限及其解除154

第78条 逮捕的权限划分158

第79条 逮捕的条件158

第80条 拘留的条件165

第81条 异地拘留、逮捕166

第82条 扭送166

第83条 拘留的程序167

第84条 拘留的期限168

第85条 提请逮捕169

第86条 批准逮捕中的讯问170

批准逮捕中的询问与听取意见170

第87条 批捕权174

第88条 审查批捕176

第89条 提请批捕和审查批捕的时限179

第90条 不批捕的异议179

第91条 逮捕的程序180

第92条 逮捕后的处理181

第93条 逮捕后的必要性审查186

第94条 不当强制措施的撤销和变更186

第95条 变更强制措施申请人187

第96条 羁押逾期后的处理188

第97条 超期强制措施的处理188

第98条 侦查监督189

第七章 附带民事诉讼193

第99条 附带民事诉讼的提起193

第100条 财产保全196

第101条 附带民事诉讼的结案方式196

第102条 附带民事诉讼的审理198

第八章 期间、送达198

第103条 期间及其计算198

第104条 期间恢复199

第105条 送达199

第九章 其他规定200

第106条 有关用语的解释200

第二编 立案、侦查和提起公诉201

第一章 立案201

第107条 立案的机关201

第108条 立案的材料来源 对立案材料的接受和处理209

第109条 报案、控告、举报的形式及要求212

第110条 对立案材料的审查和处理 立案的条件218

第111条 立案监督223

第112条 自诉的提起和受理230

第二章 侦查230

第一节 一般规定230

第113条 侦查的一般要求230

第114条 预审231

第115条 当事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及其利害关系人申诉与控告权及其处理231

第二节 讯问犯罪嫌疑人232

第116条 讯问的主体232

第117条 讯问的时间与地点233

传唤、拘传的限制性规定233

第118条 讯问的程序235

第119条 讯问聋、哑人的要求236

第120条 讯问笔录的制作236

第121条 讯问的录音、录像238

第三节 询问证人248

第122条 询问证人的地点、方式与要求248

个别询问原则248

第123条 询问证人时的告知义务249

第124条 询问证人笔录的制作249

第125条 询问被害人的法律适用249

第四节 勘验、检查249

第126条 勘验、检查的范围249

第127条 现场保护及勘验250

第128条 执行勘验、检查250

第129条 尸体解剖的程序251

第130条 人身检查252

第131条 勘验、检查笔录的制作253

第132条 复验、复查253

第133条 侦查实验253

第五节 搜查254

第134条 搜查的对象254

第135条 协助义务的规定255

第136条 搜查证255

第137条 搜查的程序和要求256

第138条 搜查笔录的制作257

第六节 查封、扣押物证、书证258

第139条 查封、扣押物证、书证的范围258

第140条 扣押清单的制作277

第141条 扣押邮件、电报279

第142条 查封、冻结财产280

禁止重复冻结原则280

第143条 对扣押物的处理288

第七节 鉴定289

第144条 鉴定的范围 鉴定人的种类297

第145条 鉴定的程序及法律责任297

第146条 鉴定意见的告知义务 对鉴定意见的异议及其处理298

第147条 精神病鉴定的期间规定300

第八节 技术侦查措施300

第148条 技术侦查措施实施原则300

第149条 技术侦查措施决定的期限规定302

第150条 技术侦查措施的实施要求304

第151条 秘密侦查的适用原则304

第152条 技术侦查措施取得证据的适用原则305

第九节 通缉306

第153条 通缉的条件及程序306

第十节 侦查终结308

第154条 一般侦查羁押期限308

第155条 特殊侦查羁押期限312

第156条 重大复杂案件的侦查羁押期限312

第157条 重刑案件的侦查羁押期限313

第158条 侦查羁押期限的重新计算314

特殊侦查羁押期限的起算314

第159条 听取律师意见315

第160条 侦查终结315

第161条 撤销案件322

第十一节 人民检察院对直接受理的案件的侦查326

第162条 人民检察院自行侦查案件的法律适用327

第163条 自侦案件中的拘留、逮捕及其执行330

第164条 自侦案件中对被拘留人的处理334

第165条 自侦案件中逮捕的时限规定335

第166条 自侦案件侦查终结的处理340

第三章 提起公诉342

第167条 公诉权344

第168条 审查起诉的内容345

第169条 审查起诉的期限348

第170条 审查起诉的程序348

第171条 补充侦查352

第172条 提起公诉的条件和程序354

第173条 法定不起诉的条件359

酌定不起诉的条件359

不起诉案件的处理359

第174条 不起诉决定的宣布362

第175条 公安机关对不起诉决定的复议、复核363

第176条 被害人对不起诉决定的异议364

第177条 被不起诉人对不起诉决定的申诉365

第三编 审判379

第一章 审判组织379

第178条 合议庭组成379

第179条 合议庭评议原则384

第180条 案件提交审判委员会385

第二章 第一审程序390

第一节 公诉案件390

第181条 对公诉案件的审查390

第182条 开庭前的准备394

第183条 公开审理、不公开审理397

第184条 出庭支持公诉398

第185条 开庭407

第186条 法庭调查408

第187条 出庭作证410

第188条 强制出庭作证412

第189条 调查核实证言、鉴定结论413

第190条 调查核实物证、书证415

第191条 休庭调查416

第192条 调取新证据418

第193条 法庭辩论和最后陈述419

第194条 违反法庭秩序的处理422

第195条 评议、判决423

第196条 宣告判决426

第197条 判决书427

第198条 延期审理429

第199条 法庭审理中补充侦查的时限431

第200条 中止审理431

第201条 法庭笔录432

第202条 公诉案件的审限433

第203条 审判监督433

第二节 自诉案件436

第204条 自诉案件范围436

第205条 自诉案件审查后的处理438

第206条 自诉案件的结案方式439

第207条 反诉440

第三节 简易程序441

第208条 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441

第209条 不适用简易程序的情形442

第210条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的审判组织443

出庭支持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444

第211条 简易程序的开庭准备444

第212条 简易程序中的法庭辩论444

第213条 简易程序的程序简化444

第214条 简易程序的审限445

第215条 简易程序变更为第一审普通程序446

第三章 第二审程序446

第216条 上诉的提起446

第217条 抗诉的提起447

第218条 公诉案件被害人请求抗诉453

第219条 上诉、抗诉的期限454

第220条 上诉的方式454

第221条 抗诉的方式455

第222条 上诉、抗诉案件的审查457

第223条 二审审理方式458

第224条 二审检察人员出庭463

第225条 二审后处理466

第226条 上诉不加刑及其限制468

第227条 一审违反法定程序案件的处理469

第228条 重审470

第229条 对裁定的二审470

第230条 重审审限470

第231条 二审程序470

第232条 二审审限470

第233条 二审效力471

第234条 对查封、扣押、冻结物品的处理471

第四章 死刑复核程序476

第235条 死刑核准权476

第236条 死刑复核程序477

第237条 死缓核准权479

第238条 死刑复核的合议庭组成480

第239条 死刑复核的结果480

第240条 死刑复核的调查481

死刑复核中的检察监督481

第五章 审判监督程序485

第241条 申诉的提出485

第242条 因申诉而重新审判的情形506

第243条 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的主体及理由507

第244条 指令再审的法院511

第245条 重新审判的程序511

第246条 再审案件中强制措施的决定523

再审中可中止原判决、裁定的执行523

第247条 重新审判的期限523

第四编 执行524

第248条 执行的依据524

第249条 无罪、免除刑事处罚的执行525

第250条 死刑令签发及死缓执行526

第251条 死刑执行及停止527

第252条 死刑执行程序528

第253条 死缓、无期徒刑、有期徒刑和拘役判决的执行530

第254条 监外执行533

第255条 监外执行的程序542

第256条 监外执行的监督543

第257条 监外执行的终止543

第258条 非监禁罪犯的社区矫正545

第259条 剥夺政治权利的执行554

第260条 罚金的执行555

第261条 没收财产的执行560

第262条 对新罪、漏罪的追诉及减刑、假释的处理560

第263条 对减刑、假释的监督569

第264条 刑罚执行中错案、申诉的处理573

第265条 执行的监督574

第五编 特别程序584

第一章 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584

第266条 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方针与原则585

第267条 指定辩护591

第268条 未成年犯罪人情况调查591

第269条 对未成年犯罪人羁押措施的适用592

第270条 对未成年犯罪人的讯问与审判597

第271条 附条件不起诉600

第272条 附条件不起诉的考察604

第273条 附条件不起诉的法律后果607

第274条 不公开审理原则608

第275条 未成年犯罪人犯罪记录的封存与查询610

第276条 适用其他规定612

第二章 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诉讼程序612

第277条 和解协议的适用范围612

第278条 和解协议的审查与制作615

第279条 和解协议的效力617

第三章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的没收程序619

第280条 没收违法所得程序的启动620

第281条 没收违法所得的审理程序624

第282条 没收违法所得审理的结果627

第283条 没收违法所得审理的终止628

错误没收的返还、赔偿629

第四章 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强制医疗程序629

第284条 强制医疗的对象629

第285条 强制医疗的程序630

第286条 强制医疗的审理633

第287条 强制医疗的审限635

不服强制医疗的复议权635

第288条 强制医疗的解除636

第289条 强制医疗的检察监督637

附则640

第290条 军队内部与监狱内发生案件的侦查640

附录641

晚近刑事司法解释总名录6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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